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前主動繳槍 或可免除處罰

《通告》內容顯示,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劫、搶奪、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違法違規制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信息;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

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機關。凡在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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