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叉车疯狂伤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会被判刑吗?

远方的着迷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法律中明确许可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并且详尽的规定了公民在自身和他人生命以及社会公私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行使“无限防卫”,也就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不用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具备了“无限防卫”的条件,甚至是否构成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条件就比较复杂了。比如这个叉车司机在最开始驾驶叉车高速行使这一个事实,不能说明他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公民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这时候如果把他打死,显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甚至打伤都是不可以的,因为没有事实证明他存在了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这就是所谓的“假想防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他驾驶叉车撞向一大堆空无一人的汽车,那么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候如果路人朝他扔石头将其砸死,这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路人动用了枪支(认为是合法持有的猎枪吧),那么显然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应当有所减轻。


可是如果他驾驶叉车高速冲向某人甚至人群,经喝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那么即便是他还没有伤害到任何人,都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乃至无限防卫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路人采取手段阻止他并且造成了他的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切记一点,不法侵害人的行动直接造成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不需要发生后果,就可以行使防卫权了。


但是行使正当防卫权还存在一个“防卫过当”的问题,首先如果不法侵害人在遭遇防卫的时候放弃了犯罪意图,逃跑或者停不法侵害了,那么防卫方不可以继续对其使用武力,否则造成严重后果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即便是不法侵害人完成犯罪之后逃跑的途中,也不能对他“无限防卫”,只能是将其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否则就是“事后防卫”,同样要负责任。(制服中,如果他抵抗威胁到了公民人身安全,那又是可以防卫了)


搞清楚了“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过当,使用手段超过了不法侵害程度的也是防卫过当,那么回头来看当时的情况,就很清楚了。当这个叉车撞向第一辆汽车时候,路人就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他,如果车内有人,那么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反之则不可以。


千里岩



西门观点:从描述事实看,叉车司机应该是故意撞人,而且一死十伤,在这种情况下,路人致死司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也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不会被判刑,而且会给予特别奖励。

事件大略:



从描述文字看,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开叉车撞人,而且造成一死十伤后果,若不是警察果断当场将嫌犯击毙,可能造成更大的伤亡。

虽然现在还不知道该男子疯狂行为的原因,但他不仅开叉车故意撞路人和车辆,而且袭击警车,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且造成一死十伤,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完全正确。

像这种情况,嫌犯即便不被当场击毙,抓捕归案后,按照刑法,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人说,如果当时没有民警,或者民警没有及时赶到,其他路人为了防止事态继续恶化,造成更大伤亡,将其致死,会被判刑吗?

我认为,不仅不会被判刑,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该给于特别奖励,而且从法律角度讲,也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完全不违法。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正当防卫的科学解构:首先得确定侵害者拿着刀正在捅你,重点捅之前不可以动手,因为侵害还没开始,捅了你后侵害者跑开了,不继续捅了,你不可以动手,因为侵害停止了,然后侵害者又过来了,但没捅你,你不可以动手,因为还没有对你再次造成伤害,又捅了你跑开了,你不可以动手,因为侵害又停止了……综上所述,总结:在刀捅进你身体里面拔出之前,是你的合理的正当防卫时间和法律空间。所以你要尽量保证不要被一刀毙命,身上插着一把刀的情况下有力气还击。备注:如果把刀捅进你身体后,人家把手放开了,刀虽然插在你身上,你也不可以动手,依然是侵害停止了,直到他去再找一把刀从新捅进你身体,你才有防卫的机会[流泪]一般刀子捅进拔出的话不用太多时间,所以你的合法防卫时间真的不多[笑哭]


娱乐娱乐场所

25日7时20分,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事件,该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显然,该男子驾驶叉车在繁华路段横冲直撞,已经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规定,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因此,如果路人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构成正当防卫,显然是不会被判刑的。

那么,致死司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不够成。该男子驾驶叉车在人群中横冲直撞,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并在事实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采取措施将其致死的防卫手段与他的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性,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况且,该男子驾驶叉车疯狂撞人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法律规定

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最后该名男子被警察依法击毙,那么警察将其击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我们认为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并非正当防卫的范畴,而是属于另外一个违法阻却事由——法令行为。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不受侵害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他们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犯罪行为,情急之下当然也能击毙犯罪嫌疑人。


冰焰

冉兄点评:

根据题目描述,烟台叉车疯狂伤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会被判刑吗?我认为不会判刑。相反,还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烟台叉车疯狂伤人事件中,叉车司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时,有路人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其死亡。是阻止了他的犯罪行为,使其不能继续实施犯罪。

所以,这名路人,不但不会判刑,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上是根据已发生的事实推断,得出的结论。

见义勇为,是我们提倡的。在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要勇敢的站出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以免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

正当防卫,也是我们提倡的。在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奋起反抗,制止犯罪嫌疑人,对我们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

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都是我们所提倡的。我们不能眼看着,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不管不问。眼看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而无动于衷。同样,也不能在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不反抗,任人宰割。

关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定义和司法解释,已经很详细了。就是在这样很详细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人士,在法律的认定上,还是有不同的理解,还是有争议的。

在见义勇为者,遇到抢劫,杀人的时候。挺身而出,不会想到很多,他想到的是,尽快制止其犯罪行为。不会去想,也没时间去想,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和司法解释。要真是去想的话,黄瓜菜都凉了。

前几年,网络媒体上报道了一个案例。一名犯罪嫌疑人,抢劫一名女士的包。一名路人看见后,骑着摩托车去追,抢劫犯罪嫌疑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把见义勇为者,告上了法庭。其家属认为,抢劫罪不至死,要求见义勇为者赔偿经济损失。

还有一个例子,一名小偷到人家里去偷东西,被主人发现。主人就去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小偷的心脏病犯了,倒地而亡。小偷的家属认为,偷你家的东西,也罪不至死啊。干嘛穷追不舍,让其犯心脏病而死。小偷的家属把追小偷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双方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还是正义的一方取得了胜利。正义的一方,也付出了时间和经历。

虽然,我们在见义勇为时,我们正当防卫时。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勇敢的站出来,制止其犯罪行为。俗话说,邪不压正。只要是正义的,我们就去做。

所以,冉兄认为,在遇到本题所描述的情况时。我们的第一反应该是报警,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是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才是考虑自己去制止其犯罪行为。在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情况后,认为自己有实力去制止时。再勇敢的站出来,制止其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社会的正能量,我们的社会需要正能量。


冉兄说事

烟台发生的叉车案,从画面上看,是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市民拿着砖头去砸行凶者,并试图阻止事件的继续。那么,类似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市民是否需要为此带来的伤害行为负责呢?

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如强奸、杀人、绑架、纵火、故意伤害等八类正在进行过程中的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受害者具有无限制的防卫权。

从这个角度而言,市民的这种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为了阻止犯罪,即便对行凶者造成伤害,也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而且,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应该受到褒奖。

目前,这一事件已经被及时处置,行凶者也已经被当场击毙,但很不幸,这一事件仍旧造成了一死多伤的不幸结局。

进一步而言,尽管行凶者已经被击毙,但这一事件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一事件,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

如果背后确实存在冤屈(有说是欠薪?)或者其他社会隐患,还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做出处理,以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提前预防并排除社会的各种隐患,市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才能真正得到保证,这才是一个比较全面而有效的方法。


坑爹史册

烟台一男子,驾叉车撞人,

导致一人死,十余人伤身,

另有多辆车,也遭殃受损,

制止行不通,暴行令人恨,


民警即开枪,击毙打得准,

为民除了害,人民要感恩,

对恐怖分子,必须出手狠,

不及时处死,后果更残忍。


彩云飞01

如果路人是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出手,将叉车司机致死的话,肯定是要负责任的,其它不说,起码也要给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但是,如果是在叉车司机已经实施了杀人行为后,路人再去搞的话,估计不会担负任何责任,相反也许还会被赋予“见义勇为”之名。

所以说,这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尺度,因为你无法确定叉车司机行凶之前的真实目的,在事后的界定当中,无法衡量他到底仅仅是一种泄愤性质的行为呢?还是就是想要制人于死地的疯狂报复行为。这个问题只有司机知道,谁都说不清。

类似事件我们不是没有遇到过,当年不就有将行凶人员射杀后被广泛质疑的实例吗?家属最后一直讨要说法,如果今天这个叉车司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话,我想开枪的人肯定也会受到家属的质疑。


元芳有看法

我觉得能够出现这样的场景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该司机的恶劣行为造成了一死十伤,这个行为很恶劣,但是我觉得不应该就这么将这个人当场击毙,应该等警方来看这个人背后到底有什么不良目的!

根据相关人员称,该司机当时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路人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我觉得不应该被判刑,因为这个疯狂的司机已经造成了一死十伤,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整个社会,所以他该死,但是他的死应该由警察来判决。

其实到最后这个案子该怎么判还是由警方和法院以及相关家属方面决定。

反正不管怎么样,大家出门的时候还是要多长几个心,前几天西安某个公家车上面就有一个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造成了人员伤亡,所以大家出门一定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大猫聊三农,我是王大猫。喜欢大猫的可以关注一下啦!

大猫聊三农

我是烟台人,今天朋友圈被刷屏了!不造谣,不传谣~一他儿子出车祸后续问题没有解决好,二早晨跟老婆吵一架,三早上开叉车好像跟大客车撞了起冲突,所以才导致他失去理性!精神方面不知道有没有问题。所以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尽量不要去激怒别人,每个人都有压力,说不定哪一天就爆发了。在此希望逝者安息,伤者早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