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法院公佈六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滕州法院公佈六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滕州法院公佈六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滕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長王奉潮通報了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犯罪案件;青島某公司申請執行滕州某生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王某申請執行張某、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兩起執行難典型案例以及陳某某申請執行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這6起案件中,有的被執行人頑抗到底,被判實刑,有的被執行人懾於社會輿論壓力以及聯合懲戒、信用懲戒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其中,楊某某、馮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犯罪案中,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王某某三人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在兩起執行難典型案例中,滕州某生化公司未履行法院判決還青島某公司貨款10萬元的生效判決義務,且被執行人故意躲避執行人員,逃避執行。法院通過新聞媒體連續發佈致被執行人的一封信,宣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並採取集體約談涉企事業單位被執行人的方式,當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宣傳教育,後被執行人迫於社會輿論壓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暫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4月,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繫,認為該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不符合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相應評審條件,並告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顧問法律後果。該公司最終認識到相應錯誤,同時迫於評審不能通過的壓力,依法履行了相關案款,使案件迅速得到執結。

此外,陳某某申請執行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反映被執行人楊兵現下落不明,其無財產線索向法院提供。通過網絡對被執行人楊兵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登記情況進行了查詢,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因車禍造成腦震盪等併發症,患有突發性腦梗,生活不能自理,女兒在上大學,現家庭無生活經濟來源,生活特別困難,為了幫助陳某某解決實際困難,發院依法幫助其申請了司法救助。

典型案例

拒執罪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某某系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在審理原告徐某與被告楊某某、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期間,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生產設備,裁定查封期間生產設備由該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轉讓、抵押、損毀等。同時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告人楊某某。楊某某在明知該財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於2014年5月份將其中的部分機器予以變賣,致使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楊某某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在審理原告姜某與被告馮某某、韓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期間,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馮某某經營的滕州市某塑料編織袋廠的機器,裁定查封期間機器由該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轉讓、抵押、損毀等。同時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告人馮某某。馮某某在明知該財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於2016年12月份將上述機器予以變賣,致使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楊某某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在審理原告滿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期間,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某某承包的滕州市某核桃園內的核桃及收益,裁定查封期間核桃園內的核桃及收益由王某某保管使用,但不得轉讓、損毀等。同時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在明知該財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核桃變賣轉移,致使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楊某某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當前“基本解決執行難”大環境下,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建立司法威懾機制、保障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和群眾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導向的現實意義。

執行難典型案例

2. 青島某公司申請執行滕州某生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青島某公司與滕州某生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其通過訴訟,本院依法判決滕州某生化公司償還青島某公司貨款10萬元,該判決生效後,滕州某生化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本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且被執行人故意躲避執行人員,逃避執行。後我院通過新聞媒體連續發佈致被執行人的一封信,宣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並採取集體約談涉企事業單位被執行人的方式,當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宣傳教育,後被執行人迫於社會輿論壓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解決執行難不僅是法院的事情,而且依靠新聞媒體的宣傳,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努力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社會氛圍。新聞媒體對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

3. 王某申請執行張某、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本院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被執行人張某、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均以暫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4月,我院執行指揮中心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繫,就該局擬審定的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名單進行審查,發現該名單中包含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不符合相應評審條件。本院通過傳喚被執行人山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顧問,告知其法律後果。該公司最終認識到相應錯誤,同時迫於評審不能通過的壓力,依法履行了相關案款,使案件迅速得到執結。

【典型意義】該執行案件的辦理充分體現了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屬性,執行工作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辦、各部門協助的社會化協同執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聯合懲戒、信用懲戒等措施,形成社會合力,解決執行難題。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4. 陳某某申請執行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本院受理陳某某訴被告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後依法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陳某某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共計156 303.98元。陳某某於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審判階段無保全的財產。在執行中,本院於2017年11月15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被執行人楊兵拒不申報財產,本院依法於2018年1月2日將被執行人楊兵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於2018年4月17日限制其高消費。本院於2017年11月10日、2018年4月17日通過網絡對被執行人楊兵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登記情況進行了查詢,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於2017年12月12月向滕州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楊兵名下存有房產。於2017年12月29日向申請執行人進行調查,申請執行人反映被執行人楊兵現下落不明,其無財產線索向法院提供。上述原因導致該案執行不能。

申請執行人陳慶餘因車禍造成腦震盪等併發症,患有突發性腦梗,生活不能自理,女兒在上大學,現家庭無生活經濟來源,生活特別困難,為了幫助陳慶餘解決實際困難,本院依法幫助陳慶餘申請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義】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本院在執行上述案件中,窮盡調查手段,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本院經與該案申請執行人約談,依法將上述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立即恢復執行。對於確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我院將積極爭取司法救助基金,解決申請執行人的實際困難。

滕州法院公佈六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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