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可否請求執行其死亡賠償金?為什麼?

李正律師J

法海一粟認為,債務人去世之後,其債權人不能請求執行因債務人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

2、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的,那麼,債權人可以請求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債務人沒有任何遺產,那麼,債權人的債權恐怕就無法實現了,除非債務人的繼承人自願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儘管這種人可能少有,但是,也不是沒有可能。比如新聞中曾經報道過的,母親替死去的兒子還債。

3、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總會有這樣和那樣的風險。比如,債權不能實現。在經濟活動頻繁的今天,這種可能將越來越大。貨物發出後由不到貨款;貨款支付後收不到貨物;或者,投資後得不到回報,等等。

沒辦法。交易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

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首先需要弄清死亡賠償金的概念;其次需要弄清債務人死亡後,其遺產繼承人的範圍;最後分析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範疇。


一、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了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還應向受害人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10年計算。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上述兩條規定體現的是因受害人受傷或死亡後,造成受害人收入損失,使受害人近親屬減少或失去了生活必要的經濟來源,體現的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該項賠償屬於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


二、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的繼承人範圍及遺產分配

債務人死亡時有配偶的,對其與配偶共有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首先應根據《婚姻法》將共有財產中的一半分割為配偶所有,其餘的作為債務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進行分配。

根據《繼承法》,債務人死亡的,其生前立有遺囑的,依遺囑分配債務人遺產。

債務人死亡時生前未立遺囑的,其遺產按照《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採取法定繼承的方式。債務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在無特殊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無先後之分,採取平均分配債務人遺產的方式。

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無論是採取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的方式,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對於同時有多個繼承人的,多個繼承人以自己所分得的遺產數額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


三、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前面已經分析了死亡賠償金屬於對死者收入損失的賠償,屬於財產性賠償,賠償的對象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後取得的,公民死亡時並不存在或獲得,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任何一項個人合法財產,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最後,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屬於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的範圍,因此債權人不得之行債務人近親屬因債務人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


但,需要強調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有配偶的,除非該債務建立時債務人明確向債權人表明為其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或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對該債務的建立不知情且該債務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該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償還。


以上是我的回答,歡迎留言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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