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通毒贩候审期间从法院跳楼逃跑一事?

jiangyuming2010

我在想,这家伙身手得有多么敏捷,才能冲破重重的防守,从窗子脱逃出去。

回想了一下我参加刑事案件庭审的各个现场,这种临场脱逃,几乎是不可能。

青岛这边的看守所里有审判庭,在押犯基本都在那儿开庭审理。那是一重一重的铁门,每一重都有法警把守,曲里拐弯的通道,我开完庭往外走都得问问那些在各个出口把守的警察。从窗子跳出去?即便摔不死,外面还有高墙电网。

另外,我没看见法庭有窗子。法院本部的刑事法庭,我也没看见有窗。即便有,也是高高在上的那种小窗,根本不可能翻窗出去。

我一个干狱警的哥们说,他们那儿,20年没有脱逃案发生了。因为没有一个能逃成功,抓回来罪加一等。还逃什么逃。就逃出去那几天,惶惶不可终日,东躲西藏,缺吃少喝,保不准还怀念在监号里有吃有喝的好日子。

所以,想来想去,对这个马廷江来说,真没有比投案自首更好的出路。

另外我对这家伙的智商也很无语。从事犯罪、贩毒工作多年,其生命的主要活动内容就是与人民警察周旋,却不知道现时下的天罗地网,一只苍蝇都难逃脱,他却想逃出生天,隐姓埋名,从头再来。

只能说,自由的诱惑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比毒隐发作都让人疯狂,即便不切实际,也要拼命一试。

现实就是如此反讽:他为自由而逃,抓回来,只能再多给他上几副镣铐。

累犯、贩毒、脱逃,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如果他这几天在外面不作案,不自裁,就目前已经犯下的事,比原来可能判处的刑期,再加上至少三年,妥妥的。

问题是,不管判多少年,他能改造好吗?十几年后回归社会,又会如何?

我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看到那些犯人规规矩矩、任人摆布,都常怀疑:这是那些在外面无恶不作飞扬跋扈的家伙吗?

没错,就是,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进来。所以对他们千万不能心慈手软,放松警惕。


潘卫霞律师

此次的毒贩脱逃事件就发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发当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该信息。逃脱的毒贩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事件发生后,南通市开发区法院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开展抓捕,经过视频侦查发现该毒贩最后的消失地点在毗邻开发区的通州区(南通州,并非北京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州警方随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辖区的主要交通要道上进行设卡查缉,对可疑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查控。

位于事发地中心区域的南通开发区与通州区西南片区域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当地也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工作,因此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空旷废弃的拆迁工地。从躲藏的角度来说,如果马廷江有极强的野外生存能力那么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费的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来进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说马廷江的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那么他恐怕还是会滞留在当地的居民区内,白天进行隐藏,待到夜晚再伺机出来寻找食物、衣物。

为了尽早抓获马廷江,目前当地部署在路面查缉的警力并未减少,并且还开始发动群众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车站、码头均有警力把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根本无法在旅馆、浴室、网吧等类似的场所落脚,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他的活动空间明显有限,很有可能还在开发区范围内未能出逃他处,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发地南通开发区法院)

此次毒贩从法院脱逃事件发生后,网上曾有传闻毒贩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上厕所时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传闻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过这些传闻均被开发区法院予以否认。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突然冲出法庭从而脱逃的。被告人当庭脱逃这种事件十分的罕见!

也许有人要问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么能够冲出法庭继而逃跑呢?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我们要注意事发时马廷江正处在庭审的现场,近年来国家为了保障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断提高,不仅不要穿号服,连手铐脚镣也免除了。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脱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经说过: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老百姓的残忍。现在仔细想想,这句话不无道理。

发生在南通开发区法院的这起脱逃事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我想此事对于所有的法院无疑是敲响了一记警钟,如何在庭审过程中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做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意外值得深思。

马廷江从庭审现场当场脱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脱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发时,法院正在审理的正是马廷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事,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开发区金玉路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廷江上次被判刑后是在2014年出狱的,至今不满5年,后又贩卖毒品本身就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此次他又从法院脱逃,构成了脱逃罪,一旦其被抓获归案必将与之前的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另外就是马廷江在脱逃时随身是没有钱物的,距离事发当日到目前为止已经整整两天两夜。作为一个正常人在此期间不可能不吃不喝,身无分文的他很有可能会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一些盗窃或者抢劫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一旦查实亦将与上面我所提到的两项罪名合并处理。


通城丹妹

新闻刚出来时就知道这件事了,发生在笔者相邻的南通,说实话,确实蛮意外的,候审人员竟然毫无设防地脱逃了!


笔者也参加过庭审,现场正常都有两个法警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两边,为什么就让他逃了呢?而且从监控图片,犯罪嫌疑人马廷江手上带着手铐,行动应当非常不便,即便他逃跑,也应当很快就能被抓获。

但是现实却不是如此,不知何故?南通中院目前接受采访时强调,正在进行核查,到时该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我想现在第一要务就是尽快抓住逃犯,抓住了他,一切事情就能水落石出,比我们在这里猜测要好的多!

根据法律规定,马廷江已经涉嫌脱逃犯罪,抓获后肯定是要数罪并罚的,处罚肯定加重,而且马廷江之前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直到2014年才刑满释放,2017年又因为贩卖毒品被抓,距离刑罚执行期满尚不足五年,已经构成累犯,也是要从重处罚的,所以这家伙等到被抓获,肯定够他喝一壶的,等着牢底坐穿吧!


打虎拍蝇

毒贩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成功从脱逃事件,可以说为我们近年来越来越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法治方向敲响了警钟。

南通事件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成功脱逃,与近年来为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权而进行的法律改革有很大关系。为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其在接受法庭庭审时不再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警械,只由法警在旁进行看守。这一点网上众多公开进行审理的庭审现场视频图片都可以佐证。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前科的惯犯,无论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式还是法院庭审流程都比较熟悉,在没有警械约束的情况下找到脱逃的时机会相对容易很多。

看看其前科,是暴力犯罪抢劫罪,2014年才刑满释放,再看此次受审所涉罪名“贩毒罪”。可以说此人就是一个暴力犯罪分子,刑满之后别说重新做人直接去实施贩毒这样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贩毒是什么样的罪?那是贩卖数量达到50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这不就是个无法无天不计后果的暴力犯罪者!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可以,但是不是可以区别一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与普通犯罪嫌疑人上庭的约束措施有更加合理的方式?我觉得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该思考一下。

犯罪嫌疑人是人有人权,但是守法的普通民众也是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犯罪行动的过度保护,绝对就是对守法公民的伤害。目前该毒贩仍然在逃,南通警方更是累成狗的四处设卡拦截抓捕。虽然警方在尽力,但如果我在南通我肯定无法有安全感,严重暴力犯罪的毒贩就在你身边,他身上没有证件、钱物,合法的渠道是不可能获取他生理需求的所需的钱物,生存本能可以驱使他用任何方式去获取。对生活在南通的每一个守法公民都是潜在的危险。

大家都知道毒贩的凶残、缉毒民警的不易。成功抓捕一名毒贩缉毒民警所付出的所有心血,却因为法律对犯罪者人权的过度保护而付诸东流。

法律应该保护所有人,但现在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过度保护的法律程序是时候应该改一改了。不仅是过度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程序法,过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该改改了。如今也是热点的初中女学生被十三岁男同学持刀抢劫刺伤事件,也在证明对犯罪人过度保护的法律规定修改迫在眉睫。不能让“他还是个孩子”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让守法者成为这些法律规定的受害者。


风雪无边雨

昨天看到了这则新闻,没敢回答,我以为只有世界杯才能爆冷门,没想到这个叫做马延江的毒贩也爆了个冷门。

由于该事件曝光的信息十分有限,而且我们也不是什么搞刑侦的专家,所以就不乱分析了,我只从普通群众的角度提几点疑问:

1,马延江为什么要逃跑?以现在到处都需要实名制,到处都是监控摄像头的情况,他逃跑的最终结果似乎只有被抓,只是个时间问题。而且他之前的多项罪名加起来也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一跑如果再被抓,那等着他的就是把牢底坐穿了。他逃跑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只有等把他抓获归案才清楚了。

2,马延江是怎么逃跑的?法院庭审,戴着手铐,有法警跟随,马延江却借口上厕所,从二楼窗户跳下逃跑了。这种事情真的匪夷所思,估计只有电影桥段里才有了。假设他真的戴着手铐从二楼跳下,那么法院没有围墙和大门吗?他是怎么在第一时间消失的?到底是他艺高人胆大,还是层层安保形同虚设呢?

3,马延江是怎样躲过这几天的?一个戴着手铐,身无分文的逃犯能够在躲避搜捕的同时保持生存,足见其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甚至我们可以大胆猜测:他在外面是否有同伙接应?

最后,像马延江这种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既然他选择了逃跑,那么现在的他已经是一个亡命之徒,极有可能对无辜群众造成伤害,建议当地群众注意自身安全,夜晚最好不要独自出门。

至于何时能把马延江抓获归案,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夜雨如书

老罪不改,新罪照判,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南通一毒贩在法院审理宣判期间,竟然跳楼逃跑,这真是恶习不改,罪加一等。

一、该毒贩原犯有贩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毒贩在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试图逃跑,想逃避惩罚,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其又构成脱逃罪,应当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该毒贩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判处。

所以对于该毒贩,就应当按贩毒罪和脱逃罪两罪并罚,并且从重判处。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分子犯罪,勿心存侥幸,实在劫难逃。犯罪后就应当认真悔过,认罪伏法,抱着侥幸心理脱逃。那只能会咎由自取,罪上加罪。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勿妄想脱逃,勿妄想逃避惩罚,到头来只会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法重情深

涉毒被告人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逃脱,其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归案后,其前因与后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予以定罪与量刑。

1、被告人马廷江的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冲出法庭并跳楼逃跑的。此时,被告人马廷江仍然处于羁押状态。因此,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脱逃罪对其定罪与量刑。

2、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时脱逃的,尽管该案已经判决,但是,尚未对其进行宣告,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犯数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对被告人马廷江已经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决应当如何处理。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看,该案应当将对被告人马廷江的起诉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马廷江归案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

鉴于被告马廷江在等待宣判时借机脱逃的事实,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观点:候审的过程中脱逃,且不说有多不可思议,单单从罪名上来说马廷江就已经构成了脱逃罪,加上贩卖毒品罪和此前抢劫罪的事实,本案中的马某构成了数罪且属于累犯的情况下,一旦抓捕归案,想必判的也绝不会轻。但愿能够早日将马某抓获归案,还南通一个安宁。

案件大概:

6月26日10时,本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宣判。9时40分许,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本院立即组织搜捕,同时报告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现正在全力追捕之中。后续相关情况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个人观点:

在候审的过程中突然冲出法庭并且从二楼跳窗逃跑这件事,一般都仅仅是在影片当黄总才能看到,不理解,一个手带手铐的人,怎么速度如此之快而且从二楼跳窗逃跑还能如此迅速?当时的法警为何没能迅速制止住?

我想自马某逃脱案之后,想必今后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开庭时都会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其次根据目前的规定来说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且本身马某当日因为贩卖毒品罪已经在候审过程中,加上新罪,想必是要数罪并罚了。最关键的是马某2014年因为抢劫罪刚刚刑满释放,而今又因为五年之内犯下新罪,也已经构成累犯。

数罪并罚加上累犯的从重处罚规定,相信马某归案后等待他的刑罚,绝不会轻!

最后,我认为该案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必然存在失职,否则一个带着手铐的人,即使速度再快,怎么能够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公然逃脱?待事情查明以后,也需要对相关失职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才是。



麋鹿说法

事情经过

根据新闻报道,当地法院在当天正要对马廷江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审理,却发生了嫌疑犯马廷江逃跑的事。

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十几年前,他犯抢劫罪,在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满释放。然而,经历过牢狱之灾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狱后,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实际上,马廷江和他的团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审,马廷江被指控贩卖冰毒37.5克。

因此,马廷江对审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审判的时候,他提出要上厕所,在没有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对于他的逃脱,警方将启动“关城门”预案进行抓捕。

逃犯的后果

首先,法院会可以中止审理。对于被告人脱逃的,会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同时,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触犯脱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疑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逃跑也并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对于马廷江这种情况的,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和先前的罪数罪并罚,鉴于他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脱,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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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LazyBears:又一逃犯庭审时“越狱”!

2014年曾经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好巧不巧也听说过这种事,一毒贩同样是在庭审中途接着上厕所的名义翻窗逃走,幸亏在24小时内就缉拿归案,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事情的后果便是:当时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两名法警被撤职,还是看着即将退休的情况下!若不是24小时内追逃成功,可能这犯事的法警还得被判个“玩忽职守”!

这次是事件暂且没有得出结论前不多谈,我来说说上次我所了解的“嫌犯逃跑”,可供参考!


法警是否“玩忽职守”看监管措施是否严厉


  • 为什么庭审时犯罪嫌疑人能逃走?上次的原因综合来说有两环


当时正好将嫌犯从看守所提至法院准备开庭庭审,而嫌疑人提出要“上厕所”,为了让嫌疑人得到便利,涉事法警认为“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也做不出什么事”于是没有遵从规定给其上手铐,这是导致其逃跑的一个诱因。


其次,当时庭审不是在中级法院,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而涉事的基层法院硬件较差,周遭环境复杂,以致于嫌犯逃跑后法警第一时间根本无法追上,这也是第二个导致其“逃跑成功”的原因。




  • 嫌犯有一定的反侦察措施,身上没钱也“逃”了很远


要知道嫌犯身上是没钱的,而且在无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通常逃不远,而他是如何做的呢?后来得知,其先是找了一个摩的司机(开摩托车的)要求其搭载,然后借其手机打电话至朋友处,让朋友来付车费,并且不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带,试图以其他交通方式逃避警方。


正是由于摩的的杂乱以及第三者通讯工具的介入,让其成功的逃跑了近10个小时之久,要知道在如今遍地是摄像头的时代,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 逃犯最终还是落网,涉案法警分别被记过辞退



其实说实话,涉事法警真的很苦。当时距离其退休时间不足2年,而且也是老法警了,再其手上数十年从未出现过嫌犯在庭审中“逃跑”的事迹,加上近几年的“人性化执法”都让他产生了一丝松懈。

临近退休被辞退,退休后貌似也无法享受到本应有的待遇,但所幸最后未酿造大祸,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这也告诫我们了一点:即使再“经验丰富”也前往别“过于自信”,否则后果真的难以想象!


毒贩,是最不能够轻易“松懈”的看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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