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没有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管理混乱,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龙行天下251531815

大家都要知道:无论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以后换了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确实是不会和小区里的任何一位业主个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个买了房的业主都应该要知道的。

因为当我们在买房子后,开发商便会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你去交首期并要求你在《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的,或许那个时候好多人根本连合同里写的是什么也不清楚的,因为根本没用心去看具体内容。

开个玩笑说,到时开发商把你卖了也不知道哦,因为从你签字的那一刻开始,合同里的所有条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说你接受了合同里的条款。那以后每个业主都要去自觉遵守合同了,这就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



而《前期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出来的,当然是对他们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里面有很多条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没到业主们说话呢,不签也得签,除非你放弃买房,其实就算你到哪里买房都是这个模式的,可以说这就是“霸王条款”,但这却是合法的哦,而且对每个业主都是有约束力的,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业主就要自觉按时交物业费。

当然,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业主们是可理直气壮地要求物业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实的材料证据向有关部门去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但仅业主个体去反映投诉,效果是不明显的。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大大不同了。



而当小区交房一年后,业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积均达到50%以上(即双过半),那小区便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当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法依规去成立,有了国家的备案后,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才是合法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若前期公司想继续做下去,就必须要和业主委员会重新议定服务合同的条款后,再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否则视为无合同服务,那业主就可以选择不交费了。这个就算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业主们也是不怕的哦。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小区若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想解聘前期物业公司是难上加难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可以说连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也没有,而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也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去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业主们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还是那句话:建议每个达到条件的小区还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吧,别老想着所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这届的业主委员会不好,戴眼识人,下届再选过些好的业主委员成员就是了,何况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罢免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但起码有个主体组织和物业公司或对外事务“谈判”,才能代表小区业的利益,去处理好小区事情,业主们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社会共同体系

也就是说,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业主受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和保护。除非是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决议并通过表决,在通过合法正当的手续下解聘扣物业公司的,业主才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否则拒绝缴纳物业费就是违法的。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的情况下,那么物业公司只要是跟业委会签署了新的物业合同,或者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物业合同,那么这个物业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业主也不能因为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所以如果感觉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还是召开业主大会来成立自己的业委会,让小区业委会来监督和管理小区物业公司的相关服务为好,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不听管理,不行就召开业主大会解聘或者更换它,这样才是更合理合法和有效的解决之道。


小区物业人

小区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而且管理混乱,可以拒缴交物业费吗?

提问人有关物业管理的概念不清,需要提前说明一下。一千人读《哈姆雷特》,心中就有1000个哈姆雷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什么区别?(以下称《合同》和《协议》)

《合同》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在销售楼盘之前就已经签订,是法律规定必须签署,否则不得销售楼盘。购房人一旦签署购房合同,就自动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随之生效

而《协议》则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签署的。有些城市由于出现了因业主不懂物业服务合同、造成众多的物业纠纷,所以另外规定了物业企业需要与准业主签署《协议》,这个签署时间节点有两个:一个是签购房合同之时,另一个在收房领取钥匙之时。

一些业主自作聪明,在领取钥匙,自已死活不签《协议》,自以为拿到了以后发生物业纠纷后的生死牌。(十年前,笔者在管一个项目的时候就遇到过这么一位业主,还是物业同行!😓)

这张“生死牌"真的给业主以后拒缴物业费以帮助吗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业主有约束力吗?

在无数的物业费诉讼案例中,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性问题上,仅凭出示的《合同》,物业企业的主张基本被应允,且少有败诉。这可证明物业方和业主方,对于管理小区的合法性认知差距是相当得大!

三、物业管理水平差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吗?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是同时存在的,也可认为先履行义务后享受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早在业主收房之前三个月就开始履行义务:招聘人员、组建团队,熟悉小区的设施设备,为交付做准备。在交付之后的一段时间,暂时不谈其质量高低,起码物业公司这个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直持续着。



反观部分业主,除了不得不缴的首次物业费后,总是能找到各种各样服务质量的理由,义愤填膺状、以此拒缴物业费!冠冕堂皇的理由如:物业管理混乱,绿植乔木死得多,开车不让进小区,乱收停车费,电瓶车丢了,保洁打扫的不干净云云)。

此言差矣。《合同》中的双方的义务,是没有前置条件的,除非有约定,也就是说无论服务质量怎么样,都需先缴纳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采取以下合法方式维权:

1、以个人名义与物业公司(社区等亦可)投诉、提出整改意见;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提供线索,由业委会出面交涉;

3、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部分物业费。

业主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不合法,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老包有时不在线

首先说明,小区任何一个业主个人都没有资格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新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这是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 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也有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所以业主买房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前期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永久性的,当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此合同即告终止。业主大会可以重新聘用别的物业公司了。 小区物业管理从此进入正常状态,以后更換物业公司的权力归于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作出最后决定的方式是业主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总之,少数业主或业主个人,不是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适格主体。


执中bj1

该业主的重点是想拒绝缴纳物业费,想拒缴的理由有二,一是小区业主没有和物业签订服务合同,二是物业管理混乱。

就该业主所说的理由想拒缴物业费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首先物业服务小区不会是物业企业强制入驻小区的,根据业主的说法应该是前期物业服务的延续,前期物业服务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企业服务小区的,小区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由业主成立业委会确定是否原物业延续服务,或者重新聘请新物业,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未明确原物业的去留,那原物业必须自动延续服务,不存在小区未签服务合同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用。

其次,该业主反映物业管理混乱,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也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作为物业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已经付出了劳动业主有义务有责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如果物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业主可以收集有效证据和物业交涉,要求减免部分费用,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免费用,在没有经过物业的同意或法院的判决,业主是不能单方面拒缴物业费的。

当然如果小区物业管理确实混乱,业主应该尽快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出面和物业交涉,要求限期整改,或者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聘用新物业,这才是业主应该做的工作。


文钱智慧社区物业系统


龍山真人

那么多人都在喊拒缴物业费,物业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没有费用也不会有物业服务企业入住小区,这样的小区,只能越来越乱,越来越脏,倒霉的会是物业公司吗?他都不会来小区呀,倒霉的是谁呢?大家该知道了。花钱买服务就像花钱买商品一样,到哪个超市,不花钱也不会让你拿东西。


山水*闲人

首先要搞清前提,是指购房时的前期物业公司,还是指按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现在有人故意偷梁换柱式的移花接木。就题论理,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当然可以拒交物业费了。不是强调依法治国吗?现行法规《物权法》国务院及各地人大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都是现行法规吗?已经建立业主大会制度的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签订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有一种论调是没有合法性的,即签订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的事,业主就不能质疑,只有照办的份。请紧记,业主大会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主体,业委会是他的执行机构。业主和使用人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企业。


秋实219918066


邵华75788810

业主与物业签不签合同不是关健,这要看有没有服务与享用物业服务的事实才是关健,首先购买商品房没有物业的小区,谁都不会买,用比农村房贵很多,都是来享受的,你入住的那刻起,物业的服务,曰曰夜夜培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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