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特別關注」以法律之名 懲毒品之害——西雙版納中院「6·26」發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有涉毒者、吸毒者說:“罌粟花是萬惡之源,她讓我的青春枯萎,令人不得自拔,讓我的美好年華不得不在高牆中度過。”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美麗的西雙版納,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多年來存在境外毒品多頭入境的情況,禁毒形勢十分嚴峻。僅2017年,全州法院受理毒品案件735件,其中中院受理毒品案件423件,佔刑事一審案件的84.26%。萬克以上毒品案件63件,涉案毒品數量達20.77萬克。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值此“6·26

”國際禁毒宣傳日,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特向社會公佈一批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一:緬甸毒販槍殺中國警察被判死刑

2018年5月2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緬甸籍被告人大爬、巖溫龍、阿嘎、巖賽拉等四名毒販槍殺中國民警一案(即民警李敬忠在抓捕過程中犧牲一案)。以故意殺人罪、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大爬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巖溫龍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阿嘎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巖賽拉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

2016年8月,被告人大爬夥同巖溫龍聯繫毒品,二人決定將毒品從境外走私入境販賣。2016年10月31日,大爬、巖溫龍分別邀約並安排被告人阿嘎、巖賽拉入境查驗買方準備的購毒資金。2016年11月4日上午12時30分許,當公安民警對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巖溫龍等人實施抓捕時,大爬持手槍向民警李敬忠開槍射擊,致其死亡。其他民警隨即將大爬抓獲,並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7151.9克,手槍1支、子彈9發。巖溫龍、阿嘎、巖賽拉逃竄出境後,巖溫龍、阿嘎被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警方抓獲,巖賽拉主動到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警方投案,2016年11月6日被緬甸警方移交中國警方,同時移交手槍1支、子彈11發、彈夾2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大爬開槍射殺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大爬與被告人巖溫龍、阿嘎、巖賽拉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走私進入中國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毒品數量大,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聯繫毒品買方、巖溫龍聯繫毒品提供方,二人積極組織將毒品走私進入中國境內販賣,並隨身攜帶槍支掩護交易,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阿嘎、巖賽拉在走私、販賣毒品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二:持毒又持槍 邊境一村民落法網

2018年6月20日,勐臘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者某做出宣判,以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以其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元。

2016年12月22日22時許,偵查人員在勐臘縣勐伴鎮某村的被告人者某家中將正在吸毒的被告人抓獲,並查獲鴉片可疑物363.93克、疑似槍支4支。經鑑定,送檢的黑色膏狀毒品鴉片可疑物中均檢出可待因、嗎啡、蒂巴因、罌粟鹼、那可汀成分。經稱量,查獲的毒品鴉片可疑物淨重365.93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者某非法持有毒品鴉片365.93克,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應數罪併罰。法院為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彈藥的正常管理活動,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名吸毒者,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國家明令禁止吸食的毒品鴉片,而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將大量的鴉片放在自己家中供本人吸食,其沒有合法持有毒品的資質,是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告人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情況下,還非法持有槍支,故法院對其進行了數罪併罰。本案判決合法、合情、合理,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在量刑是也考慮到了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國家刑罰的威嚴,震懾了犯罪分子,也起到了教育大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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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新疆一女子西雙版納販毒潛逃二次落網被判刑

2017年,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薩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薩某某攜帶毒品乘坐麵包車自勐海縣打洛鎮前往勐海縣城方向行駛。當日14時05分許,車輛行駛至打洛鎮五分場二隊路口時遇打洛邊防檢查站公開查緝,執勤人員現場從被告人薩某某放置在車上的手提包內查獲毒品海洛因12塊,共計淨重3900克,遂將其抓獲。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薩某某因懷孕被取保候審,期間潛逃。2012年2月13日,薩某某在烏魯木齊市機場內被公安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薩某某無視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仍攜帶進行運輸,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薩某某運輸毒品數量大,且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逸,應依法嚴懲。因薩某某在運輸毒品途中被抓獲時已懷孕,後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逸,又犯新罪再次被抓獲,因同一事實和新的犯罪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依法不適用死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四:毒品雜貨鋪被查 母女毒販同落網

被告人周某某、劉某某在開設於勐海縣勐遮鎮黎明農場某號的雜貨店內,以每粒15元不等的價格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麻黃素。2014年11月17日13時30分許,勐海縣公安局民警當場在該雜貨店櫃檯上查獲兩個白色塑料瓶,其中一個瓶子內裝有毒品可疑物1粒;在被告人劉某某住宅的一個手提袋內查獲毒品可疑物265粒。經稱量鑑定,毒品可疑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25.1克。

被告人周某某、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的管制法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5.1克,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二被告人當庭表示自願認罪,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案發時年滿七十七週歲,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已年過古稀,本應好好頤養天年,可在利益的驅動下,夥同其女劉某某,鋌而走險,販賣毒品,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販毒是條不歸路,害人無數當然也最終引火自焚,還是那句老話,遠離毒品,珍愛生命,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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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內褲藏毒欲跨省 機場被抓蹲牢房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張某將黃色粉末狀的毒品用避孕套包裝好後藏匿在內褲中,欲乘坐西雙版納飛往昆明的飛機將毒品運回安徽。當日9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在西雙版納國際機場過安檢時因攜帶毒品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經鑑定稱量,查獲的毒品為嗎啡,淨重82.98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毒品嗎啡而攜帶82.98克,並欲從西雙版納機場乘坐飛機至昆明,在安檢過程中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60000元。

本案是一起由吸毒人員運輸毒品的案件。外地籍涉毒人員前往西雙版納等中緬邊境地區購買毒品後運回當地進行販賣,是當前本地區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從勐臘縣購買毒品後運回安徽進行販賣的案件,被告人張某從雲南省勐臘縣購買毒品運回安徽當地進行販賣,毒品數量較大,社會危害較大。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對其依法判處刑罰,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案例六:“腳氣麻古”吸不吸? “中毒太深”被判刑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黃某某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藏在自己穿的鞋子底部,租乘一輛轎車從勐海縣打洛鎮五分場前往景洪市。當日13時17分許,車輛行駛至214國道新公路32公里興海查緝點時,被正在開展公開查緝的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當場從被告人黃某某所穿的藍色板鞋鞋墊底下查獲毒品可疑物35顆(坨),淨重65.2克。經鑑定,送檢的毒品可疑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經勐海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65.2克,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以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00元。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65.2克,依法沒收。

本案中黃某某長期吸食毒品,案發時從湖北老家來到西雙版納勐海縣購買毒品並準備運回家中自己吸食,其行為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吸毒者在運毒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為了實施其他其他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人體藏毒跨國境 花樣百出終落網

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羅某某通過體內藏毒的方式欲將毒品從景洪市運往重慶市。同日11時35分許,羅某某在西雙版納機場因形跡可疑被機場執勤民警帶至機場X光處接受檢查,民警發現其體內藏有可疑物物品,遂將其抓獲並移送景洪市公安局辦理。後在民警監督下,羅某某從體內排出毒品海洛因淨重252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無視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毒品犯罪一經實施,即脫離了國家對毒品的實際管控,處於在社會上非法流轉的狀態,其社會危害性已經形成。遂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羅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隨著時代發展,毒品種類變得更加多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成癮性和暴利性讓人變得冷血殘忍,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持槍運毒案常有發生,運輸毒品的方式也越來越腦洞大開、花樣百出,有的直接自身攜帶毒品,有的偽裝後以合法形式由交通運輸部門託運或者交快遞公司、郵政部門郵寄,有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懷孕、哺乳的婦女攜運,也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貨分離”、分段轉運,儘管運輸毒品的方式越來越多樣且具有隱蔽性,但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犯罪一旦發生,無論怎樣抵抗躲避,終將逃不過法律嚴厲的制裁!

「“6·26”特别关注」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打擊毒品犯罪,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西雙版納州兩級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州委關於禁毒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用好、用足刑罰武器,嚴厲打擊各類毒品犯罪,堅決遏制毒情蔓延勢頭,全力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為全面、深入推進禁毒工作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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