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二讲:什么是公共利益

史西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二讲:什么是公共利益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讲第二讲,什么是公共利益? 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都会说,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第八条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有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六种情形,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但现实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商业开发,歪曲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内涵,任由市县人民政府自己解释公共利益。这样的房屋征收是违法的,也将面临着司法审查被撤销的风险。所以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为被征收人首先要审查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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