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险竟然不保终身?保险合同终止了解一下

人身险产品种类繁多,

保障期限较长的,要数寿险和重疾险,

短则一年,长则终身!

这样的保障应该够了吧?

啧啧啧……这未免想得太简单了。

保险合同终止必须了解一下!

终身险竟然不保终身?保险合同终止了解一下

人身险学问多

人身险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维度,可作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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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场上主流的终身/长期的保险产品,主要就是寿险/重疾险,有保障终身、长期(20/30年)、短期(一年)的。长期的保单大都有现金价值,也就是申请退保就会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

保单就是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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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期终止

每个保险合同,都会约定一个保险期间,如果满期的话,就会自动终止。例如,主合同是终身型的重疾险,可以保障终身;而附加合同是意外险,保障到75岁,到期就自动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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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付终止

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保险期间发生了相应的赔付,那保单也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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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这份重疾险,如果发生了上图中“本公司已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的情况,合同效力就终止了。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终止

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身体为标的的,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那么合同自然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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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解除终止(退保)

如果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退保,那合同效力也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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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一般是针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生某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担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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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疾或者寿险中依法免责的条款有: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重疾或寿险中的依约免责条款

重疾或寿险中的依约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不具法律条文依据的保险人免责条款。除依法免责条款外,均为依约免责条款。

(三)重疾或寿险中的原因免责条款:

①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②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③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④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⑥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四)重疾或寿险中的结果免责条款:

①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凡符合原因免责情形的,保险人对于与该原因有关的一切损失结果皆免除责任。符合结果免责情形的,则应当区分哪些属于免责,哪些不属于免责。例如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一般会将经输血或因职业导致的该结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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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险责任这么清晰的产品,都会有不同的免责条款,可见在产品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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