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铁全面禁烟“临门一脚”须尽早踢出

□朱昌俊

昨日报载,备受关注的“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有了结果。25日,大学生李晶(化名)因乘车遭遇二手烟起诉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局公司”)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中铁哈局公司于判决生效30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对李晶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作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该起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一直很高,因为它背后链接的是一个近年来愈发受到社会关注的话题:在高铁、动车全面禁烟后,普通列车何时也能够迈入“无烟”时代?判决结果显示,中铁哈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取消涉事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虽然原告的其他诉求被驳回,但这一点还是宣告了原告的胜诉。特别是法院判决书中载明: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让这起案件被赋予了更多的标志性意义。

因为,法院所确定的“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的原则,其蕴含的价值导向,显然不应该止于这起个案。就现实看,若仅仅是这趟被诉的列车取消了吸烟区标识及烟具,它必然将带来一个尴尬的现实:同等级别的普快列车,难道只有被起诉了才能禁烟?要终结这种尴尬,最好的办法,当是促成所有的普通列车尽快全面禁烟。

就当前社会的主流民意而言,推动普铁列车禁烟的时机,应该说已经成熟。早在2016年8月,铁路部门发布升级版的“动车吸烟处罚规定”,就曾遭遇“为何动车全面禁烟,出台严厉的处罚措施,而普速列车不禁烟”的疑问。彼时,铁路部门回应称,普速列车非全封闭,且车厢内同样禁烟,只允许在吸烟区吸烟,且普速列车站与站之间行驶时间过长,为了避免个别旅客随意在车厢内吸烟,出于人性化考虑,设置吸烟区。一定程度上说,这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再次验证所谓“人性化”的说辞难以站得住脚。让旅客不受二手烟侵害的“人性化”显然要高于允许吸烟者吸烟的“人性化”。

就当前全民禁烟的规定看,普通列车禁烟本不至于有所争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等地方控烟条例中,也普遍确立了公共交通工具内严禁吸烟的规定。很明显,这里所指的交通工具,应该也包括普铁列车。由此而言,普通列车内设置吸烟区,本就属于突破禁烟规定而存在的例外情况。考虑到铁路领域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普铁理当早就应该着手推进“无烟化”改造,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树立榜样。

在谈及普铁列车禁烟时,有几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需要警惕:一是认为普铁列车禁烟是伪命题,因为普铁车厢原则上也禁止吸烟,只是开辟了专门的吸烟区。这个确实是事实,但是,普铁车厢的密封性不够,加之劝导不足,导致车厢禁烟和吸烟区的“隔离”效果非常有限,要真正杜绝二手烟的危害,最好的办法只能像高铁那般全面禁烟;二是认为普铁运行时间长,全面禁烟不现实。这点未免有过于替吸烟者的权益考量而忽视了一般乘客权益之嫌。因此,普铁禁烟,首先就应该从“禁烟”的角度想办法,若一开始就只想着为“不禁烟”找理由,显然出发点就存在问题。

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的发起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置于全面禁烟的社会背景下,绝非偶然。它预示着普铁列车的全面禁烟,已经到了一个必须抉择的关口。该案所确立的一些价值和原则,理当得到更多响应。普铁全面禁烟的“临门一脚”,需要早点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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