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决该名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医生违规操作 5名患者染艾滋
2018年5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赵金方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案发后经紧急排查,至2017年2月先后确认5名参加该批次皮内注射的女性感染了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经进一步检测,发现该5名感染者的HIV毒株核酸序列与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的核酸序列属单系传播簇、高度同源。同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金方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投案。
自首认罪 从轻判两年六个月
其辩护人提出: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金方作为医务人员,在批量处理他人血样时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致使多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被告人赵金方应依法严惩。鉴于赵金方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赵金方主观上系出于侥幸为由要求从轻的意见,审理认为,正因为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系由过失构成,刑法规定了相对轻缓的刑罚,再以过失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一审判处赵金方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苏州普法微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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