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有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下)

【國有資產評估和進場交易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礎,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通過資產評估和進場交易可以確保交易標的價值發現,保證交易價格公允,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研究”課題組

完善國有資產評估和進場交易的政策建議

1.完善國有資產評估的建議

(1)由產權持有單位選聘資產評估機構,主導評估行為。標的企業選聘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易受標的企業干預,影響其開展工作的獨立性,進而影響資產評估結果。由產權持有單位選聘資產評估機構並支付評估費用,資產評估機構與標的企業無委託關係,僅對產權持有單位負責,可保障其獨立自主開展資產評估,有利於資產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

(2)對重大交易項目採取兩家資產評估機構同時評估的方式。對重大國有資產交易項目,應規定委託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資產評估機構,並同時委託兩家評估機構各自開展評估,最後由國資監管部門聘請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整合,確保評估價值更具合理性。

(3)明確規定資產評估目標和資產評估方式的選擇依據。資產評估目標和資產評估方式直接影響評估結果。資產評估目標是指委託評估方對其委託評估資產的價值類型的定位,一般包括重置成本價(成本法)、現行市場價(市場法)、預期收益現值價(收益法)和資產清算價等,其評估價值類型的選擇應依資產的形態而定,不應由委託方隨意確定。比如當涉及企業整體轉讓時,對企業商譽的評估,就宜採用預期收益現值價。從制度上明確評估依據選擇的一般規則,對評估行為能夠起到規範作用,可以有效減少評估的隨意性。實踐表明,採用不同評估方法所得的增值率中,收益法和市場法要顯著高於成本法,收益法雖高於市場法但不顯著。為全面科學評估資產價值,滿足相關交易方和監管方價值參考的需求,一般應首選市場法,輔之以收益法;在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的情形下選擇收益法;在缺乏市場交易案例並無法判斷企業未來預期收益的情形下可採用成本法。

(4)嚴格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管理。一是建立單獨的無形資產評估師准入制度,對無形資產評估師的資質、培訓、管理作出特殊安排,提高無形資產評估師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加強其執業資格的認證和管理。二是發展專職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嚴格按照各類資產的不同特徵和操作程序認真評估各類國有無形資產,避免國有資產交易中無形資產被低作價、亂作價。

(5)規範資產評估信用檔案制度。建立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信用檔案制度,形成有效的委託人、同行業和全社會的反饋投訴機制,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道德信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資產評估機構主管部門要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進行週期性審查,對市場表現不好、信用記錄不良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應及時取消其評估資格。加強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繼續教育與培訓,持續提升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2.完善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政策建議

完善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既要考慮如何更好發揮其價值發現功能,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考慮如何提高交易效率,確保企業高效運轉。建議通過資產分類的方式完善進場交易,對重大產權交易,比如企業控股權轉讓等,要優化交易方式、提高信息披露詳盡度、充分徵集意向投資者;對實物資產或小比例產權轉讓,要充分利用網絡競價的優勢,提高交易效率。

(1)重大產權交易宜採取交易所競價和綜合評定相結合的方式。以“價高者得”的競價方式適合資產轉讓,比如房地產、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債權等,及企業全部或極小比例產權轉讓。對於轉讓企業控股權,或轉讓後參與者參股比例較大,宜採取交易所競價與綜合評定相結合的方式。該類交易不僅要考慮交易價格高低,還要考慮投資者給公司未來發展帶來的資源及協同效應,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需要股東之間具有相互信任、良好協作的關係。解決人合問題不能全靠交易所競價決定,需要結合綜合評審,即在第一輪競爭性報價確定投資者範圍後,進入第二輪綜合評審,將投資意向方的資金實力、管理能力以及交易條件要求等納入評審範圍,由評審專家小組根據事先確定的評分標準對意向方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打分,最終確定中標人。競價加綜合評審的方法滿足了產權交易雙方的“資合”和“人合”的要求,不僅使國有資產在交易時“保值增值”,在企業未來發展中也能“保值增值”。

(2)提高重大產權交易信息披露的詳盡度,延長披露期限的最低限。較詳細的信息披露和較長的披露時間,可以使意向投資者有充分時間收集相關信息,對交易標的做出客觀、詳盡的研究、分析和判斷,從而做出科學投資決策,保證最大限度徵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資者。因此,對重大國有產權交易,一要擴大信息披露內容。除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披露的內容外,應增加下述內容的披露:企業主營業務情況及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地位;與業務相關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境外資產及境外經營情況;生產技術、研發創新、主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控制情況;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技術人員情況;業務發展計劃和目標;風險因素,包括環保、市場、財務、技術等風險。二要延長信息披露的最低限要求時長。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對外正式披露信息的時間,延長到不得少於90個工作日。

(3)規定重大產權交易須通過多種途徑充分徵集意向投資者。實踐表明,溢價比例高的成交案例都是在徵集投資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在掛牌產權交易機構發佈信息的同時,還在其他地區的產權交易機構同步發佈信息;從投資人信息庫中精心篩選投資者,進行精準推廣;舉辦各種項目情況說明會、項目推介會、項目路演會等。通過這些方式最大限度地徵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資者,為充分競價奠定基礎。

(4)對實物資產、小額產權等,要充分利用網絡競價方式,提高交易效率。與傳統場內競價相比,網絡競價具有客觀公正、交易成本低、競買人的私密空間大、競價方式靈活多樣等優勢。採用互聯網報價,競買人互不見面,從而最大限度降低了競買人之間互相串通圍標的情況發生。網絡競價系統具有動態報價、多次報價、一次報價、限次報價、協商報價、反向報價等多種競價方式,轉讓方可以依據項目特點、市場情況及競價策略等予以選擇,從而使競價效果達到或超過預期目標。

(5)進一步完善統一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一是指導地方對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整合,解決一些地區產權交易機構數量較多、規則不統一、區域市場壟斷等問題;二是逐步將各種分散的土地、技術、股權等交易市場合並,形成統一的大市場;三是建立各部門共同參與的監管體制,建設企業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規範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推動產權有序流轉。

(課題負責人:張軍擴,課題協調人:馬駿,執筆人:袁東明、李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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