最高法院關於代簽、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意見

轉自:法務之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用人單位或他人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

附:審判指導

一、勞動合同故意讓他人代簽,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就不需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本人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但拒絕簽訂,而是故意找人代簽,事後又反悔,否認簽訂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情形,由於用人單位不存在拒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找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應當予以確認,無論其是否反悔追認代簽勞動合同的效力,均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當然,從另一角度看,勞動者反悔後找人代簽勞動合同的目的也發生了變化,變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主張二倍工資同樣不應得到支持。

二、注意適用二倍工資的時效

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性質而言,因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的一倍不是基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金,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額外支付的“工資”一倍並非勞動報酬性質。鑑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則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中的一倍就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關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視為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的定期給付之債,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一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算。

此外,對於二倍工資計算基數也應當注意。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注意區分代簽訂、補籤與倒籤勞動合同的異同

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勞動者提供勞動一段時間後又與勞動者補簽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會將前段未籤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即構成所謂的“倒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則構成“補籤勞動合同”。

“補籤勞動合同”與“倒籤勞動合同”主要區別在於簽訂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與實際簽訂日期一致:“倒籤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補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簽訂的當前日期。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上來講,無論補籤還是倒籤勞動合同,都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和對未來預期的承諾一般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卻與《勞動合同法》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

關於補籤或者倒籤勞動合同應否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問題,我們認為,二者應適用不同的法律後果:“補籤勞動合同”,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如果倒籤行為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補籤勞動合同”不應付雙倍工資;而“倒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是用人單位為規避二倍工資的藉口,“倒籤勞動合同”應付二倍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代簽勞動合同的糾紛及其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前沿》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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