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7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7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好消息!一批医保惠民便民新政策将于7月1日上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更加方便,医保关系转移更加顺畅,药品项目申报更加简化。日前,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医保新政策进行解读,涉及8项政策。快来了解↓

①扩大转外地就医范围,简化备案手续

7月1日起办理转外就医备案的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

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扩大到境内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自治区)域范围。

②扩大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的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范围,从原来的老年居民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成年居民、学生、婴幼儿、未成年人)。上述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均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例如:婴幼儿户籍在宁波,在宁波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却长期养在杭州爷爷奶奶家,就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杭州看病就医的医疗费可以享受宁波就医一样的待遇。

③延长医疗费报销期限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报销,减少参保人员跑腿,医疗费零星报销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12个月不等,统一延长到12个月(指医疗费结算票据上日期往后12个月),这样不着急报销的参保人员,就可凑齐医疗费一并报销,只要注意报销时医疗费票据日期别超过12个月就可以。

医疗费零星报销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内容

目前政策

政策调整后

急诊就医医疗费报销期限

6个月

统一为12个月

转外地就医医疗费报销期限

6个月

异地居住就医医疗费报销期限

12个月

④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项目

⑤调整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的限额标准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从原来的一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调整为一天内购买总额不超过120元(120元额度计算时包括所有各类包装规格的药品)。

7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⑥调整转外地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未办理备案自行去外地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下浮10个百分点。

政策调整后转外地就医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人承担比例高10个百分点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0%,个人承担比例高20个百分点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30%,个人承担比例高30个百分点

未办理备案自行去宁波市外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

在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再下浮10%,个人承担比例分别再高10个百分点


⑦简化部分药品、项目申报事项办理

1.取消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行政部门备案

2.取消医保非处方药品的行政部门备案

非处方药指不需要医生出具处方,可直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因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对非处方药进行调整等原因,需新增医保非处方药品的,不再需要向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药品信息上传申报,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是否为非处方药,参保人员可查看药品包装上的“OTC”标志,或通过宁波人社医保通APP中的公共栏目---药品目录查询,输入药品通用名,可以查到该药品是否为非处方药。

⑧简化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大市内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内跨统筹区(指在宁波市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之间)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只需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不需要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凭证,由原来的“跑二次”变为“跑一次”,之后的医保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全程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代办。

考虑到部分参保人员的便利性,也可以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

7月份起,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信息由全市医保经办机构相互之间采用数据调取方式直接转接,不再采用原来的信件邮寄方式,与该事项原要求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比,将大大缩短办理时间,预计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7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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