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輯|未成年人權益該如何保護?興寧區法院為孩子們送上“法治大禮包”

“少年強則中國強”,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是未來的希望,關愛未成年人成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理應得到全社會的重視。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卻屢見不鮮,一些犯罪分子殘忍的傷害未成年人,如故意傷害、遺棄、猥褻、拐賣等,甚至一些父母也不願對自己的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等。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興寧區法院選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三個案例進行以案釋法,為孩子們送上“法治大禮包”,希望能引起社會各界重視,共同為孩子們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藍天。

未成年罪犯強迫同學賣淫,同學朋友亦須謹慎提防

陸某與嚴某(另案處理)是同學關係,2017年8月25日晚,嚴某約陸某出來玩,當晚正好被害人白某(女,2004年8月24日出生)來找陸某,兩人遂一起找嚴某玩,嚴某又帶二人與宋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莫某匯合。被告人莫某、嚴某和宋某以缺錢為由,提出讓白某、陸某“賣處”(賣淫),白某、陸某當場表示反對。莫某、宋某和嚴某便揚言要毆打白某、陸某,以此逼迫兩人賣淫。之後,莫某通過聯繫到男性孔某某,以人民幣2600元的嫖資介紹白某賣淫。26日凌晨,莫某、宋某將白某帶興寧區某酒店房間與孔某某發生性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結夥採用脅迫手段迫使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考慮到莫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說法:本案受害人白某在案發時年僅13歲,其與朋友陸某外出玩耍,而後陸某帶白某找到同學嚴某,因嚴某是“朋友的朋友”,所以白某並未設防,誰知竟遭到嚴某夥同宋某及本案被告人莫某的脅迫,最終造成白某被迫賣淫的嚴重後果。法院依法對莫某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對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懾作用,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受害人及家屬帶了一定的慰藉。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需要學校、家長和學生三方的共同努力。校方應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對有前科、劣跡的學生應進行重點教育。同時加大對中小學生安全意識和行為的教育,發現不安全因素的應及時與家長聯繫。作為學生家長,也應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及脫險能力的培養,平時多關係子女,保持與子女的聯繫,關注子女的行蹤。此外,法官提醒廣大未成年人,應提高自身危險防範意識,外出時應隨時與家長聯繫,告知家長自己所處的位置及同伴是誰,且不可隨意在他人家中借宿,或跟隨同伴去到偏僻、偏遠的場所。對不熟悉的人不可盲目信任,應謹慎接觸。

非婚生子女索要撫養費,協商不成的應向法院起訴

原告鄭小某的母親鄭某與被告劉某某曾為戀人關係,但二人未登記結婚。2016年5月2日,鄭某生育一子,取名鄭小某。鄭小某以劉某某拒不支付撫養費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某以無法確定鄭小某是否為其親生兒子為由,申請就其是否與鄭小某存在親生血緣關係進行鑑定。經委託鑑定,南寧某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劉某某為鄭小某的生物學父親。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親子鑑定結果,可以認定鄭小某與劉某某之間是親生父子關係。鄭小某雖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劉某某應承擔向其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綜合考慮到父母的經濟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酌情判決劉某某於每月10日前向支付生活費850元,醫療費按實際支出並憑有效票據由劉某某負擔一半,教育費按鄭小某居住地段學校正常的教育費用由劉某某負擔一半,以上均至鄭小某能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訴請生父支付撫養費的典型案例。此類案件中,親子關係的認定是審理的關鍵。審判實踐中,通過鑑定方式確定親子關係更為科學有效,鑑定結果也往往能讓當事人信服。但在一方不配合或不具備鑑定條件的情況下,申請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向法院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係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小孩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撫養責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撫養一方在向對方索要撫養費無果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鄰居作案猥褻幼女,家長應為兒童築起保護牆

法官說法:近年來,猥褻兒童的案件越來越多,且呈現出受害人低齡化、受害次數高頻化及熟人作案增多的特點。本案被告人呂某與受害人梁小某本為鄰居,熟悉梁小某的家庭情況及家人的作息時間,其趁年幼的梁小某無人看管之際,溜入房間對梁小某進行了強制猥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猥褻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罰,體現了法律對兒童權益的著重保護,但法律的嚴懲亦無法抵消梁小某所遭受的身體侵害及心理創傷。為保護兒童,家長應務必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危險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知識及能力。儘量避免孩子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特別是與他人合租或群租房屋的,周邊人員比較複雜,即使小孩在家中,家長也不能放鬆警惕。此外,家長不得將孩子隨意託付於他人看管,孩子也要儘量避免單獨外出,或留宿親戚朋友同學家。同時要注意防範身邊可疑人員,受侵害後要及時報案。

“六一”是孩子們的節日,我們都希望他們能健康成長,在為孩子們準備禮物,獻上祝福的時候,更應該為他們築起一道牢固的法律保障。興寧區法院“法治大禮包”希望能讓純真無邪的孩子們能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更希望所有父母能用法律守護自己摯愛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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