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母亲,你怎么看?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因此,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这样事情的影响,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从这个角度说,女儿拒绝赡养老人当然是不对的


但是,我们要反过来思考,这个案件的继承方面有没有问题呢?

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本案的原型是在其丈夫去世之后将家里的房子和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儿子,但是按照法定继承,房产和股份应由母亲、儿子、以及女儿均分遗产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女儿之前未尽赡养义务,否则老人也不应该剥夺女儿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这项权利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女儿也可以起诉母亲剥夺了其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律师说

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要求女儿尽孝,女儿拒绝赡养母亲,这种事说起来,大家肯定旧愤愤不平。唉,这是中国特色啊,重男轻女,儿子才是家产继承人,所以有什么好处都是儿子的,那怕儿子再不好,甚至经常有儿子打骂父母,岂止是不赡养,还虐待父母,可如果有什么好处,比如分家产之类的,还是维持儿子,仍然是将家产给儿子,那怕女儿再好。这正是让人气愤之处,中国的很多老人,他的标准不是谁对儿好,我就对谁好,而是谁是男丁(儿子),我就把好处给谁,彻底无言。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会让你气得吐血。

从感情上,从公平的角度,我是支持女儿的,凭什么有好处没我啥事,需要用钱就找我要?这太不公平了,也说不过去。但这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讲条件,不能因为父母没给你家产,就不赡养父母,至少父母生了你,养育你长大成人。有会说欧美国家怎样怎样,不管欧美,我们是在中国,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的法律行事,没办法,尽管这种我也让我气愤得想吐血。

这也提醒各位老人,请一视同仁对待你的儿子和女儿吧,如果做不到,也请主动放弃对女儿的要求,不要闹得家庭不和,甚至反目,这难道是你想要的?抛弃那些老得掉牙的“垃圾”观念和思想吧!


肿瘤专科医生

父母将财产给儿子,然后让女儿赡养,女儿不愿意,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赡养。女儿没有得到财产,到底该不该养活父母?应该!母亲到法院去告女儿这件事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而且,女儿一定败诉。

说来这事也让人气愤,这是糊涂父母,再严重点说,简直是缺心眼二百五父母。现在很多脑残父母都愿意干这样的事,把财产都给儿子,然后让没分到财产的女儿赡养。

其实我们都认为,这事对于女儿来说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是,没办法,现实中很多人就是这样选择的,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给不给财产,都要赡养,所以这个官司女儿必输,赡养费是一定要出的。

很多时候,有些父母就是搞不明白这些事,过早的把钱给子女,还溺爱和偏向,导致家庭不和睦,人为制造矛盾,而且很多时候,越是偏疼偏爱的儿女越是得不到好,最后老人都比较可怜。

我的观点一直是,不要过多去考虑儿女,自己好好生活最好,该花就花,对儿女一视同仁,自己死后,子女平均分配遗产,不偏不倚,这样最好。


韩东言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虽然这位母亲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但是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强制性义务,不以是否参与分配财产作为先决条件!

事发地广州天河。王奶奶年逾古稀,有一子一女。两年前,老伴去世,王奶奶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和股票全部给了儿子,女儿为此很生气,闹得双方关系很紧张。

但是王奶奶坚持认为,自己可以不把财产给女儿,但女儿必须要孝顺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平等,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女儿也得承担赡养义务,不过考虑到儿子获得了大部分财产,理应多承担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之前的赡养费,女儿按照每月200元进行支付,2018年之后按照每月450元进行支付,驳回了王奶奶要求女儿承担医疗费的诉求!

假如王奶奶把财产留在身边,看病不就有钱了吗?而且这种分配财产的方式,明显就是制造家庭矛盾,所以今天这种局面,王奶奶难辞其咎!


打虎拍蝇

我想我也逃不出这样的命运。

跟此女一样,我一毛钱的财产都没有继承到。我爸去世不久,我妈把老房子贱买了给她儿子我哥还债,连问都没问我的意见,只是叫我回去签字,因为我也是房子的继承人,只有我同意了房子才能卖。可是整个过程,没有人问你同不同意,或说我将获得其中的一块钱。那时我工作很忙,请假,坐飞机,来回花了上千元,签完字就没我的事了。

只有老房子还留有爸爸生活过的痕迹,爸爸亲自动手装修的,绝大部分东西他们都没有要,就卖了,一切交由人家处理了。想想就心寒。

后来,还是不够我哥还债的,又叫我替他还了十多万,这个钱那个时候那个地方可以买一套不错的房子了。好,这个钱,即使在我离婚后带着孩子住出租房的时候,我妈和我哥也只字不提,我也不敢提,一提肯定就要断绝关系了。

好,说说老房子后的新房子,一百多平,是我妈出钱的(也有我爸留下的一些钱),写的是我哥的名字,一样没有我半毛钱的关系。连我的一张床都没有,这个我也认了,毕竟我很少回去。

好,再说说我妈的退休工资,一个月七千多,我哥的孩子从零岁起,就由我妈抚养,我哥也不掏钱,所以我妈一辈子也没多少存款。

(女人为家人生活而付出,却往往被忽视)

好,再说我哥,他也是稳定高收入人士,月均上万了,他之所以欠债是作,天天做发财梦,借钱做生意给骗了。现在的工资,也是自己享受的。这就是典型妈宝男,不扛事的。

去年我回家,我就感觉到了,以后我妈病了,不知道会不会叫我支付赡养费,但照顾老妈的一定是我。

去年回家十来天后,我买好了票,我妈突然生病住院了,我只好匆匆把票退掉留在老妈身边照顾她。我哥下班来看她,然后,理所当然地对我说,你回去又没事(我的事对他们来说就不是个事),等妈好了再走吧。所以,住院十几天,他只是偶尔来看看,在一堆朋友们送来的慰问品里找他爱吃的,一边吃,一边闲聊,吃完后说忙就走了。

我想这就是以后的模式,我必须抛下自己的生活去照顾老妈,而我哥以工作繁忙为由,置身事外。而且大家都觉得这是应该的,自然的,男人就是以事业为重。女儿嘛,还有比照顾自己母亲更重要的吗?

服侍病中老人是应该的,我爸爸最后的两个月我也放弃了工作,守到最后,直到百日才离开。我只是想说,

肯定还有许多女性是这样的:身处家庭的次要地位,默默为家庭付出,为老人孩子丈夫的生活操劳,但最后却是受益最少的一方,无论在婚姻中,婆家还是娘家。一旦家里出了什么状况,女人们往往要冲锋陷阵,但我们还不得不承受这样的命运,否则千夫所指。


惰乐派

貌似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了,重男轻女是我们民族遗留下来的陋习,我直言不讳的说,我也有。但是我认为重男轻女不应该如此的严重。

我们这有个类似的情况,一户人家拆迁,一共获得了三套房,还有几十万的现金。父母偏心,把房子、钱全部给了儿子,女儿一个子都没有。原因就是女儿嫁给了人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把钱给女儿就等于给女婿,就是给了外人。然而呢,这家人的儿子得到了“巨额财产”之后,就开始吃喝嫖赌,没有多久就把钱输光了,而且还欠了一屁股债,最后被放贷的逼债。这家人的父母只好去求女儿、女婿,就剩下跪了。他们的女儿还算可以,只说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东拼西凑帮他弟弟把债还了。

现在男人是生活压力大,稍微偏向点,情有可原,但是偏得太厉害,就不是爱他,而是害他了,值得庆幸的是这家人,家里没有得癌症。只是钱没了,就当破财免灾吧。

言归正传,将家产全部给儿子,患癌症后让女儿赡养,付医药费,明显有失偏颇。个人感觉要比我前面讲的事情还要严重。表面上是要女儿赡养,付医药费,事实上是还是要女婿付。女婿家里也有老有小,也要赡养老人,抚养儿子,居家过日子的都知道,忽然少一笔钱,就像多了一个坑。

个人认为,如果这家人偏心,把财产全部给儿子,就不应该跟女儿要什么医药费,女儿能去看看,照顾一下就很不错了。既然说是嫁出去的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就覆水难收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太极云飞扬

如果为人父母亲就像开汽车一样,需要考驾照的话,许多人都考不上。因为,他们满脑子封建意识,根本没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洗礼。

广州的这个王奶奶,一儿一女,她把房子和股票都给了儿子,却要让女儿给她交医药费和赡养费,并且很任性地把女儿告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胜诉了,她在道德的法庭上,必败无疑。

王奶奶,作为母亲,你为什么一碗水端不平,当你的女儿叫你妈妈的时候,难道你不感到惭愧吗?!你的女儿难道不是你十月怀胎生下的宝贝吗?你的女儿生活很艰辛,难道你就不心疼他吗?几十年前,你是你母亲的女儿,你母亲也这样对你,你愿意吗?王奶奶,你好糊涂啊!

王奶奶的儿子,你还是个男人吗?仗着母亲偏心,坑自己一奶同胞的亲妹妹,你的良心何在?!

最后,我敬告那些偏心眼的父母,你们配为人父母吗?!


美食家106


蓝天白云82821760

99随便语:重男轻女的恶习作祟,我支持女儿不赡养老人。因为当母亲的自己不道德,就不能举着“不孝”的大棒打人。

我是个信仰爱情,崇尚亲情和宣扬温情的人,我一直认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无论你贫穷或者富贵,强大或者弱小,都应有一颗仁爱之心。

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生命,任何事情都有相对,当一个人遭遇严重的不公平对待,你不可能必须强求这个人,依旧有爱心,有责任感。

地点:广州,天河区

事件:母亲偏爱儿子,将财产全部给了儿子,因患病起诉女儿支付赡养费

这件事的原委,和题目中描述略有不同,这个“不赡养母亲”的女儿,确实有点冤。

(1)广州天河区的王奶奶,年近70岁,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近3000元,另外还有一笔分红(原当地村民的集体分红)每年近8000元。

王奶奶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两个早亡,目前有儿子阿明,以及快50岁的女儿阿珍。其中阿珍收入不高,每月仅有2000余元,每年虽然也有分红,但不足2000元。

不过,这个家庭有空余房子出租,租金收入较高,家庭成员按一定比例,享有租金。

(2)两年前,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之后,王奶奶将家里的房子,股份全部转让给儿子,导致自己没有了因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女儿阿珍同时也没了租金收入,感到很委屈,与母亲关系恶化。

(4)2017年5月,王奶奶将女儿阿珍诉至法院,称自己的退休金和分红,无法负担高额医疗费,要求阿珍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并补足“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同时分担住院期间医疗费7000余元。

王奶奶称:“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

(5)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判决: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450元赡养费。

(6)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上诉。

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

99随便观点:

第一,这个患病老母亲并不善,这个拒绝赡养的女儿,也并不恶。

在这个故事中,女儿阿珍实在太委屈了。

她虽然比母亲年轻,但她的经济状况,真的不比她的母亲好,这是显而易见的,她的收入远低于母亲,而且还有自己的孩子,哪里有自己母亲宽裕?

王奶奶身患癌症,这是不幸的,但她无法支付医疗费的理由,并不是她缺钱,而是她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

从新闻叙述中得知,王奶奶不仅把自己那份给了儿子,把她老伴和阿珍的两份,也给了儿子!

这位老母亲可怜吗?善良吗?

相比之下,笔者宁愿相信,女儿阿珍更加闪亮一些,因为,父亲去世后,王奶奶擅自处分家庭财产时,侵犯了阿珍的权力,阿珍是有理由起诉王奶奶的!

第二,阿珍的哪些权力被侵犯了?

父亲去世,假如没有留下遗嘱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通常是将夫妻俩的财产,一分为二,属于父亲的那一份是遗产,由王奶奶,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各占三分之一。

要知道,这份遗产的数额,应当不会小!

阿珍在诉讼中曾表示,王奶奶起诉的每月1500元赡养费,可以从“她应得的房子租金”中扣除。

这是什么意思呢?

在父亲去世前,阿珍每月从出租房子的租金中,分得的收益,超过每月1500元!

我们可以想象,假如将房子正常继承,那是高房价的广州的房子,阿珍分得几十万,那是很可能的吧?

另外应当还有所谓的“股份”,应当也很值钱!

但在自己的权力被侵犯的时候,因为侵犯权力的是自己的母亲,所以阿珍虽然不满,却没有起诉,她所做的仅仅是在母亲患病后,不去看望母亲,拒绝支付医疗费。

不去看望母亲,情理上有点不对。

但拒绝分担医疗费,阿珍有什么错误呢?

王奶奶并不是没钱,区区几万元医疗费而已,对某些人很难,但对王奶奶这样的人,应当是比较轻松的,当然了,那是指她不将自己所有财产都无偿送给儿子的情况下!

第三,法院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绝对也很无奈!

明眼人都看得出,王奶奶偏心的很厉害,心里只想着儿子,对女儿太刻薄,这是某些老人的重男轻女思想作祟,对女儿太不公平。

但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来看,王奶奶的起诉又是有道理的。

一个70岁母亲,居然钻法律的空子,坑自己女儿!

真是醉了!

最终法院判决阿珍每月支付200和450元的赡养费,实在是无奈之举,因为王奶奶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

但我想,法官一定是将这个数字,压缩到了最低,尽量对阿珍公平一点。

结束语:重男轻女思想害人,利用重男轻女思想,故意举着“不孝”的大棒,去坑害自己亲生女儿的所谓母亲,真的不配为人母。

你已经将价值巨大的财产都给了儿子,又去坑经济条件不好的女儿,这种不道德事,做了没好处。


99随便

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母亲。而法院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郭广吉律师对此有看法:

一、题主所说的母亲是否是生活困难的人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个母亲只是患癌症,其并没有去世,也就是说,如果她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股票、房产给予他的儿子,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尚未开始,该股票和房产的所有权都还属于这个母亲;

如果她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她的财产全部赠与了她的儿子,现在她因为治病没钱,也就是说其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对继承和赠与两个方面的分析,这个母亲不属于生活困难的人。

二、女儿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尽管她没有得到母亲的一分钱;但理由不能是因为母亲的: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中的“生活困难”

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一般指身体方面,生活困难是指经济方面,这三个方面是并列的,不要要求同时具备。

尽赡养义务,既可以是经常探望、病时伺候,也可以是经济上补助。

这个母亲经济上并不困难,如果她主张女儿从不探望她,病时也不伺候她,法院判令其女儿尽赡养义务我是支持的。如果是因为这个母亲经济上发生困难,而判令女儿承担医药费用,哪怕是较少的份额,我也不赞成。

因为她有钱,不是她有钱不花,而是她要将这些钱给她的儿子。

三、如果法院因为女儿没有探望、伺候其患癌症的母亲,而以让其承担费用的方式尽赡养义务,可以理解

女儿不去伺候母亲,法院判令她去伺候,这样的判决只怕也无法执行。

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院以其不伺候、探望父母而让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是恰当的。

现实中,有的父母把儿子当成宝贝,儿子怎么样都可以。女儿却又怎么样都不行;不要说分得财产,就是你给他干活少了点,他都有意见。我们再仔细观察下,这种情形下的家庭,儿子是不是都很孝顺呢?是相反的多吧。这就是教育问题!

这个母亲在有房产、有股票的情况下,起诉其女儿支付赡养费,现在法院判决让其女儿承担少部分的赡养费,于情于法,这位母亲都失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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