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5月2日上午,湘潭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党校公开开庭审理湘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工作人员、湘潭县花石镇原东晓村省定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员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据悉,该案是湘潭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由其调查终结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案。该案由县法院院长余清华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湘晖出庭支持公诉。参加庭审旁听的有包括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消防大队、县乡扶贫办等单位党员干部及县扶贫工作队员共计350人。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湘潭县花石镇原东晓村、龙潭村驻村工作队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龙潭村“亮化工程”中侵吞 4 盏太阳能路灯,涉案财物价值 13210 元;在原东晓村干旱塘修复项目中侵吞“工程管理费”和“工程设计费” 17700 元;在代发原东晓村、龙潭村危房改造补助和贫困户助学补助中侵吞、骗取补助资金 59800 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 90620 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6 年 10 月,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开展“亮化工程”项目,经村干部与张某某商量后决定在原东晓村村部、原赵家营村部分别安装2盏太阳能路灯。张某某欲在其位于青山桥镇松柏村和平组的老家私自安装太阳能路灯,便要求承包方王某某在采购路灯时为其多采购2盏。原东晓村村部安装 2 盏路灯后,原赵家营村部的路灯因故没有安装,张某某遂指使承包方王某某、赵某某将剩余 4 盏太阳能路灯安装在其老家。后该 4 盏太阳能路灯费用由龙潭村在“亮化工程”项目中统一结算,并向湘潭县花石镇财政所报账列支。2017 年 7 月,湘潭县花石镇纪委、审计站在清查龙潭村亮化工程时发现 4 盏太阳能路灯结算但未安装的情况,张某某为防止其侵占路灯的事情被查,安排他人将 4 盏路灯的费用 13120 元退回给湘潭县花石镇财政所。

2016 年 6 月,湘潭县花石镇原东晓村同心组“干旱塘”的塘基被洪水冲垮,经村支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讨论决定对干旱塘恢复重建。张某某联系湘潭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由该设计院制作了《干旱塘滑坡处险工程实施方案》和《干旱塘恢复重建工程预算表》(下称《预算表》)以及设计图纸,其中《预算表》中列明工程设计费11800元和工程管理费5900元。后该工程由刘某某挂靠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获得该项目。2017 年 7 月 20 日,干旱塘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结算后,张某某在明知不需支付工程设计费的情况下,指使刘某某将工程设计费 11800 元和工程管理费 5900 元共计 17700 元交给邓某某,并将其中 13120 元用于归还邓某某为张某某垫付的资金,余下 4580 元归张某某所有。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张某某在代发原东晓村、龙潭村贫困户助学、危房改造资金过程中,采取虚报和截留的方式,将其中 59800 元补助资金占为已有。2016 年 1 月 7 日,张某某在代发 2015 年度花石镇原东晓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湘潭县财政局应发放给欧某的危房改造补助 10000 元予以截留,用于其个人开支。

2016 年 9 月 29 日,张某某在代 2016 年度花石镇原东晓村助学补助时,将湘潭县财政局应发放给赵某家的助学补助 3000 元、胡某家的 4000 元、刘某家的 3000 元、王某家的1000 元、邓某家的 9600 元予以截留,用于其个人开支。同时,张某某在制作《花石镇东晓村贫困户助学补助表》时虚造“胡某玫、胡某阳”的身份信息,骗取助学补助 9600 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7 年 11 月 22 日,张某某在代发 2017 年花石镇龙潭村助学补助的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手段,截留赵某家 3000 元、胡某家4000 元、刘某家 3000 元;虚造“胡某枚、胡某阳”的身份信息,骗取助学补助 9600 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2018 年 1 月 31 日,张某某主动向湘潭县纪委上交干旱塘恢复重建工程违法所得款 17700 元。2018 年 2 月 9 日,张某某主动向县财政局退缴危房改造补助和贫困户助学补助 59800 元。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就张某某贪污的具体数额、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量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就公诉人起诉的大部分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均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省定贫困村驻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后已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的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法院遂作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张某某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 9062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廉贪一念间,荣辱两世界

张某某的认罪悔罪,让旁听的党员干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的惨痛教训。他们纷纷表示,党员干部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住各种诱惑,筑牢抗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