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叉車瘋狂傷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為了防止事態惡化致死司機,會被判刑嗎?

遠方的著迷

首先明確一點,我國法律中明確許可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並且詳盡的規定了公民在自身和他人生命以及社會公私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行使“無限防衛”,也就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後果,不用負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具備了“無限防衛”的條件,甚至是否構成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的條件就比較複雜了。比如這個叉車司機在最開始駕駛叉車高速行使這一個事實,不能說明他的行為會造成其他公民人身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這時候如果把他打死,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甚至打傷都是不可以的,因為沒有事實證明他存在了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這就是所謂的“假想防衛”,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他駕駛叉車撞向一大堆空無一人的汽車,那麼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時候如果路人朝他扔石頭將其砸死,這屬於意外事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路人動用了槍支(認為是合法持有的獵槍吧),那麼顯然就超過了必要的限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應當有所減輕。


可是如果他駕駛叉車高速衝向某人甚至人群,經喝止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那麼即便是他還沒有傷害到任何人,都具備了進行正當防衛乃至無限防衛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路人採取手段阻止他並且造成了他的死亡是沒有責任的。


切記一點,不法侵害人的行動直接造成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不需要發生後果,就可以行使防衛權了。


但是行使正當防衛權還存在一個“防衛過當”的問題,首先如果不法侵害人在遭遇防衛的時候放棄了犯罪意圖,逃跑或者停不法侵害了,那麼防衛方不可以繼續對其使用武力,否則造成嚴重後果還是要負刑事責任。即便是不法侵害人完成犯罪之後逃跑的途中,也不能對他“無限防衛”,只能是將其制服扭送公安機關,否則就是“事後防衛”,同樣要負責任。(制服中,如果他抵抗威脅到了公民人身安全,那又是可以防衛了)


搞清楚了“假想防衛”和“事後防衛”都屬於防衛過當,使用手段超過了不法侵害程度的也是防衛過當,那麼回頭來看當時的情況,就很清楚了。當這個叉車撞向第一輛汽車時候,路人就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他,如果車內有人,那麼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反之則不可以。


千里巖



西門觀點:從描述事實看,叉車司機應該是故意撞人,而且一死十傷,在這種情況下,路人致死司機,應該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從法律角度講,也屬於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被判刑,而且會給予特別獎勵。

事件大略:



從描述文字看,該男子的行為屬於故意開叉車撞人,而且造成一死十傷後果,若不是警察果斷當場將嫌犯擊斃,可能造成更大的傷亡。

雖然現在還不知道該男子瘋狂行為的原因,但他不僅開叉車故意撞路人和車輛,而且襲擊警車,其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而且造成一死十傷,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若不及時制止,會造成更大更嚴重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斃,完全正確。

像這種情況,嫌犯即便不被當場擊斃,抓捕歸案後,按照刑法,也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有人說,如果當時沒有民警,或者民警沒有及時趕到,其他路人為了防止事態繼續惡化,造成更大傷亡,將其致死,會被判刑嗎?

我認為,不僅不會被判刑,而且屬於見義勇為行為,應該給於特別獎勵,而且從法律角度講,也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完全不違法。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正當防衛的科學解構:首先得確定侵害者拿著刀正在捅你,重點捅之前不可以動手,因為侵害還沒開始,捅了你後侵害者跑開了,不繼續捅了,你不可以動手,因為侵害停止了,然後侵害者又過來了,但沒捅你,你不可以動手,因為還沒有對你再次造成傷害,又捅了你跑開了,你不可以動手,因為侵害又停止了……綜上所述,總結:在刀捅進你身體裡面拔出之前,是你的合理的正當防衛時間和法律空間。所以你要儘量保證不要被一刀斃命,身上插著一把刀的情況下有力氣還擊。備註:如果把刀捅進你身體後,人家把手放開了,刀雖然插在你身上,你也不可以動手,依然是侵害停止了,直到他去再找一把刀從新捅進你身體,你才有防衛的機會[流淚]一般刀子捅進拔出的話不用太多時間,所以你的合法防衛時間真的不多[笑哭]


娛樂娛樂場所

25日7時20分,煙臺市芝罘區幸福中路8路車終點站附近發生一起男子駕駛叉車撞人事件,該事件造成1人死亡10餘人受傷,多輛車受損。顯然,該男子駕駛叉車在繁華路段橫衝直撞,已經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規定,面對正在進行的危害行為,為制止不法侵害採取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夠成犯罪。因此,如果路人為了防止事態惡化致死司機,構成正當防衛,顯然是不會被判刑的。

那麼,致死司機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呢?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都不夠成。該男子駕駛叉車在人群中橫衝直撞,其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並在事實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採取措施將其致死的防衛手段與他的危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具有相當性,並沒有超過防衛限度。況且,該男子駕駛叉車瘋狂撞人的行為屬於行兇殺人,法律規定

對這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正當防衛】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事實上,最後該名男子被警察依法擊斃,那麼警察將其擊斃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我們認為警察擊斃犯罪嫌疑人並非正當防衛的範疇,而是屬於另外一個違法阻卻事由——法令行為。制止犯罪行為、保護人民不受侵害是警察的法定職責,他們可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制止犯罪行為,情急之下當然也能擊斃犯罪嫌疑人。


冰焰

冉兄點評:

根據題目描述,煙臺叉車瘋狂傷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為了防止事態惡化致死司機,會被判刑嗎?我認為不會判刑。相反,還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煙臺叉車瘋狂傷人事件中,叉車司機的行為,嚴重傷害了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時,有路人為了防止事態惡化,致其死亡。是阻止了他的犯罪行為,使其不能繼續實施犯罪。

所以,這名路人,不但不會判刑,還會給予表彰和獎勵。以上是根據已發生的事實推斷,得出的結論。

見義勇為,是我們提倡的。在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要勇敢的站出來,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以免他人的生命財產受到侵害。

正當防衛,也是我們提倡的。在我們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奮起反抗,制止犯罪嫌疑人,對我們自己的犯罪行為,以保護我們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到侵害。

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都是我們所提倡的。我們不能眼看著,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侵害,而不管不問。眼看著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而無動於衷。同樣,也不能在自己的生命財產,受到侵害。不反抗,任人宰割。

關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定義和司法解釋,已經很詳細了。就是在這樣很詳細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不同的法律人士,在法律的認定上,還是有不同的理解,還是有爭議的。

在見義勇為者,遇到搶劫,殺人的時候。挺身而出,不會想到很多,他想到的是,儘快制止其犯罪行為。不會去想,也沒時間去想,關於見義勇為的定義和司法解釋。要真是去想的話,黃瓜菜都涼了。

前幾年,網絡媒體上報道了一個案例。一名犯罪嫌疑人,搶劫一名女士的包。一名路人看見後,騎著摩托車去追,搶劫犯罪嫌疑人在逃跑的過程中,出車禍死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把見義勇為者,告上了法庭。其家屬認為,搶劫罪不至死,要求見義勇為者賠償經濟損失。

還有一個例子,一名小偷到人家裡去偷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就去追趕,在追趕過程中,小偷的心臟病犯了,倒地而亡。小偷的家屬認為,偷你家的東西,也罪不至死啊。幹嘛窮追不捨,讓其犯心臟病而死。小偷的家屬把追小偷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以上兩個案例,雙方的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最後,還是正義的一方取得了勝利。正義的一方,也付出了時間和經歷。

雖然,我們在見義勇為時,我們正當防衛時。可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我們還是要勇敢的站出來,制止其犯罪行為。俗話說,邪不壓正。只要是正義的,我們就去做。

所以,冉兄認為,在遇到本題所描述的情況時。我們的第一反應該是報警,等待執法人員的到來,是個不錯的選擇。

其次,才是考慮自己去制止其犯罪行為。在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情況後,認為自己有實力去制止時。再勇敢的站出來,制止其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是社會的正能量,我們的社會需要正能量。


冉兄說事

煙臺發生的叉車案,從畫面上看,是明顯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從視頻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市民拿著磚頭去砸行兇者,並試圖阻止事件的繼續。那麼,類似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市民是否需要為此帶來的傷害行為負責呢?

按照目前的刑法規定,如強姦、殺人、綁架、縱火、故意傷害等八類正在進行過程中的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受害者具有無限制的防衛權。

從這個角度而言,市民的這種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是為了阻止犯罪,即便對行兇者造成傷害,也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而且,這種行為是值得鼓勵的,應該受到褒獎。

目前,這一事件已經被及時處置,行兇者也已經被當場擊斃,但很不幸,這一事件仍舊造成了一死多傷的不幸結局。

進一步而言,儘管行兇者已經被擊斃,但這一事件的背後,究竟是什麼導致了這一事件,恐怕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了解。

如果背後確實存在冤屈(有說是欠薪?)或者其他社會隱患,還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做出處理,以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提前預防並排除社會的各種隱患,市民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才能真正得到保證,這才是一個比較全面而有效的方法。


坑爹史冊

煙臺一男子,駕叉車撞人,

導致一人死,十餘人傷身,

另有多輛車,也遭殃受損,

制止行不通,暴行令人恨,


民警即開槍,擊斃打得準,

為民除了害,人民要感恩,

對恐怖分子,必須出手狠,

不及時處死,後果更殘忍。


彩雲飛01

如果路人是在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出手,將叉車司機致死的話,肯定是要負責任的,其它不說,起碼也要給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但是,如果是在叉車司機已經實施了殺人行為後,路人再去搞的話,估計不會擔負任何責任,相反也許還會被賦予“見義勇為”之名。

所以說,這是一個非常難以界定的尺度,因為你無法確定叉車司機行兇之前的真實目的,在事後的界定當中,無法衡量他到底僅僅是一種洩憤性質的行為呢?還是就是想要制人於死地的瘋狂報復行為。這個問題只有司機知道,誰都說不清。

類似事件我們不是沒有遇到過,當年不就有將行兇人員射殺後被廣泛質疑的實例嗎?家屬最後一直討要說法,如果今天這個叉車司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話,我想開槍的人肯定也會受到家屬的質疑。


元芳有看法

我覺得能夠出現這樣的場景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該司機的惡劣行為造成了一死十傷,這個行為很惡劣,但是我覺得不應該就這麼將這個人當場擊斃,應該等警方來看這個人背後到底有什麼不良目的!

根據相關人員稱,該司機當時處於一種瘋狂的狀態,路人的行為也屬於正當防衛,我覺得不應該被判刑,因為這個瘋狂的司機已經造成了一死十傷,已經嚴重的威脅到了整個社會,所以他該死,但是他的死應該由警察來判決。

其實到最後這個案子該怎麼判還是由警方和法院以及相關家屬方面決定。

反正不管怎麼樣,大家出門的時候還是要多長几個心,前幾天西安某個公家車上面就有一個人嚴重的擾亂社會治安,造成了人員傷亡,所以大家出門一定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我是王大貓。喜歡大貓的可以關注一下啦!

大貓聊三農

我是煙臺人,今天朋友圈被刷屏了!不造謠,不傳謠~一他兒子出車禍後續問題沒有解決好,二早晨跟老婆吵一架,三早上開叉車好像跟大客車撞了起衝突,所以才導致他失去理性!精神方面不知道有沒有問題。所以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儘量不要去激怒別人,每個人都有壓力,說不定哪一天就爆發了。在此希望逝者安息,傷者早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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