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23個必背考點速速搞定《經濟法基礎》總論,超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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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背:23個必背考點速速搞定《經濟法基礎》總論,超給力!

第1章 總論

【必背考點1】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2.法的特徵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遣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叉務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

5)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具有能為人們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具有“概括性” 。

6)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係,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特社會秩序,具有“利益導向性”。

7)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具有“可預測性”。

【記憶口訣】本質:統治階級一國家意志;特徵:國家意志、強制、規範、明確公開、普遍約束、概況、利導、可預測。

【考情預測】本考點主要在客觀題中出現,直接記憶即可。

【必背考點2】法律關係的要素

1.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活主體、內容和客體三部分。

2.法律關係的主體:自然人(公民)、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

【提示】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注意區分。

3.法律關係的內容: 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法律關係的客體:物(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及有價證券)、人身和人格、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和榮譽產品)和行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提示】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記憶口訣】法律關係主體是“人”,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害體是“物”。三部分要區分清楚, 在理解的基礎上重點記憶。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中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法律關係主體和客體的項目。

【必背考點3】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提示】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如地震、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2.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4)単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記憶口訣】首先要區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其次區分法律事件中的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和多選題中渉及。

【必背考點4】法的形式

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法規:行政法規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機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4.特別行政區的法: 全國人大或特別行政區。

5.規章: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所屬部委及直屬機構;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

6.國際條約:國家之間。

【記憶口訣】通過法的效力和制定機關來記憶。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一般會直接考核法的形式和制定機關。

【必背考點5】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於法規原則、法規高於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原則。

2.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変通規定優先;經濟特區法規的變通規定優先。

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5.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6.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7.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記憶口訣】通過法的效力和制定機關來記憶。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一般會直接給出兩種法進行效力比較。

【必背考點6】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佈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記憶口訣】按順序分類標準可以簡単記憶為: 創法成不成、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內容很誠實、小三長的特別一般、祖國、目的是為了開公司。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査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中涉及,通常會考查不同法的分類標準。

【必背考點7】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松、行政複議、行政訴松。

1.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橫向關係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適用縱向關係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平等主體之間:仲裁、民事訴訟。

2)不平等主體之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橫向平等:仲裁和民事訴訟;縱向不平等: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渉及,要注意區分記憶不同的方式。

【必背考點8】仲裁的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1.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①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提示】上述信形即使雙方自願,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提示】勞動爭議仲裁由隸屬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目前多由設在各級政府部門的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處理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 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子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提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記憶口訣】重點掌握仲裁適用範圍以及仲裁的四個原則,理解每個原則的意思。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進題和判斷題中均可渉及,在歷年考試中也是經常考核。

【必背考點9】仲裁機構

1.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

2.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記憶口訣】仲裁機構非行政機關,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渉及, 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關規定。

【必背考點10】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記憶口訣】熟記仲裁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訂立,口頭訂立無效(要式行為)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等相關規定。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關規定。

【必背考點11】仲裁裁決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員有下列信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6.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記憶口快】重點關注仲裁需要回避的情形和公開非公開的情形。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 一般都是直接考查相關規定。

【必背考點12】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途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除、死亡等非訟案件1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記憶口訣】抓住關鍵詞“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 建議多結合習題練習。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和多選題中涉及。

【必背考點13】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一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迴避制度一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人員,應當迴避。

3.公開審判制度一

1)依法公開: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依當事人意願不公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4.兩審終審制度——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後, 當事人如果不服, 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提示】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記憶口訣】合議、迴避加公開,最後兩審定案件,特殊除外。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複習時注意審判制度的具體規定。

【必背考點14】民事訴訟的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 一般地域管轄(也稱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10種情形。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三類: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練習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途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原告就被告原則,熟記訴訟管轄的各種信形。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 經常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査, 複習時需要重點關注。

【必背考點15】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中斷

1)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清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清求權。

【記憶口訣】區分普通、最長訴訟時效及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不適用情形。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途題、多途題和判斷題中均可渉及,經常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査,複習時要學會靈活運用。

【必背考點16】民事訴訟的判決和執行

1.民事案件的調解: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提示】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可以調解,行政案件不可調解。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2.不論案件是否公開申理, 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1)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記憶口訣】理解調解、判決和上訴。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途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以往考題中也是多次出現。

【必背考點17】行政複議範圍、申清及受理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 規定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11項)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 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査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面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3.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多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5.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清,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6.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4條)。

【記憶口訣】首先清楚掌握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其次記憶教材中列舉的11項具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中渉及,可以重點記憶不能申請的情形。

【必背考點18】行政複議參加人和行政複議機關

1.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行政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入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入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貝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記憶口訣】複議機關是重點,同級政府或上級機關。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偶爾會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査。

【必背考點19】行政複議決定

1.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 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提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3.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 經送達, 即發生法律效力。

【記憶口訣】60日是重點。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判斷題中渉及, 注意對時間的記憶。

【必背考點20】行政訴訟適用範圍和訴訟管轄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受理情形: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4.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1】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提示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範圍中的不受理和管轄中的中級第一審是重點。

【考情預測】本考點涉及兩個方面,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考查。

【必背考點21】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必經複議的情況下,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提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言,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起訴(緊急情況下不受該期限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 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記憶口訣】重點學握起訴和受理中涉及時間日期的相關規定。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以考核時間為出題角度。

【必背考點22】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記憶口訣】記憶非公開審理行政案件的情形和上訴的規定日期。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以往考試中判斷題中渉及較多。

【必背考點23】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罰。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提示】注意區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責任。

【記憶口訣】理解加對比,記憶法律責任。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中渉及,基本每年都會考查,複習時一定要加強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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