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建立多部門 聯合懲戒機制

納入聯合懲戒的這10類失信行為,主要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等。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市安監局將定期彙總,通過東莞市協同監管信息化系統推送至各聯合懲戒部門。

一旦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除了被加強安全監管監察外,企業的重大項目申報、工程招投標、政府政策性資金支持、土地使用、環評申報、參與政府採購等行為也將受到限制。相關部門介紹,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大大提高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真正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相關部門也將及時公佈懲戒對象的信息。據介紹,市安監局將及時把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的違法處罰信息在市安監局門戶網站、信用東莞網上進行同步,並通過相關係統將信息推送至聯合懲戒部門。根據要求,相關部門將從實施懲戒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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