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出台,關乎每個大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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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政府網網站截圖

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生態環境,規範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並依照建設部令第157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872號《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資源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的費用,不含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對象為本市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同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城市暫住人口、城中村居民、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五條 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具體徵費工作由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徵費處組織執行,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組織徵收我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各委託代徵單位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監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四)核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

(五)加強制度建設,規範服務要求;

(六)其他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按不同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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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同一徵收對象,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按上述標準分項徵收。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計收,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用票據由專人領用、管理、核銷。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後,除清掃費和特種垃圾處理費及經物價部門批准的經營性收費仍執行現行規定外,其它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重複收費一律停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有償服務的,除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費外,還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下列對象經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部門核准後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憑有效證明,經徵費部門核准後免交常住人口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連續二個月以上水、電、氣表走數均為零的居民住戶免收走數為零期間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政府優撫對象、非營利性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經徵費部門核准後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對於嚴重虧損的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但不得免交,緩交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緩交企業應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委託物業管理、銀行等有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單位,與房費、水費、電費、煤氣費以及管理費等一併徵收,也可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其它社區組織代收。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採取委託徵收和直

接徵收兩種方式。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一)居民住戶(含暫住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託大同市供排水集團代徵;

(二)城市出租汽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託大同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代徵;

(三)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徵費處直接徵收或委託相關部門代徵。

第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託收費的應當與代徵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議,並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提取當年徵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10%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付代收單位手續費,此項費用由市財政撥付市生活垃圾徵費處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徵費處受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委託,依法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徵費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在日常收費中,必須持證上崗,文明收費。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徵費人員正常徵費或辱罵、毆打徵費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徵費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榮區與各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同政辦發〔2010〕16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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