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沒有和業主簽訂服務協議,管理混亂,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龍行天下251531815

大家都要知道:無論是《前期物業合同》還是以後換了新物業公司所簽訂的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確實是不會和小區裡的任何一位業主個體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這個買了房的業主都應該要知道的。

因為當我們在買房子後,開發商便會在一定期限內,通知你去交首期並要求你在《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上簽字的,或許那個時候好多人根本連合同裡寫的是什麼也不清楚的,因為根本沒用心去看具體內容。

開個玩笑說,到時開發商把你賣了也不知道哦,因為從你簽字的那一刻開始,合同裡的所有條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說你接受了合同裡的條款。那以後每個業主都要去自覺遵守合同了,這就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服務合同》。



而《前期服務合同》的內容是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共同“研究”出來的,當然是對他們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裡面有很多條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沒到業主們說話呢,不籤也得籤,除非你放棄買房,其實就算你到哪裡買房都是這個模式的,可以說這就是“霸王條款”,但這卻是合法的哦,而且對每個業主都是有約束力的,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服務,那業主就要自覺按時交物業費。

當然,對於物業公司的管理混亂,業主們是可理直氣壯地要求物業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實的材料證據向有關部門去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的,但僅業主個體去反映投訴,效果是不明顯的。若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大大不同了。



而當小區交房一年後,業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積均達到50%以上(即雙過半),那小區便可成立業主委員會了,當然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流程是非常嚴格的,必須依法依規去成立,有了國家的備案後,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才是合法的。

成立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若前期公司想繼續做下去,就必須要和業主委員會重新議定服務合同的條款後,再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才有效,否則視為無合同服務,那業主就可以選擇不交費了。這個就算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業主們也是不怕的哦。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小區若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想解聘前期物業公司是難上加難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可以說連個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主體也沒有,而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瑕疵,也沒有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業主們的利益是難以得到保障的。




還是那句話:建議每個達到條件的小區還是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吧,別老想著所有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這屆的業主委員會不好,戴眼識人,下屆再選過些好的業主委員成員就是了,何況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罷免重新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但起碼有個主體組織和物業公司或對外事務“談判”,才能代表小區業的利益,去處理好小區事情,業主們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社會共同體系

也就是說,在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和業主受前期物業合同的約束和保護。除非是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決議並通過表決,在通過合法正當的手續下解聘扣物業公司的,業主才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否則拒絕繳納物業費就是違法的。在小區成立了業委會的情況下,那麼物業公司只要是跟業委會簽署了新的物業合同,或者業委會同意物業公司繼續履行原有的物業合同,那麼這個物業合同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樣業主也不能因為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所以如果感覺小區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還是召開業主大會來成立自己的業委會,讓小區業委會來監督和管理小區物業公司的相關服務為好,如果這個物業公司不聽管理,不行就召開業主大會解聘或者更換它,這樣才是更合理合法和有效的解決之道。


小區物業人

小區沒有和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協議,而且管理混亂,可以拒繳交物業費嗎?

提問人有關物業管理的概念不清,需要提前說明一下。一千人讀《哈姆雷特》,心中就有1000個哈姆雷特。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有什麼區別?(以下稱《合同》和《協議》)

《合同》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在銷售樓盤之前就已經簽訂,是法律規定必須簽署,否則不得銷售樓盤。購房人一旦簽署購房合同,就自動認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隨之生效

而《協議》則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簽署的。有些城市由於出現了因業主不懂物業服務合同、造成眾多的物業糾紛,所以另外規定了物業企業需要與準業主簽署《協議》,這個簽署時間節點有兩個:一個是籤購房合同之時,另一個在收房領取鑰匙之時。

一些業主自作聰明,在領取鑰匙,自已死活不籤《協議》,自以為拿到了以後發生物業糾紛後的生死牌。(十年前,筆者在管一個項目的時候就遇到過這麼一位業主,還是物業同行!😓)

這張“生死牌"真的給業主以後拒繳物業費以幫助嗎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小業主有約束力嗎?

在無數的物業費訴訟案例中,有關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性問題上,僅憑出示的《合同》,物業企業的主張基本被應允,且少有敗訴。這可證明物業方和業主方,對於管理小區的合法性認知差距是相當得大!

三、物業管理水平差是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嗎?

物業服務合同是一個雙務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履行義務與享受權利是同時存在的,也可認為先履行義務後享受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早在業主收房之前三個月就開始履行義務:招聘人員、組建團隊,熟悉小區的設施設備,為交付做準備。在交付之後的一段時間,暫時不談其質量高低,起碼物業公司這個履行義務的行為一直持續著。



反觀部分業主,除了不得不繳的首次物業費後,總是能找到各種各樣服務質量的理由,義憤填膺狀、以此拒繳物業費!冠冕堂皇的理由如:物業管理混亂,綠植喬木死得多,開車不讓進小區,亂收停車費,電瓶車丟了,保潔打掃的不乾淨云云)。

此言差矣。《合同》中的雙方的義務,是沒有前置條件的,除非有約定,也就是說無論服務質量怎麼樣,都需先繳納物業費

如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侵害了業主的權益,採取以下合法方式維權:

1、以個人名義與物業公司(社區等亦可)投訴、提出整改意見;

2、向業主委員會反映、提供線索,由業委會出面交涉;

3、以個人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退還部分物業費。

業主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不合法,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老包有時不在線

首先說明,小區任何一個業主個人都沒有資格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

新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這是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程序。 在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也有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所以業主買房的同時也就接受了前期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不是永久性的,當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此合同即告終止。業主大會可以重新聘用別的物業公司了。 小區物業管理從此進入正常狀態,以後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力歸於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作出最後決定的方式是業主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總之,少數業主或業主個人,不是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適格主體。


執中bj1

該業主的重點是想拒絕繳納物業費,想拒繳的理由有二,一是小區業主沒有和物業簽訂服務合同,二是物業管理混亂。

就該業主所說的理由想拒繳物業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首先物業服務小區不會是物業企業強制入駐小區的,根據業主的說法應該是前期物業服務的延續,前期物業服務是由開發商指定物業企業服務小區的,小區業主入住達到一定比例由業主成立業委會確定是否原物業延續服務,或者重新聘請新物業,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或業委會未明確原物業的去留,那原物業必須自動延續服務,不存在小區未籤服務合同而拒絕繳納物業費用。

其次,該業主反映物業管理混亂,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也不能作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作為物業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已經付出了勞動業主有義務有責任支付物業服務費的,如果物業企業的服務和管理確實存在嚴重問題,業主可以收集有效證據和物業交涉,要求減免部分費用,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減免費用,在沒有經過物業的同意或法院的判決,業主是不能單方面拒繳物業費的。

當然如果小區物業管理確實混亂,業主應該儘快成立業委會,由業委會出面和物業交涉,要求限期整改,或者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重新聘用新物業,這才是業主應該做的工作。


文錢智慧社區物業系統


龍山真人

那麼多人都在喊拒繳物業費,物業企業不是慈善機構,沒有費用也不會有物業服務企業入住小區,這樣的小區,只能越來越亂,越來越髒,倒黴的會是物業公司嗎?他都不會來小區呀,倒黴的是誰呢?大家該知道了。花錢買服務就像花錢買商品一樣,到哪個超市,不花錢也不會讓你拿東西。


山水*閒人

首先要搞清前提,是指購房時的前期物業公司,還是指按程序選聘的物業公司,現在有人故意偷樑換柱式的移花接木。就題論理,沒有簽訂服務合同,當然可以拒交物業費了。不是強調依法治國嗎?現行法規《物權法》國務院及各地人大通過的《物業管理條例》,不都是現行法規嗎?已經建立業主大會制度的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簽訂合同必須按法定程序,並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有一種論調是沒有合法性的,即簽訂服務合同是業主委員會的事,業主就不能質疑,只有照辦的份。請緊記,業主大會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業委會是他的執行機構。業主和使用人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只是服務企業。


秋實219918066


邵華75788810

業主與物業籤不籤合同不是關健,這要看有沒有服務與享用物業服務的事實才是關健,首先購買商品房沒有物業的小區,誰都不會買,用比農村房貴很多,都是來享受的,你入住的那刻起,物業的服務,曰曰夜夜培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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