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上诉王宝强离婚、名誉权两案二审维持原判,你怎么看两次判决中马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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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个结果很多人会拍手叫好,毕竟马蓉有错在先,婚内出轨,败诉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下面我简单分享下自己的几点想法:



其一,从法律上来看,对于婚内出轨可能没有特别的惩罚界定,但婚内出轨不仅仅会引发强烈的社会道德谴责,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二,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王宝强作为受害者,被两个最信任的人欺骗是很受伤的,也是被广大网友同情的。

王宝强刚发微博时,很多人也是措手不及,之后网上便是铺天盖地的批评马蓉和宋喆的稿子。

王宝强作为依靠自己努力不断取得成功的励志典范,普通人多半是佩服和很看好他未来发展的,背后的粉丝群体也是很庞大的。




可以说马蓉的出轨是不可原谅的,更加加深了大众对她的憎恶,当然这些并不能左右司法公正,这个判决还是根据整个事件的发展和具体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做出的。



总得来说,这个判决是公正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希望看到的结果,而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根据线索,进行另行处理!


行摄青年

一审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定马蓉在婚内期间与他人同居,也没有针对是否存在婚内出轨而进行评价。

在王宝强诉马蓉离婚一案中,一审王宝强提出诉请:

(1)认为马蓉在婚内期间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2)针对马蓉与他人同居而对自己造成的侵害,要求马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3)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二人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4)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


一、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1)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3)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又马蓉抚养;

(4)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另行处理。

在判决结果中,有两项描述值得特别关注,即: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


二、马蓉是否存在出轨问题:

从逻辑关系上看,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外延要大于同居概念的外延,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马蓉在婚期期间,与他人保持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但在这种婚外关系中,又未予认可同居关系,于是在这种概念范畴中,就很值得玩味了。

婚外不正当关系,既包括精神上对他人产生依赖和感情,也包括身体上与他人存在性行为,同时在性行为中,既包含同居关系,也包含不定期的幽会行为。

所以,实际上一审朝阳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针对具体行为作出是与非的评价,只是较为笼统的认定马蓉有不正当关系。至于有没有出轨,那么就要根据每个人心里对于“出轨”的概念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理解了。



四、马蓉为何提出上诉:

从上面的判决内容上看,其实一审朝阳法院大体思路是二人五五开,且只评价行为,不涉及具体利益分割。

既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利益,那么马蓉又为何会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呢?

虽然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马蓉存在与宋喆的同居行为,但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马蓉在夫妻关系中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尽管一审并未涉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如果有“夫妻过错方”这样的法律认定结果存在,自己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一定出于劣势的一方,因此马蓉一定选择上诉,试图将“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的认定结果否定掉。

也就是说,马蓉的上诉理由,虽然出于两起诉讼,但本质上,都是针对于自己是否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或他人口中的“出轨”行为而试图作出尝试,其目的一则为自己名誉,二则为在之后的财产分割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所以,马蓉不得不上诉。

但从一审判决来看,朝阳法院并没有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歪曲或错误的成分,且马蓉在二审中也没有新事实新证据,那么二审被依法驳回就在意料之中。

至于马蓉是否会申请再审?

个人认为,马蓉在巨大的婚姻财产分割利益面前,应当会继续在权利范围内进行尝试,但如果马蓉没有更为有力的新事实、新证据,那么即便提出了再审申请,高院也不会予以受理。


高萌Goal

马蓉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二审法院认为,马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马蓉的上诉,维持原判。

马蓉女士此前于2018年一审败诉,其不服提出上诉。

后马蓉上诉,但是要注意,本案其实是王马离婚诉讼和名誉权诉讼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

对于离婚诉讼,王宝强是原告,法官判决认定马蓉存在不正当关系,判决离婚,马蓉败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思就是说,二审法院对两个案件都进行的审理,民事审判中,有个原则叫不诉不理,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纠。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看,马蓉的上诉,是对全案(离婚和名誉权)的不服提出的上诉。

马蓉会不会申请再审?

首先一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over。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在正常权利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怎么能说是败诉了呢?

先看看本案的一审判决: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另行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讲,对这个判决本律师觉得是半斤八两,没有所谓的胜诉或者败诉。

一、就解除婚姻关系看

王宝强向世人公布马蓉的出轨行为,可知在他的心里,这个婚姻是不愿意再维持了;而马蓉在离婚诉讼中也没有声泪俱下的乞求复合感情、维持婚姻,再从网曝的马蓉的出轨情形看,他对王宝强的感情只怕也没有几分了。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没有了,法院判决的解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胜、无所谓败了。

二、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为马蓉未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王宝强的这一请求。未支持也就是被驳回了;

双方都有针对对方的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一胜一败,打了个平手。

三、子女抚养

两人共生育了一子一女,法院判决一人抚养一个,也是正常的路子,不偏不倚。

这样的处理,也无所谓胜负。

四、财产问题

因为二人财产复杂、种类较多,争议又非常大,法院予以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也就是现在还没有处理,让他们自己再去起诉处理。

财产的分配,相信这才是他们双方争夺的主要战场。

这里或许有胜负,但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据我们所知的还没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如此认定事实,二审法院也是这样认定。

就判决结果看,看不出马蓉在这起连环诉讼中,其实体权利有什么失去的。

哪怕在上诉中,马蓉提出了过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但那本身就不是她应得的权利或者利益,这样看,也就无所谓失去。

马蓉会申请再审吗?不会的。

在诉讼中使用一些技巧是正常的,提起上诉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在正常权利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怎么能说是败诉了呢?


郭广吉律师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t(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t(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t(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t(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t(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t(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t(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t(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t(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t(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t(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t(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据此来看,如果马蓉申请再审的话,必须符合上述十三中情形中之一,才有可能被受理,否则一个离婚案件估计法院也很难会再审,而且从目前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对于案件的程序和事实认定应当没有存疑,故而即使法院受理再审,改判的可能性极低。

其次,马蓉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我想应该不大了,因为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尽管她还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也只是“催死挣扎”而已,通过目前的案件判决而言,马蓉想要尽快的结束这波舆论压力,就应当有自知之明,不应当在轻易提起再审申请,将自己再次卷入到舆论风波当中去;

最后,虽然目前法院并未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但是已经证实马蓉与他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情况下,二审维持的判决没有任何疑问。当下马蓉王宝强的局面已经尘埃落定。

正所谓好聚好散,马蓉当初没有珍惜王宝强,我想好歹一夜夫妻百日恩,与其互相纠缠,不如趁此放手,都各自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去,这样做对孩子、对彼此的伤害才能最小化。

否则按照目前的节奏来看,这一场婚姻风波,必然再次成为各大媒体的焦点,最终受损害的只能是自己。


麋鹿说法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依法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儿子的抚养权归王宝强,女儿的抚养权归马蓉,这样处理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另外,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归王宝强所有,马蓉近乎净身出户。我想,马蓉是因为没分到钱才提起上诉的吧,但她居然有那么厚的脸皮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实在是让人骇人听闻。且不说她和王宝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就是王宝强个人奋斗所得,况且她还勾结情夫宋喆转移财产,企图把王宝强的身价财产侵吞干净!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此,法院判决马蓉净身出户是完全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至于马蓉想要成功申诉,我认为不太可能,因为本案审理程序并没有瑕疵,除非她能够拿出新的有力证据,否则是难以启动再审程序的。这件事归根结底是她理亏,显然是没有对她有利的证据的。


冰焰

感觉马蓉就是瞎折腾!无论其申诉或者是申请再审,都不会赢的,只有自取其辱罢了。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无误。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第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导致与王宝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判决两人离婚。

法院的两个第一审判决可谓是正确的。



其次,马蓉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是正确的。

我国是实行二审终审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也就是说,无论一审判决对或者是错?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属于无理取闹,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只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马蓉如果不服终审判决,其仍有权利申请再审,但是希望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这条规定,马蓉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不服的,还有最后一个机会——申请再审。其有权申请再审,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那就是未知数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所以假如马蓉申请再审,如果她没有新的证和事实理由,那么人民法院有可能驳回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针对与马蓉与王宝强的这两个案件,真实事实可谓路人皆知。马蓉相翻案,简直是难于上青天。从旁观者的角度劝一下马蓉:反思过去,面对现实,过好未来。


法重情深

当然,要说马蓉是否会上诉提再审,这个真不好说,因为从马蓉过去的言行来看,我倒是认为她肯定上诉,哪怕是不受理,哪怕明知失败,因为她所要制造的就是话题和热度,这对她一直以来想当演员和名演员赚大钱的想法有促进作用!


不过,这个案件法律工作者,基本上回答了问题的实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没有输赢之分,因为王宝强和马蓉离婚诉讼和名誉权诉讼两个案件,法院是合并审理。


但为什么在公众的心目中,大家认为王宝强是胜诉了,那是因为同情弱者的原因引起的。首先,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认定,法官判决认定马蓉存在不正当关系,判决离婚,马蓉败诉,王宝强作为原告虽然胜了,但是马蓉婚内出轨,给王宝强带绿帽子,当然大家认为王是弱者。


公众的认知,因为马蓉争抚养权、转移财产等,更引起了公愤,还不断表演自己是清白的,现在法院如此判决,反而将抚养权之争渐渐忽略,因为不管如何,两个小孩,一人抚养一个,总是最人性也是最科学的,不过从两个孩子的角度,他们是分开了。


另外,公众其实也担心,从网上意见来看,女儿给马蓉,大家都担心以后的教育会出现问题,因为马的言行和道德认知,不符合公众标准。


不管如何,这是王马之间的家事,但牵动着这么多人的心,也说明当前社会对道德规范的认知依然符合法治的要求。



姑且言之

从案情上来看,这两个案件没有特殊之处,也不属于大案要案,只是当事人都是娱乐明星或明星之前任,所以受到的关注远远大于其内含的公共价值,对这种事情的媒体报道才属于炒作。不过商业时代的传播就是这样,明星的一举一动似乎都是新闻。

回到案情本身吧。这两起诉讼都是民事案件,一个涉及财产权,一个属于人格权,法院的审理在我看来没有什么问题。虽然社会上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更高,并且不断出现怀疑和批评的声音,但是我相信这两个案例不属于此类。

根据《民法总则》和《婚姻法》,如何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已经有了借鉴国际经验的制度条规。在司法实践上,法院所积累的案例和因应之策早已堪称汗牛充栋。此次判决根据惯例和稍高的审慎就足矣。法律界人士对判决的反映也是普遍正面的。

再看名誉权官司,在民法的范畴内解决诽谤是否成立的问题,是笔者一直主张的方式,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应该采纳的方式,以此来避免因言获罪,对于社会内部的言论表达权利是一种良性的保护和规制。法庭判决说,王宝强的言论没有诽谤之词,符合基本事实。

有人可能会说,王宝强和马蓉知名度很高,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应该不同于普通名誉权纠纷吧?其实本案与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无关。第一,中国法律本质上不承认名誉权,所以任何人再有知名度,都可能打赢名誉权官司。

第二,即便适用公众人物原则,根据境外的法理和实践,只有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指控他人因表达存在失实或侮辱成分时,才对他(她)有额外的证明要求;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诽谤情节,那一切就无从谈起。

第三,在此情况下,即便马蓉还想申请再审,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告咨询律师后会被告知,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这种普通案件都要去申请再审的话,再审机关的要求会比较高,起码要被提供新的证据。


展江

不太可能申请再审了。

即使申请再审,也和二审一样,仅仅是马蓉为了博眼球、博关注而已。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为啥说这个判决就定了,不会再产生啥影响了呢?我们看看一审都判了啥:

  • 王宝强在一审中提出精神赔偿,法院否决了;

  • 马蓉在一审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法院也否决了。

  • 法院在一审中的主要判决就是:宣判离婚,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马蓉上诉,然后二审,因为马蓉并没有提出新的、充分的证据,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法院也就是判了理论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根本不存在什么推翻的空间。

马蓉如果为了博取大家眼球和关注,申请再审,大家愿意配合的就配合一下;不愿意配合的就不理她就是了。

话说回来,马蓉之后没有王宝强的热点可以蹭,这次可能是最后的机会了。

所以这样看她还真可能再上诉呢,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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