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都已經離婚了,保險公司卻要賠給對方?

保險觀察今天要講的這個話題,各位已婚人士不一定都用得上,絕大多數人也不希望用上,單身狗暫時更是不可能用上了!不過,關於離婚保險金給付問題可是個重要知識點,大家可以先get,作為知識儲備。


為啥都已經離婚了,保險公司卻要賠給對方?

單身狗再次遭到一萬點傷害

關於離婚後保險金的給付,曾經是有過實際的案例的,並且引起過巨大的爭議。我們先來看一看。

案例

2002年,錢女士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額是10萬,並指定受益人是其丈夫汪先生。

2005年初,錢女士和丈夫離婚了,沒想到僅僅6個月後,錢女士因車禍身故。

錢女士的父母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而知曉此事的汪先生也同時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在核賠過程中,發現在保單上,汪先生是錢女士唯一的身故受益人,且在雙方離婚後,錢女士並未及時變更身故受益人

為啥都已經離婚了,保險公司卻要賠給對方?

離婚後未及時變更保險受益人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保險公司究竟該將理賠金賠付給誰呢?

從保單上來看,保險金該賠付給前夫汪先生。

但從常理上來看,雙方已經離婚,錢女士的本意應該與投保時的想法不同了,只是沒有辦法再去求證了。

最後,保險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將10萬元理賠金賠付給了前夫汪先生。

雖然錢女士的父母對這種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大喊不公平,但是也沒有辦法,當時的保險法對於這種情況並沒有權威的解釋

不過說句題外話,我也想質問下這位汪先生,你和前妻離婚了,本來就已經令對方家庭受到傷害了。離婚沒多久,錢女士就出了車禍,說不定也和離婚造成的心靈創傷有關。你還好意思去拿這保險理賠金?

解讀

自2015年12月1日起,這一問題將不再成為困擾,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有了指導性的解釋,也就是很知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在保險法解釋(三)中,針對夫妻離婚後未更改受益人的情況,保險金如何給付有了權威的解釋。

如果你去網上搜索保險法解釋(三)的話,有可能會搜出來兩個版本,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完全不一樣。

  • 在一個版本中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受益人與被保人身份關係發生變化,則按約定的姓名確定受益人。

    如果依據這樣的規定,錢女士和汪先生在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但如果是依據約定的名字來給付保險金,則應該將理賠款給到汪先生,保險公司的做法就沒有問題。

為啥都已經離婚了,保險公司卻要賠給對方?

某版本保險法解釋(三)的規定(錯誤)

  • 在另一個版本中,則有相反的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受益人和被保人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則認定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將按法定受益人處理

    根據這一規定,錢女士和汪先生離婚後,即使錢女士未變更受益人,也應認定為未指定過受益人。這樣,前夫汪先生不可能再領取到保險理賠金。有資格領取理賠金的是錢女士的父母、子女(假設有)、現任丈夫(假設有)

    如果以上三種關係的人都不存在的話,保險金給付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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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版本保險法解釋(三)的規定(正確)

之所以網上會出現兩個版本,是因為前一個版本是在徵求意見稿中出現的,後一個版本才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並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

因此,現行正確的審判標準,是依據後一個版本執行的,即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身份關係發生變化,則當作未指定受益人處理。

結合案例情況,錢女士父母是健在的,保險金應給付父母。這樣的給付方式,也符合生活中的“常理”。

法律的進步,就是在一次次法律空白地帶和不符合常理的判決中,逐步完善起來的,保險法亦是如此。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有犧牲者,但同時也是促進法律條文完善的奠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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