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禁毒日,即墨區人民法院發佈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對身心具有極大危害,長期濫用毒品甚至有致命的危險。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人離散甚至家破人亡。吸毒者為了獲得高成本的毒品,往往不擇手段,偷盜、搶劫……誘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為此,在國際禁毒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發佈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大家: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案例一:販賣毒品數量大,獲刑十五年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張某、姚某犯販賣毒品罪,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5月18日,王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某小區的住處,向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約400克;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張某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西元莊某小區,向姚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52克。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姚某在青島市即墨區西元莊某小區,向金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0.4克。

2017年5月23日,公安機關在佳木斯火車站、西元莊某小區分別將張某、姚某抓獲到案,並從張某行李箱中查獲甲基苯丙胺349.9克,從姚某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52.68克。

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向公安機關檢舉涉毒人員唐某製造毒品。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破獲唐某製毒案。張某的檢舉行為系立功,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二款等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官說法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二: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販賣毒品罪,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田某5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8.89克。田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4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17年1月25日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8年12月6日。田某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等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撤銷假釋,與前罪未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十一日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以上之罪的,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因其系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案例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鋃鐺入獄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呂某某於2018年4月7日、4月9日、4月24日,在其位於青島市李滄區的租住處,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於2018年4月14日在其青島市李滄區的租住處,容留李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等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呂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允許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造成嚴重後果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構成刑事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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