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唐山"教科書式老賴"案開庭,老賴被判8個月稱將上訴?

南宮禹洛

教科書式老賴今年繼續成為網絡熱詞,黃某估計也被絕大多數國人銘記於心了,對於本案最終判決結果沒有意外,二審估計只會維持,本案民事賠償問題,根據現有新聞報道內容應該是沒有問題,個人從法律規定和法律實務經驗闡述一點淺顯的觀點,不當之處請輕拍。

對於可能的二審,因為黃某已經表明上訴的態度,本案二審應該是不可避免,那麼二審有翻盤的可能性嗎?我也武斷的說是幾乎沒有可能性,本案民事判決書已經查明瞭一些案件事實,且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案情也是有基本的認定,事故經過和具體責任劃分都是有證據確定的,上訴人一審沒有提供有利的證據推翻,二審更加沒有證據提供。除了法律方面,其實依據國情也可推斷,任何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即使判決的是一審法院,考慮案情的重要性和社會影響力,也會向上級法院一般就是二審法院彙報案情,大致的處理結果其實兩級法院都是相差無幾,二審法院雖然暫時沒有參與案件,實際也不會不關注,一審法院如果證據事實法律等方面沒有問題,二審也不會輕易改變。

從執行來說,新聞已經說了黃某一直還貸的房子雖然是登記女兒的名字,但是實際的出資都是黃某本人,現在該房屋已經查封等待拍賣,相信拍賣後應該可以解決大多數的賠償款,前期黃某女兒申請執行異議,估計被裁定駁回了,不然不可能報道即將拍賣。本案前期執行難度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被執行人財產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這也是現在很多人採取的辦法,要認定他人名下登記的財產實際所有人,法律上和實際執行難度確實很大,要解決問題真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希望機制健全和網絡方便迅捷能夠有助於破解這一難題。


孤獨1749

庭審結束了,判了黃淑芬8個月。

檢方提交的證據非常充足,形成了證據鏈,起訴她交通肇事罪這一罪名已經認定。庭審上,法官問黃淑芬:“所有的認定你認不認可?”,黃淑芬說:“我不認可。”今天庭審從9點半開始,到11點多結束,兩個小時的過程裡黃淑芬一直在否認罪行,說她沒有違法,稱判定她違法的所有理由都不成立,甚至質疑法律程序,質疑我們提交的證據,所有東西她都在質疑。

公訴人起訴的是1到2年,律師跟我說如果黃淑芬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或者我事前簽過諒解書,法院做出這個判決尚算情理之中。但庭審過程中,儘管法官“只要認罪,就會從輕發落”的意思很明顯,黃淑芬也絲毫不配合,一直在反駁。而賠償,從2016年唐山中院一審判決黃淑芬需賠償我們85萬多,到去年我把她“老賴”的行為曝光,目前為止我也只收到9萬的賠款,剩下76萬欠款一直沒有下落。

交通肇事罪從重判最高是3年,最輕是1年,沒想到對她的處理是8個月。但我覺得走到現在,判多久已經意義不大了,我覺得我之前曝光的視頻裡,黃淑芬有句話說得挺對的,“判我在裡面無所謂,我就不用賠了。”這個不用賠,不是說不該賠,而是還可以接著賴。

她的預言會實現的。想要執行追回她欠我父親的太難了。


認真的趙先森

請注意這個案件的時間線:

車禍發生時間:是在2015年10月

民事判決下達的時間:2017年6月8日

也就是說,車禍發生快兩年後,這場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才下來;

之後,判決一直未能執行~

轉折點在於一條微博:

被害人兒子趙勇網上曝光黃淑芬的時間:2017年11月16日

黃淑芬被列入老賴名單和被查封財產:2017年11月26日

車禍被害人趙勇父親去世:2017年12月1日

黃淑芬被拘留:2017年12月9日

黃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018年6月27日


如果當初被害人兒子,趙勇不發微博求助,這個事情現在是什麼結果?黃淑芬會去坐牢嗎?

她可能在東南亞旅遊吧。


我們直接思考一個問題把,到底是什麼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現在這個局面使我們所希望看到的麼?

讓一個正直證明最美好年華有責任感青年,承擔了本不應該他承擔的家庭壓力。

不是,目前的局面,其實還是一個悲劇。

是什麼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呢?

先討論一個問題:

為什麼黃淑芬會去坐牢?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了,交通肇事罪才成立了。

此前,黃淑芬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造成趙勇的父親腦部嚴重受傷,重度昏迷,但是,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最低入罪標準,是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的後果,本案卻有一個不尷不尬的事實,趙勇的父親被撞成植物人,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一級傷殘,重度昏迷兩年,生不如死,也導致照顧他的家人也生不如死。

本案只能開展民事追償的程序,2016年的民事訴訟中趙勇勝訴,黃淑芬被判賠償93萬元,之後兩年時間中,由於沒有刑事責任的壓力,黃淑芬逃避90多萬的民事賠償。

之後趙勇忍無可忍,訴諸媒體,才讓事情公告天下。

直到2017年12月1日,趙勇的父親(受害人)去世,刑事追責程序才啟動

之後,黃淑芬因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後批准逮捕。


那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趙勇兩年多來苦苦維權無果呢?

1.是因為刑事案件無法立案麼?

有人提議,由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肇事者就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現本案這種尷尬的局面,導師被害人家庭深重的災難,實在不應該,應該適當降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將一人重傷,在規定時間內有能力賠償卻逃避賠償的行為也規定為交通肇事罪。

這樣就能有效打擊這種交通肇事後肇事者成為大爺的情況。

筆者認為這個建議不可取,刑事立案的標準大多數是經過嚴密的計算和考慮的,擅自降低標準,會不恰當的擴大打擊面,刑事手段是社會公權力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要謹慎變化。


2.是民事判決的執行不力麼?

我認為是。縱觀整個事件,其關鍵作用的兩點,第一個趙勇上媒體勇敢揭發黃淑芬的老賴行為,引起全網公憤。

但是在2017年6月8日民事判決已經出來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出來了,黃淑芬負主要責任,要賠償93多萬,但兩年下來,黃淑芬買了房添了車,卻只賠償了2.6萬元,期間黃淑芬還去東南亞旅遊。判決的的執行為何無法落實呢?

直到趙勇上網公開聲討,之後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凍結黃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關資產,並對黃淑芬拘留15日。黃淑芬由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該事件的另外一個關鍵點,就是被害人的死亡,導致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成功立案。

這個案件,是終於熬到頭的刑事手段推動了民事執行?還是千年等一回的媒體手段推動了民事執行?


3.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在2017年11月16日趙勇沒有用@認真的趙先森 發微博求助,這個事情結果會如何?

黃淑芬還會去坐牢嗎?

她可能在某個地方旅遊吧。

民事判決本身不難,難在執行,聽說法院要把執行局單獨劃出去了,以加強民事執行,好事,我們拭目以待。


最後,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當初被害人兒子,趙勇不發微博求助,這個事情現在是什麼結果?大家說說自己的看法?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我個人一直在關注這起案件,今天交通肇事罪的一審宣判結果出來後引發公眾爭議也是完全可以預料的,但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較為恰當。

公眾,包括受害人家屬趙先生均認為量刑畸輕,這種觀點可以理解,但是也說明大家對於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判罰標準並不清楚,這裡面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

一、黃淑芬拒絕賠償行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但是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拒不執行裁決裁定罪,而目前法院判決的是交通肇事罪,兩個罪名不能混為一談。

二、在不涉嫌拒不執行裁決裁定罪的情況下,拒絕賠償的行為不能作為加重交通肇事罪判罰的依據,因為民法和刑法是不同體系,標準不可以混用。

下面詳細講一下在刑法領域,本案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的相關法律依據,望廣大網友周知,避免無端猜測和盲目的憤怒情緒。

首先法院判決的刑期叫做宣告刑,那麼確定宣告刑的程序是首先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再通過法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宣告刑。

本案的立案依據,按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量刑起點是需要綜合考量的,需參考當地該類犯罪案件形勢,同類案件的判例,計算非常複雜,交通肇事罪本身不屬於惡性犯罪,犯罪者本身的主觀惡性不強,而從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看

當時黃淑芬的問題主要是沒有及時避讓右側來車,而趙香斌很可能闖了紅燈,由於機動車駕駛員要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故判定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從主觀惡性來看,趙香斌本人的行為惡性恐怕更大一些,即便法官從嚴執行量刑起點,最高也只有18個月。理論上來講,在本案中量刑起點不會定到18個月那麼高,我們假定定到16個月。

而下面我們就有必要看黃淑芬本人有那些從輕量刑的情節

1、自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中“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黃淑芬在交通肇事後沒有離開現場,履行了必要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量刑標準,(8)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被害人過錯

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範、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較大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嚴重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趙香彬雖然負次要責任,但是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其本人是有較大過錯的,可以減少黃淑芬基準刑的額度,應當在10——20%這個區間。

3、退賠

在本案的民事判決中,法院判決黃淑芬應當支付賠償款93萬餘元,已支付76000元,那麼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黃淑芬雖然態度並不積極,但是確實進行了退賠,也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20.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以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

而從交通肇事罪上面來看,黃淑芬並無從重量刑的情節,綜合考量至少可以減刑50%,其實如果黃淑芬當庭認罪,是非常可能判處緩刑的,目前法官的判決,其實已經是在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範圍內的從嚴把握,

雖然趙先生對此非常不滿,但是我想說的是,如果認為對黃淑芬量刑不夠,在交通肇事罪上加刑已經可能性很小了,可以從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面想想辦法,兩罪並罰是可以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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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個人的一點看法,根據趙先生的描述,黃淑芬本人當庭沒有認罪,目前黃本人的不滿情緒,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基於“闖紅燈撞死不應該怨駕駛員”這種樸素的觀點,這個觀點在群眾中也是有很高的支持度的,但是從法律公平角度考慮,這個觀點也是偏激的,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不能是一句空話,而在量刑問題上,也確實要對受害人自身的過錯予以充分考量,目前群眾的不滿,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後續賠付問題上黃淑芬本人的無賴態度,但是黃本人到底是不是有賠付能力,其違法犯罪行為程度如何,危害多大,才是法律上需要著眼的根本問題,在法律問題上,我們不能講“態度決定一切”,還是要從事實出發,從證據出發,不管一個人多麼討厭,她的法定權利也要得到法律的維護,而不管一個人的遭遇多麼值得同情,也不能因此把對方一棍子打死,多學習法律知識,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人人以守法為己任,在法律問題上學會用法律而不是感情去看待問題,才是應有之道。


一笑風雲過

唐山教科書試的老賴可謂是全國出名,那些拼命想通過各種各樣方法想出名變成網紅的人在唐山老賴面前簡直是不值得一提,畢竟唐山老賴的出名速度可是一夜之間全國無人不知,刷爆網絡頭條很長一段時間,能與之比的只有劉鑫了。


從車禍發生到法院的判罰再到老賴的各種耍賴以及延續到後來的網絡公佈,這些直接跨越了好幾年的時間,雖然說在這個過程中受害者及家屬在法律上贏了,但是贏了官司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不是判決不賠償,而是肇事者耍賴無視法律判決,最終導致家屬忍無可忍把事情通過媒體公佈於眾 ,給肇事者及單位和家庭製造輿論壓力,最終在大眾的關注下肇事者被強制執行關押,這不得不讓人感嘆沒有大眾的關注事情什麼時候才能得到解決。

最終以受害者死亡,肇事者被關押結束,只是萬萬沒想到,事情還沒有結束,本來大家以為肇事者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畢竟這個事情造成的影響太大,而最終八個月的有期徒刑的確讓很多人意外,更讓家屬不滿意,因為從事發的時候各種逃避推脫以及耍賴拒絕執行責任承擔導致受害者的最終死亡,這一切一切都可以看出肇事者無視法律無視責任無視生命,光從這幾點上就看得出這個人沒有悔過和愧疚之心,難怪大家都對這種人受到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判罰不滿。

而老賴被判八個月老賴自己還覺得冤枉,真是不知道一個人不要臉的底氣怎麼來的,按常理來說老賴自己的行為被判八個月已經算是非常幸運了,雖然說這種幸運不知道是否有什麼其他外在因素的干預的結果,但是老賴就是老賴,一直不承認自己的錯誤,還想把自己變成受害者,足以看得出來不要臉是多麼無敵。

給老賴這種不要臉的底氣是什麼呢?我不覺得是老賴愚蠢,我覺得應該是老賴有某種倚仗,才能給她這樣不要臉和無視法律的底氣,想當初肇事後一直逍遙到各種耍賴無視法律,活得異常的逍遙,就可以看出一些問題。



如果不是媒體曝光出來事情什麼時候能得到解決老賴什麼時候受到制裁還真是不好說,一個普通人能做到這樣嗎,那是肯定不行的,是什麼樣的力量讓她這樣,裡面值得推敲。


無法超越的足跡

這起公眾事件目前實際涉及到三層相互關聯但屬性不同的問題。

第一層是交通肇事的問題。

交通肇事直接導致傷者重度殘疾、(間接)導致最終死亡,後續是司法審判、對傷者家屬的賠償。

第二層是司法判決的執行問題。

交通肇事的責任確認,賠償金額等也確認了,但肇事者拒絕(完全)履行賠償義務,這是導致公眾事件的主要部分。

第三層是司法尊嚴的問題。

對拒絕履行法律判決的人,是否有辦法讓判決實施,這是公眾最關注的地方。

對第一層問題,現在當事的各方(肇事者、受害人、司法機構)已無異議。

但其實,如果肇事者主動配合賠償、雙方達成諒解的話,依法輕判一年甚至緩刑,是各方都樂於接受的結果。

但因肇事者的跋扈,直接讓輕判毫無依據,那麼本次審判的8個月就缺乏比從輕還輕的合理依據了,8個月的輕判還是相當程度的縱容了肇事者而非對跋扈行為給予懲戒——但這裡,受害方已疲於折騰,要看檢方是否會從司法尊嚴角度提出異議了。

對第二層問題,本次審判並未涉及,但被害方可以依原判決提出司法執行申請、甚至是民事訴訟——只是執行結果,正如被害者說的,未必能給予期待。

第三層問題,司法尊嚴是本次審判沒能最大限度地給予修復、維護的地方。

本次審判,只是就事論事,將原先按慣例肇事者與被害方達成諒解後可以輕判的結果走完,但正如前面所說,從輕的底線是一年,現在只判8個月,完全不考慮肇事者的跋扈被當時各方造成的傷害(包括司法尊嚴的傷害),以及給其他類似案件和社會輿論帶來的惡性影響,因此,這個流程雖然走完了,但走的毫無責任感和職業尊嚴。

期待後續司法的相關行為和結果,更期待最終賠償部分的判決如何兌現的結果。


理得心安

LazyBears:正常情況來看,可能會涉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部分,而趙先生是否能拿到其他賠償款,還是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黃淑芬轉移財產!


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與拒不執行判決都有可能


涉嫌交通肇事被批准逮捕,在當前情況下被判決有罪的概率比較高,但是交通肇事即使造成1人死亡的,其法律後果也不會太嚴重,致人死亡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通常判決個一年二年已經很了不起了,這點對於“惡棍”黃淑芬真的有多大的威懾力嗎?難說!


除了交通肇事外,還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但是此行為要判刑有些困難,因為“罕見”。其實大家也知道,在刑法中有諸多罪雖有列明,但實際上極難做出有罪判決,例如集資詐騙行為大多時候只會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等……拒不執行判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信用卡詐騙等罪名也是差不多的情況。

當今社會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人太多的,多到即使一個地方的法院、檢察院全體出動來尋找“犯罪分子”都不行的地步,沒有那麼大的監獄來收押,而且大多時候這樣的人“社會危害性”也不是特別強,所以就成了敷衍了事。


別說法院判決不執行,就算強制執行也難執行完畢!這是如今的現實情況,所以說即使黃淑芬的行為滿足以上兩項不同罪名的標準,但可能也就會被判處交通肇事罪而已。


民事責任,還得看黃淑芬的財產與“轉移”


交通肇事造成後果,肇事者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法律規定,但在此之前其實就有了民事判決書,就一案不二判來說不會再進行判決,但由於此次輿論之大,相信法院也會“強硬”一些徹查黃淑芬的私人財產。


但我們也知道,黃淑芬如果真將其名下所有資產都轉移給了女兒,那麼僅僅查她個人也查不到多少錢,此時就需要作為賠償當事人之一的趙先生去尋找其惡意轉移財產的證據。

查到了多少,那麼就能追回多少,賠償多少!


懶熊帶你看熱點,漲知識。保障自己的權益,看社會百態!


LazyBears聊熱點

如何看待唐山“教科書式老賴”案開庭,老賴被判8個月稱將上訴?

怎麼樣處理這位“教科書式老賴”,是一個很重要的風向標。

一是檢驗法律的威力,能不能處罰這種典型的老賴,能不能讓正義得以彰顯;二是檢驗信用體系的能力,能不能讓老賴寸步難行;三是檢驗道德的能量,能不能讓老賴有羞恥感?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究竟能夠達到怎樣的效果?首先,我以為,這位老賴根本就缺乏起碼的羞恥感。因為她從未想過付賠償款,相反還要為判決上訴,可見此人的臉面到了何種地步。

其次,採取刑事判決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幾點不足。一者,判決仍然畸輕,理由很簡單,因為這位老賴的交通肇事罪以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性質非常惡劣。

二者,沒能有效執行賠償款,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不能實質上出現用刑期抵賠償的現象。

最後,我們還得反思信用黑名單制度的處罰措施。在失信被執行人的懲罰措施當中,應該針對那些性質、行為特別惡劣的老賴,採取更為升級的懲罰措施。比如除了參照一般的限制高消費等項目外,應該要降低其基本生活標準,比如僅保留其最低生活標準水平,如果有商品房可以進行強制拍賣,再給予一定的廉租房。這樣可能才有更大的威懾力,還有工資收入也僅保留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之後進行抵扣。

在這方面,法律、信用體系應該有足夠的辦法,否則就會讓人對法律失去信心。


碧翰烽

說實話,從感情來講,這樣的結果是不能接受的,但是感情不能替代法律,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就在那裡,不管願不願意,誰也無可奈何!

由於交通肇事屬於過失犯罪,本來就是輕罪,根據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可以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沒有其他從輕減輕的情節,按照頂格進行量刑,就是兩年,此案中,據死者兒子披露,老賴黃淑芬不積極賠償,庭審中又不認罪,不知其從輕減輕的情節何在?

從這點來看,八個月雖在量刑幅度範圍內,不過有些畸輕,與黃淑芬本身的犯罪行為有些不相稱。

由於沒有看到判決書,對於裡面是如何說理的無從知曉,所以只能就事論事來回答。

如果不是因為教科書式老賴的頭銜,這本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每天都在上演,但是黃淑芬的這種態度,實在是惹了眾怒,顛覆了我們的傳統是非觀念,一個人怎麼能夠這樣無恥和不講道理呢?難道除了道德譴責以外,我們的法律就真的不能做點什麼了嗎?

目前雙方對這個結果都不滿意,都在準備上訴,法律的事情就交給法律去處理吧,等待最終的結果,希望能盡如人意,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打虎拍蠅

唐山“教科書式老賴”案涉事人黃淑芬終於罪有應得,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賠償85萬元,獲刑8個月。彰顯了法律的尊嚴,給死者一個交待,還社會一個公平正義。

黃淑芬交通肇事是2015年10月,受害人趙香斌被撞成植物人,搶救無效2017年12月1日死亡。權威法醫鑑定死者與交通肇事有直接因果關係。



趙香斌之子趙勇提請追究刑事責任,檢方批准逮捕黃淑芬。拘押期間被告人黃淑芬不相信“死亡鑑定書”,公安部門進行了二次鑑定,結果是一樣。黃淑芬承擔70%的主要責任。

趙香斌的經濟賠償,唐山豐潤區法院已經作出賠償85萬元判決。黃淑芬不履行判決才引發了刑事拘留。

黃淑芬被拘期間執行局從單位佣金中,得到了63442.95元的賠償款,剩餘76萬沒有執行。

法院執行局調查得到了,黃淑芬女兒的住房是母親出資購買。已經被凍結,協商賠償無果就會被強行拍賣。因此,黃淑芬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一毛也不會少的。“坐牢頂賠償”,只是個無知的舉動。

如果黃淑芬積極賠償了85萬元,就不會有8個月的判刑;現在85萬元必須賠償,因為有賠償能力啊!又外加8個月的牢獄之災。黃淑芬何必當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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