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2011年以前。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被征收人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提前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但是,无论哪一部法律,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无疑让房屋征收部门有了可称之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对公共利益以列举的方式在内容上予以类型化,试图将商业行为从征收拆迁中分离出去,以增强征收拆迁的公益性,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列举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整部条例的灵魂所在。条例把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上进行类型化,使得这一概念在司法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还留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这样的兜底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即便如此,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上仍存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形,征收部门的违法征收情形难以被制约。虽然征收条例强调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放在规划阶段进行,但是,在规划阶段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论证会、听证会程序模糊而且浅显,流于形式且无法保证公开透明,直接影响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尤其是集体性征收案件,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更能代表公共利益,他们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条例在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上并没有一个能让被征收人制约征收部门的条款,不失为一种遗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此外,征收条例中有关旧城区改造这一条款也备受争议。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弹性过大而无法界定。结合以上分析,征收补偿条例关于“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类型化,使其具有法律实践上的操作性,但在认定“公共利益”的认定上,仍存在完善空间,这也导致了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或者面子工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扩大公益拆迁范围,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就目前来看,被征收人仍处于征收中的弱势群体,应当做好充足的防范,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依法维权,切实解决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参考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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