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序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序

(一)告知徵地情況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序

(二)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國土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三)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公開徵地批准事項

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國土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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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徵地安置補償方案

徵收部門根據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制定徵地安置補償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生效。

(六)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土地徵收實施部門要按照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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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

當地國土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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