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了10萬元買房,離婚後淨身出戶,房子也給了前妻,這錢應由誰還?

東友律師事務所

因為借錢用於買房子,所以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償還,離婚不是藉口,先還完錢再離婚最好,如果一方淨身出戶,那麼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歸於一人,理應由佔有財產的人還債,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還債責任的除外。

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個事並不複雜,如果丈夫沒有拍胸脯大包大攬,或者淨身出戶也包括債務在內,那麼債務應由妻子償還,如果妻子不還,那麼你就求朋友上法院告你和前妻,最後法院會判決你前妻還債。

如果離婚時,你淨身出戶,一仗義,連外債也答應了,那麼這就得你自己還了,這些問題,空口無憑,必須立字為據,這也是上法庭的證據,這個丈夫應該好好想想,是否簽了這樣的協議。

通常淨身出戶的人都有兩個特點,第一通常有過錯,最大的過錯是外遇,第二離婚時很仗義,離婚後很後悔。


韓東言

【事件】

張強(化名)與李娜(化名)結婚後因無房居住,與2000年8月1日以個人名義向朋友王毅(化名)借10萬元購房,約定5年後歸還,未約定是否計算利息。後張強外出打工與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決張強與李娜離婚,家庭財產全部歸李娜所有。借款期到後,王毅找到張強要求償還10萬元欠款。張強卻以錢用於買房,房子被前妻分得債務應有前期償還為由拒絕償還。王毅的錢應該由誰還?李娜還是張強?


【分析】

首先應該確定張強所借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王毅)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王毅)與債務人(張強)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雖張強是以個人名義向王毅借的10萬元,但並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款項用途也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王毅有權要求張強和李娜連帶清償10萬元。


東友律師事務所

顯然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題主借的1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以一方名義對外的負債,有如下幾種情形可以被確定為個人債務:

  1. 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 數額巨大明顯超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個人債務;

  4. 不合法的債務,比如賭債等。

在題主描述的情形上,並不存在上述可以被確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因此,題主向朋友借的10萬元,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題主並未明確雙方是否存在關於債務的清償,因此,應當有夫妻的共同財產來清償,如果確實無法協商的,雙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律師理查德

如果是以下幾種原因,這借款10元無疑應該是由你本人來償還。

〈一〉,借錢人是你,當初是你出面向朋友借出的。

〈二〉,借款的時間是婚前,他屬於婚前你個人債務。

〈三〉,無論何種原因,你是淨身出戶,至於你當初借的10萬元,到底用在了何處,根本就沒憑沒據。

〈四〉,房子給了前妻時,並沒有向前妻說明其中有10萬元的債務。

〈五〉,前妻也並不知有此事情的存在,也並未答應過要替你償還10萬元的債務。

若果真如此,冤有頭債有主,有誰欠的欠款由誰來償還,對方找的借貸人一定是你,不管其中你想什麼方法,但是還款人一定是你。


白雪姐姐

其實,這個錢是離婚之前借的,雖說是以個人名義借的,但是用來買房子,這在結婚中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而且離婚後,借款人淨身出戶,房子歸另一半所有。於情於理,這個錢都應一人一半。因為讓借款人還吧,房子現在不歸他。讓房子所有人還吧,她又沒借別人錢。最重要的是,這個錢是在婚姻生效中,借的,屬於共同財產。所以,現在呢,一人一半比較合理。我回答不專業但感覺就是這樣。願開心順利!!!!


秋月白之夢

錢有可能借款人自己還也有可能夫妻共同還。 為什麼這麼說,往下看。

從題目裡,看不出這十萬元是婚前借的還是婚後。這一點很重要!

假設十萬是婚前借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題男方如果婚前借款,在借條上註明了買房還好,如果沒註明,對於買房遠遠不夠的十萬元,將很難舉證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前妻還將非常困難,只能自己償還。


婚後借款。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前妻要是不認可,那就只能另案起訴了。


繁谷客

我想問一下:你為什麼要淨身出戶?就憑藉你的10萬借款買房也應該拿回這房款!當然!現在這樣說有一點點晚的感覺,朋友借你的看你面子借的當然你還啊!如果還不起,要找前妻說明情況讓她來還!畢竟房子在她手裡!她是受益人!將心比心應該是可以得到理解與部分贊助!如果協商無果,就得重新準備好證據起訴婚姻判決債務問題!


琳洛知音情感故事

你傻逼了吧??你借的錢,肯定是歸你還!,離婚後的離婚協議不牽扯到房子和債務的協議,前妻就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三哥40126911

從法律上來說 誰借的誰還 即使是在實際生活中 也肯定是你還~但是 如果從人情 道德方面來講 借的錢買房了 房子給前妻了 即使前妻不還100%也應該承擔一部分,不過人家還不還都不錯 。


噴出新高度

1)債權人先要主張離婚協議的財產部分無效。 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上必須如實表達夫妻雙方的對外債務關係。這是處於保護債權人,防止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規定。2)債權人隨後可申請債務男女財產保全。先割除債務後,再執行夫妻共同“淨”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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