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唐山"教科书式老赖"案开庭,老赖被判8个月称将上诉?

南宫禹洛

教科书式老赖今年继续成为网络热词,黄某估计也被绝大多数国人铭记于心了,对于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没有意外,二审估计只会维持,本案民事赔偿问题,根据现有新闻报道内容应该是没有问题,个人从法律规定和法律实务经验阐述一点浅显的观点,不当之处请轻拍。

对于可能的二审,因为黄某已经表明上诉的态度,本案二审应该是不可避免,那么二审有翻盘的可能性吗?我也武断的说是几乎没有可能性,本案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了一些案件事实,且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案情也是有基本的认定,事故经过和具体责任划分都是有证据确定的,上诉人一审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推翻,二审更加没有证据提供。除了法律方面,其实依据国情也可推断,任何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即使判决的是一审法院,考虑案情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力,也会向上级法院一般就是二审法院汇报案情,大致的处理结果其实两级法院都是相差无几,二审法院虽然暂时没有参与案件,实际也不会不关注,一审法院如果证据事实法律等方面没有问题,二审也不会轻易改变。

从执行来说,新闻已经说了黄某一直还贷的房子虽然是登记女儿的名字,但是实际的出资都是黄某本人,现在该房屋已经查封等待拍卖,相信拍卖后应该可以解决大多数的赔偿款,前期黄某女儿申请执行异议,估计被裁定驳回了,不然不可能报道即将拍卖。本案前期执行难度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也是现在很多人采取的办法,要认定他人名下登记的财产实际所有人,法律上和实际执行难度确实很大,要解决问题真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希望机制健全和网络方便迅捷能够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


孤独1749

庭审结束了,判了黄淑芬8个月。

检方提交的证据非常充足,形成了证据链,起诉她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已经认定。庭审上,法官问黄淑芬:“所有的认定你认不认可?”,黄淑芬说:“我不认可。”今天庭审从9点半开始,到11点多结束,两个小时的过程里黄淑芬一直在否认罪行,说她没有违法,称判定她违法的所有理由都不成立,甚至质疑法律程序,质疑我们提交的证据,所有东西她都在质疑。

公诉人起诉的是1到2年,律师跟我说如果黄淑芬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者我事前签过谅解书,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尚算情理之中。但庭审过程中,尽管法官“只要认罪,就会从轻发落”的意思很明显,黄淑芬也丝毫不配合,一直在反驳。而赔偿,从2016年唐山中院一审判决黄淑芬需赔偿我们85万多,到去年我把她“老赖”的行为曝光,目前为止我也只收到9万的赔款,剩下76万欠款一直没有下落。

交通肇事罪从重判最高是3年,最轻是1年,没想到对她的处理是8个月。但我觉得走到现在,判多久已经意义不大了,我觉得我之前曝光的视频里,黄淑芬有句话说得挺对的,“判我在里面无所谓,我就不用赔了。”这个不用赔,不是说不该赔,而是还可以接着赖。

她的预言会实现的。想要执行追回她欠我父亲的太难了。


认真的赵先森

请注意这个案件的时间线:

车祸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10月

民事判决下达的时间:2017年6月8日

也就是说,车祸发生快两年后,这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才下来;

之后,判决一直未能执行~

转折点在于一条微博:

被害人儿子赵勇网上曝光黄淑芬的时间:2017年11月16日

黄淑芬被列入老赖名单和被查封财产:2017年11月26日

车祸被害人赵勇父亲去世:2017年12月1日

黄淑芬被拘留:2017年12月9日

黄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018年6月27日


如果当初被害人儿子,赵勇不发微博求助,这个事情现在是什么结果?黄淑芬会去坐牢吗?

她可能在东南亚旅游吧。


我们直接思考一个问题把,到底是什么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现在这个局面使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么?

让一个正直证明最美好年华有责任感青年,承担了本不应该他承担的家庭压力。

不是,目前的局面,其实还是一个悲剧。

是什么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呢?

先讨论一个问题:

为什么黄淑芬会去坐牢?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了,交通肇事罪才成立了。

此前,黄淑芬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赵勇的父亲脑部严重受伤,重度昏迷,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最低入罪标准,是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的后果,本案却有一个不尴不尬的事实,赵勇的父亲被撞成植物人,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一级伤残,重度昏迷两年,生不如死,也导致照顾他的家人也生不如死。

本案只能开展民事追偿的程序,2016年的民事诉讼中赵勇胜诉,黄淑芬被判赔偿93万元,之后两年时间中,由于没有刑事责任的压力,黄淑芬逃避90多万的民事赔偿。

之后赵勇忍无可忍,诉诸媒体,才让事情公告天下。

直到2017年12月1日,赵勇的父亲(受害人)去世,刑事追责程序才启动

之后,黄淑芬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后批准逮捕。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赵勇两年多来苦苦维权无果呢?

1.是因为刑事案件无法立案么?

有人提议,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肇事者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现本案这种尴尬的局面,导师被害人家庭深重的灾难,实在不应该,应该适当降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将一人重伤,在规定时间内有能力赔偿却逃避赔偿的行为也规定为交通肇事罪。

这样就能有效打击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成为大爷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个建议不可取,刑事立案的标准大多数是经过严密的计算和考虑的,擅自降低标准,会不恰当的扩大打击面,刑事手段是社会公权力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要谨慎变化。


2.是民事判决的执行不力么?

我认为是。纵观整个事件,其关键作用的两点,第一个赵勇上媒体勇敢揭发黄淑芬的老赖行为,引起全网公愤。

但是在2017年6月8日民事判决已经出来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出来了,黄淑芬负主要责任,要赔偿93多万,但两年下来,黄淑芬买了房添了车,却只赔偿了2.6万元,期间黄淑芬还去东南亚旅游。判决的的执行为何无法落实呢?

直到赵勇上网公开声讨,之后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黄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并对黄淑芬拘留15日。黄淑芬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事件的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被害人的死亡,导致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成功立案。

这个案件,是终于熬到头的刑事手段推动了民事执行?还是千年等一回的媒体手段推动了民事执行?


3.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在2017年11月16日赵勇没有用@认真的赵先森 发微博求助,这个事情结果会如何?

黄淑芬还会去坐牢吗?

她可能在某个地方旅游吧。

民事判决本身不难,难在执行,听说法院要把执行局单独划出去了,以加强民事执行,好事,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当初被害人儿子,赵勇不发微博求助,这个事情现在是什么结果?大家说说自己的看法?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我个人一直在关注这起案件,今天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宣判结果出来后引发公众争议也是完全可以预料的,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较为恰当。

公众,包括受害人家属赵先生均认为量刑畸轻,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但是也说明大家对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罚标准并不清楚,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黄淑芬拒绝赔偿行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但是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而目前法院判决的是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不能混为一谈。

二、在不涉嫌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的情况下,拒绝赔偿的行为不能作为加重交通肇事罪判罚的依据,因为民法和刑法是不同体系,标准不可以混用。

下面详细讲一下在刑法领域,本案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的相关法律依据,望广大网友周知,避免无端猜测和盲目的愤怒情绪。

首先法院判决的刑期叫做宣告刑,那么确定宣告刑的程序是首先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再通过法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宣告刑。

本案的立案依据,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需要综合考量的,需参考当地该类犯罪案件形势,同类案件的判例,计算非常复杂,交通肇事罪本身不属于恶性犯罪,犯罪者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强,而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

当时黄淑芬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及时避让右侧来车,而赵香斌很可能闯了红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故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从主观恶性来看,赵香斌本人的行为恶性恐怕更大一些,即便法官从严执行量刑起点,最高也只有18个月。理论上来讲,在本案中量刑起点不会定到18个月那么高,我们假定定到16个月。

而下面我们就有必要看黄淑芬本人有那些从轻量刑的情节

1、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黄淑芬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履行了必要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量刑标准,(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害人过错

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赵香彬虽然负次要责任,但是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本人是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黄淑芬基准刑的额度,应当在10——20%这个区间。

3、退赔

在本案的民事判决中,法院判决黄淑芬应当支付赔偿款93万余元,已支付76000元,那么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黄淑芬虽然态度并不积极,但是确实进行了退赔,也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而从交通肇事罪上面来看,黄淑芬并无从重量刑的情节,综合考量至少可以减刑50%,其实如果黄淑芬当庭认罪,是非常可能判处缓刑的,目前法官的判决,其实已经是在交通肇事罪法定刑范围内的从严把握,

虽然赵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认为对黄淑芬量刑不够,在交通肇事罪上加刑已经可能性很小了,可以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面想想办法,两罪并罚是可以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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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根据赵先生的描述,黄淑芬本人当庭没有认罪,目前黄本人的不满情绪,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基于“闯红灯撞死不应该怨驾驶员”这种朴素的观点,这个观点在群众中也是有很高的支持度的,但是从法律公平角度考虑,这个观点也是偏激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不能是一句空话,而在量刑问题上,也确实要对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予以充分考量,目前群众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后续赔付问题上黄淑芬本人的无赖态度,但是黄本人到底是不是有赔付能力,其违法犯罪行为程度如何,危害多大,才是法律上需要着眼的根本问题,在法律问题上,我们不能讲“态度决定一切”,还是要从事实出发,从证据出发,不管一个人多么讨厌,她的法定权利也要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不管一个人的遭遇多么值得同情,也不能因此把对方一棍子打死,多学习法律知识,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人人以守法为己任,在法律问题上学会用法律而不是感情去看待问题,才是应有之道。


一笑风云过

唐山教科书试的老赖可谓是全国出名,那些拼命想通过各种各样方法想出名变成网红的人在唐山老赖面前简直是不值得一提,毕竟唐山老赖的出名速度可是一夜之间全国无人不知,刷爆网络头条很长一段时间,能与之比的只有刘鑫了。


从车祸发生到法院的判罚再到老赖的各种耍赖以及延续到后来的网络公布,这些直接跨越了好几年的时间,虽然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及家属在法律上赢了,但是赢了官司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是判决不赔偿,而是肇事者耍赖无视法律判决,最终导致家属忍无可忍把事情通过媒体公布于众 ,给肇事者及单位和家庭制造舆论压力,最终在大众的关注下肇事者被强制执行关押,这不得不让人感叹没有大众的关注事情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

最终以受害者死亡,肇事者被关押结束,只是万万没想到,事情还没有结束,本来大家以为肇事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毕竟这个事情造成的影响太大,而最终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的确让很多人意外,更让家属不满意,因为从事发的时候各种逃避推脱以及耍赖拒绝执行责任承担导致受害者的最终死亡,这一切一切都可以看出肇事者无视法律无视责任无视生命,光从这几点上就看得出这个人没有悔过和愧疚之心,难怪大家都对这种人受到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判罚不满。

而老赖被判八个月老赖自己还觉得冤枉,真是不知道一个人不要脸的底气怎么来的,按常理来说老赖自己的行为被判八个月已经算是非常幸运了,虽然说这种幸运不知道是否有什么其他外在因素的干预的结果,但是老赖就是老赖,一直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还想把自己变成受害者,足以看得出来不要脸是多么无敌。

给老赖这种不要脸的底气是什么呢?我不觉得是老赖愚蠢,我觉得应该是老赖有某种倚仗,才能给她这样不要脸和无视法律的底气,想当初肇事后一直逍遥到各种耍赖无视法律,活得异常的逍遥,就可以看出一些问题。



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出来事情什么时候能得到解决老赖什么时候受到制裁还真是不好说,一个普通人能做到这样吗,那是肯定不行的,是什么样的力量让她这样,里面值得推敲。


无法超越的足迹

这起公众事件目前实际涉及到三层相互关联但属性不同的问题。

第一层是交通肇事的问题。

交通肇事直接导致伤者重度残疾、(间接)导致最终死亡,后续是司法审判、对伤者家属的赔偿。

第二层是司法判决的执行问题。

交通肇事的责任确认,赔偿金额等也确认了,但肇事者拒绝(完全)履行赔偿义务,这是导致公众事件的主要部分。

第三层是司法尊严的问题。

对拒绝履行法律判决的人,是否有办法让判决实施,这是公众最关注的地方。

对第一层问题,现在当事的各方(肇事者、受害人、司法机构)已无异议。

但其实,如果肇事者主动配合赔偿、双方达成谅解的话,依法轻判一年甚至缓刑,是各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但因肇事者的跋扈,直接让轻判毫无依据,那么本次审判的8个月就缺乏比从轻还轻的合理依据了,8个月的轻判还是相当程度的纵容了肇事者而非对跋扈行为给予惩戒——但这里,受害方已疲于折腾,要看检方是否会从司法尊严角度提出异议了。

对第二层问题,本次审判并未涉及,但被害方可以依原判决提出司法执行申请、甚至是民事诉讼——只是执行结果,正如被害者说的,未必能给予期待。

第三层问题,司法尊严是本次审判没能最大限度地给予修复、维护的地方。

本次审判,只是就事论事,将原先按惯例肇事者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后可以轻判的结果走完,但正如前面所说,从轻的底线是一年,现在只判8个月,完全不考虑肇事者的跋扈被当时各方造成的伤害(包括司法尊严的伤害),以及给其他类似案件和社会舆论带来的恶性影响,因此,这个流程虽然走完了,但走的毫无责任感和职业尊严。

期待后续司法的相关行为和结果,更期待最终赔偿部分的判决如何兑现的结果。


理得心安

LazyBears:正常情况来看,可能会涉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部分,而赵先生是否能拿到其他赔偿款,还是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黄淑芬转移财产!


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与拒不执行判决都有可能


涉嫌交通肇事被批准逮捕,在当前情况下被判决有罪的概率比较高,但是交通肇事即使造成1人死亡的,其法律后果也不会太严重,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通常判决个一年二年已经很了不起了,这点对于“恶棍”黄淑芬真的有多大的威慑力吗?难说!


除了交通肇事外,还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此行为要判刑有些困难,因为“罕见”。其实大家也知道,在刑法中有诸多罪虽有列明,但实际上极难做出有罪判决,例如集资诈骗行为大多时候只会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信用卡诈骗等罪名也是差不多的情况。

当今社会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太多的,多到即使一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全体出动来寻找“犯罪分子”都不行的地步,没有那么大的监狱来收押,而且大多时候这样的人“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特别强,所以就成了敷衍了事。


别说法院判决不执行,就算强制执行也难执行完毕!这是如今的现实情况,所以说即使黄淑芬的行为满足以上两项不同罪名的标准,但可能也就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而已。


民事责任,还得看黄淑芬的财产与“转移”


交通肇事造成后果,肇事者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法律规定,但在此之前其实就有了民事判决书,就一案不二判来说不会再进行判决,但由于此次舆论之大,相信法院也会“强硬”一些彻查黄淑芬的私人财产。


但我们也知道,黄淑芬如果真将其名下所有资产都转移给了女儿,那么仅仅查她个人也查不到多少钱,此时就需要作为赔偿当事人之一的赵先生去寻找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

查到了多少,那么就能追回多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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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聊热点

如何看待唐山“教科书式老赖”案开庭,老赖被判8个月称将上诉?

怎么样处理这位“教科书式老赖”,是一个很重要的风向标。

一是检验法律的威力,能不能处罚这种典型的老赖,能不能让正义得以彰显;二是检验信用体系的能力,能不能让老赖寸步难行;三是检验道德的能量,能不能让老赖有羞耻感?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究竟能够达到怎样的效果?首先,我以为,这位老赖根本就缺乏起码的羞耻感。因为她从未想过付赔偿款,相反还要为判决上诉,可见此人的脸面到了何种地步。

其次,采取刑事判决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几点不足。一者,判决仍然畸轻,理由很简单,因为这位老赖的交通肇事罪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性质非常恶劣。

二者,没能有效执行赔偿款,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不能实质上出现用刑期抵赔偿的现象。

最后,我们还得反思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处罚措施。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当中,应该针对那些性质、行为特别恶劣的老赖,采取更为升级的惩罚措施。比如除了参照一般的限制高消费等项目外,应该要降低其基本生活标准,比如仅保留其最低生活标准水平,如果有商品房可以进行强制拍卖,再给予一定的廉租房。这样可能才有更大的威慑力,还有工资收入也仅保留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之后进行抵扣。

在这方面,法律、信用体系应该有足够的办法,否则就会让人对法律失去信心。


碧翰烽

说实话,从感情来讲,这样的结果是不能接受的,但是感情不能替代法律,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就在那里,不管愿不愿意,谁也无可奈何!

由于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本来就是轻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按照顶格进行量刑,就是两年,此案中,据死者儿子披露,老赖黄淑芬不积极赔偿,庭审中又不认罪,不知其从轻减轻的情节何在?

从这点来看,八个月虽在量刑幅度范围内,不过有些畸轻,与黄淑芬本身的犯罪行为有些不相称。

由于没有看到判决书,对于里面是如何说理的无从知晓,所以只能就事论事来回答。

如果不是因为教科书式老赖的头衔,这本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每天都在上演,但是黄淑芬的这种态度,实在是惹了众怒,颠覆了我们的传统是非观念,一个人怎么能够这样无耻和不讲道理呢?难道除了道德谴责以外,我们的法律就真的不能做点什么了吗?

目前双方对这个结果都不满意,都在准备上诉,法律的事情就交给法律去处理吧,等待最终的结果,希望能尽如人意,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


打虎拍蝇

唐山“教科书式老赖”案涉事人黄淑芬终于罪有应得,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赔偿85万元,获刑8个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给死者一个交待,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黄淑芬交通肇事是2015年10月,受害人赵香斌被撞成植物人,抢救无效2017年12月1日死亡。权威法医鉴定死者与交通肇事有直接因果关系。



赵香斌之子赵勇提请追究刑事责任,检方批准逮捕黄淑芬。拘押期间被告人黄淑芬不相信“死亡鉴定书”,公安部门进行了二次鉴定,结果是一样。黄淑芬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赵香斌的经济赔偿,唐山丰润区法院已经作出赔偿85万元判决。黄淑芬不履行判决才引发了刑事拘留。

黄淑芬被拘期间执行局从单位佣金中,得到了63442.95元的赔偿款,剩余76万没有执行。

法院执行局调查得到了,黄淑芬女儿的住房是母亲出资购买。已经被冻结,协商赔偿无果就会被强行拍卖。因此,黄淑芬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一毛也不会少的。“坐牢顶赔偿”,只是个无知的举动。

如果黄淑芬积极赔偿了85万元,就不会有8个月的判刑;现在85万元必须赔偿,因为有赔偿能力啊!又外加8个月的牢狱之灾。黄淑芬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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