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搬起石頭卻砸了自己腳的米蘭達

我們在看美國警匪片的時候,都會注意到一個細節,美國警察抓到犯人以後,一般都會說這樣的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呈堂證供。

你有權找一位律師,如果你負擔不起律師費,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是美國的一個落魄小青年,在1963年的時候,因為綁架和侵犯一位女孩而被捕。

經過兩個小時的詢問,米蘭達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並簽字畫押。

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但是在被判決之後,米蘭達又說自己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了警察的威脅。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能強迫自證其罪。也就是說,不能要求犯人自己說自己有罪。

米蘭達辯解說,自己不懂法律,而警察沒有告訴他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力。

米蘭達的上訴就一直到了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於1966年審理,並最終以5比4作出判決。

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認為警察的做法違背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你有權保持沉默,搬起石頭卻砸了自己腳的米蘭達

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必須及時提醒被告以下事項:

1、有權保持沉默,有權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3、可以請律師,並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

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

這樣的四條內容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而且,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明確解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問開始前、或正在受審時的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希望保持沉默,則審訊必須馬上停止……

如果他表示自己需要律師,審問也必須馬上停止直到律師到場。並且嫌疑人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與律師進行商議,並在之後任何問話中要求有律師在場。

我國香港實行的是和美國類似的海洋法系,所以在香港,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我們看香港黑幫電影時就會發現,有些人被抓後第一句話就是,我要見我的律師,或者說是:在律師來之前,我什麼都不會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米蘭達案發回重審,而且米蘭達之前的“證言”不再作為證據使用。

警察只能收集別的證據重新審理,在重審過程中,米蘭達的女友作為證人出庭,並且提供了對米蘭達不利的證詞和證據。

米蘭達再次被判有罪,入獄11年。

這件案子只是一個小案子,但是由此引起的最高法院的判決卻深刻影響了美國的司法,甚至全世界很多國家的司法。

令人尋味的是,米蘭達出獄後,在酒吧中因為和人打架鬥毆被刺身亡。

警察隨後逮捕了一名嫌疑犯,並向他宣讀了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

結果那位嫌疑人就真的保持沉默,一聲不吭。警察沒有找到別的證據,只能放人。

不知道當年上訴給自己要求沉默權力的米蘭達,如果知道這個結果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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