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煤炭企業道路運輸揚塵汙染集中整治重點

一、煤炭儲存

(1)全市煤炭企業煤場必須建設全封閉筒倉或全封閉儲煤倉(棚),現有的露天儲煤場必須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改造,到期未完成改造工作的停止一切經營活動。

(2)全市煤炭企業煤場的筒倉或全封閉儲煤倉(棚)必須配套使用有效的自動噴霧、灑水等抑塵、壓塵裝置或抑塵劑。

(3)全市煤炭企業禁止露天無遮擋、無噴淋等易產生煤塵汙染的方式堆存煤炭,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密閉的,經當地煤炭管理部門批准後,限期整治改造(期限不超1個月),期間應設置不低於煤炭堆放高度2米的防風抑塵網等嚴密圍擋措施,並採取有效覆蓋、噴淋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4)煤泥臨時堆放場應採取防滲、防塵、防止雨水沖刷等措施,滲濾液應收集、處理。

(5)煤炭企業煤場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自燃措施,防止大氣汙染。

二、運輸道路

(6)全市煤炭企業煤場與交通主幹道銜接道路必須硬化,並保持平整、清潔。

(7)全市煤炭企業煤場內車輛進出道路必須硬化,並保持平整、清潔。

三、運輸車輛

(8)全市煤炭企業嚴格禁止不符合環保揚塵管理規定的車輛入場進行煤炭運輸。

(9)全市煤炭企業自備的、長期合作租用的煤炭運輸車輛,必須按要求填報車輛備案表,並逐級上報至市煤炭局集中整治領導組進行備案,便於與道路交通交警部門相互推送檢查執法信息,在全市範圍內配合做好相關整治工作。

(10)出入煤場的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車身和輪胎乾淨、整潔、不拖泥帶水。

(11)出入煤場的運輸車輛必須全部安裝電動篷布,必須保持苫布苫蓋嚴實,不造成沿路拋灑,並且保持車輛箱板完全閉合。

四、車輛清洗

(12)全市煤炭企業場內運輸車輛出入口必須建設車輛清洗設施,並具備冬季使用條件。

(13)全市煤炭企業場內洗車及噴淋灑水等降塵措施等應優先使用中水,並實現閉路循環;必須建設滿足企業清洗需要的汙水處理設施。

五、裝卸、運輸

(14)全市煤炭企業場內煤炭運輸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汙染;洗(選)煤廠場內輸煤採用密閉式輸煤廓道;露天煤礦應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15)全市煤炭企業場內煤炭裝卸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汙染。煤炭堆煤場(儲煤場、售煤場)、煤炭集運站應固定裝卸位置並採取密閉措施,不能固定位置的,應在裝卸的同時採取噴淋灑水等降塵措施;鐵路煤炭集運站(裝車站)裝車應採用全密閉皮帶式運輸方式,限期淘汰剷車等易產生煤塵汙染的煤炭裝卸作業方式,應安裝固定或移動式煤塵抑塵劑自動噴淋裝置,對裝車後的煤炭噴灑抑塵劑進行覆蓋。站臺內運輸通道應清潔,車輛通行不起塵。

六、管理措施、制度

(16)全市煤炭企業必須制定符合實際的出入企業運輸車輛的清洗、苫蓋、車輛箱板閉合等管理措施。

(17)全市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場揚塵汙染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環保操作規程,揚塵控制管理,揚塵控制考核,揚塵汙染源檔案,揚塵控制設施運行記錄臺賬,揚塵控制設施使用維修保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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