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碩考考點百人作弊案宣判 主犯獲刑一年半

微型相機偷拍試卷,無線耳機發送答案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姜某通過網絡向高某購買了微型相機等作弊器材,聘請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進行大量模擬試題訓練,通過姜某軍、宋某、梁某等人招攬考生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證據確鑿,四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2017年1月、2月,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等人相繼落網,先後如實供述了其組織考試作弊的事實。警方從姜某等人住處搜出筆記本電腦7部、手機12部、U盤4個、無線上網卡9個、微型密拍設備3部、無線對講機、MBA學生報考明細、信號發射器、微型耳機、微型電池等作案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姜某、姜某軍、宋某事先預謀、聯繫作弊人員及考生,組織培訓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仍為其提供作弊器材,上述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姜某軍、宋某、高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犯罪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知識:組織作弊最高可獲刑7年,替考亦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武漢一碩考考點百人作弊案宣判 主犯獲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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