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查出女方有HIV,法律規定要保護病人隱私,你感覺醫生應該暗示男方麼?

防病勝於治病

此問題絕對令人揪心!

一方面是患者的隱私權,一方面是患者另一半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在二者之間,任何有良知的醫生都會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是職業操守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良心和道德的拷問!

實際上,作為準備一起共同生活一輩子的兩個人來說,雙方應當具有忠實的義務,應當為對方著想,患者本身才是那個最應該將患病情況告知對方的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應當及時“將感染或發病的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所以,為了對自己負責,婚檢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必須不能把命運繫於他人之手,出於公平起見,雙方應當約定,要求醫生當著大家的面將體檢結果說出來,或者約定體檢報告互相檢閱,這才是治本之舉!


打虎拍蠅

這個問題實際上回答起來很簡單。不管是女方還是男方,被確診為hiv感染,醫生能有的權限只能告訴當事人,而不能夠通過暗示或者其他方式告訴她的性伴侶,一旦被告知了,那叫洩露隱私,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國家現在以每個月5000左右的新發hiv感染者的速度快速的增長,而且這些新發的感染者主要是年輕人,是性活躍期的人,那麼就有可能進一步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如果我們不進行合理干預的情況艾滋病的疫情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希望能夠國家立法,如果hiv感染者不把自己的病情告訴自己的性伴侶,而仍然和自己的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把hiv傳染給對方的話,要負嚴重的法律責任。


皮膚科徐宏俊醫生

檢查出女方有HIV感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對於十六週歲及以上,需要告知感染者本人即可。

醫生有無義務告知或者暗示男方?

沒有義務。

對男方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是的。但是醫生有責任對於感染者確診後的首次諮詢進行必要的諮詢和指導。

醫生會語重心長的對感染HIV的女方說,艾滋病病毒的傳播可以通過性接觸、血液途徑及母嬰傳播。因此,您的男朋友就有感染艾滋病的風險。

只有檢測後,我們才知道他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如果沒有感染,我們要想辦法保護他不要感染;如果他已經感染了,我們就一起想辦法怎麼能夠健康生活。

知道自己感染,卻不告訴配偶、男朋友、性伴侶,女方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知道自己感染還傳染給別人,依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無論是女方家人還是外人,都屬於故意傳播,是違法行為。

如果女方還有顧慮怎麼辦?

徵得女方的同意,醫生可以協助她,選擇一個合適的地點,醫生告訴男方女方感染的情況。當然,女方的信息和相關資料都是保密的。

除了女方的男朋友及早檢測有無艾滋病,採取安全性行為也是必需的,每次性生活一定要堅持正確使用避孕套,這樣才能保護愛人不得艾滋病。


付虹醫生

無意中看到了這個問題,因為我是在疾控中心專業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所以我來回答一下吧!

題主應該把問題修改一下,換成在婚前體檢中,一方檢測出感染了HIV ,醫務人員該不該暗示或者告訴另一方!因為我在工作過程中不單單遇到女的感染了的!

這個問題確實很棘手,我們在工作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醫務人員只能將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訴本人,除本人以外的人員都不能告訴,包括其配偶或性關係者。而感染者的配偶或者有性關係者只能有感染者本人告訴她們,再讓他們去做篩查。

如果感染者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感染者的監護人。

網上不時的報道出婚前檢查出感染了HIV,醫務人員沒有將感染信息告訴配偶,而配偶起訴醫務人員的案例。其實醫務人員是無辜的,因為法律文件的模稜兩可才導致了這個局面。

最後希望國家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吧,因為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醫務人員確實不好處理!


心中有夢很幸福

由於工作關係,我經常可以接觸到婚檢工作人員。我見到過婚檢檢測出HIV,梅毒,乙肝的情況,後兩種都好說,可治癒或者控制的。但是HIV真不一樣,雖然傳染途徑少,但只是針對普通人接觸。

重點信息:偏僻小縣,人口不到40萬,每年婚檢不到4000對,居然每年都能檢測出1-4個HIV陽性。不告知不討好。

第二件事,檢查出女孩可能懷孩子特別困難(病情就不說了),一個醫生不小心順嘴說出來了。男的直接炸鍋了,給家裡人打電話,男女雙方家裡一共來了40-50人,差點把醫生都給打了。

鬧事原因:男方因為彩禮已經給了十幾萬,酒席錢都付了,買的黃金首飾還有好幾萬。需要賠償!

女方的原因就是,大夫毀了這個女的,以後沒辦法嫁人了。需要賠償!

堵住單位正職和涉事醫生,專門坐門口堵,幹嘛都不讓出去,最後政府各個部門插手,最終賠錢解決問題,此事件發生在寧夏(重點信息)告知後也不討好,都是法律要求保護隱私的。

結論:沒有法律作為後盾,使得做事沒有章程,告知不告知都不對,但正因為這些矛盾才凸顯了婚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議:1,國家應該恢復強制性婚檢。2,為婚檢專門立法,準配偶應該對另一半的身體健康權有知情權。


96971009

看到這個問題,小天專門查了一下相關法律規定,其實,如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流程操作,是不應當成為棘手的難題的。



我們先看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主要從《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兩部法律中來找。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從《母嬰保健法》第九條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婚前中發現一方感染有HIV,不用告訴另一方雙方患有什麼病,而應該告知雙方或者直接在婚檢單上備註:“因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建議治癒之前,暫緩結婚。”只要有這麼一句話,就足夠了。至於有什麼疾病,讓雙方自己解決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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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婚檢中,確實查出了攜帶感染,恐怕雙方都難以再繼續了吧。


魯風遺韻

這個網上已經有視頻了。大家可以去找。

女子第一任婚姻丈夫正常,第二任丈夫婚後死亡,該女子知不知道他丈夫的死因,有待考證,然後有了第三次婚姻,而且還婚檢了,該女子檢查出來,但是醫生沒有告訴,並且注意了,她也沒有自覺的告訴他丈夫,然後就是他丈夫也感染了~

讓我們回到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嚴肅,而且有些觀念要理清。

法律只是一個基本保障。

法律保護人的生存權,不保證人的愛情。

這點一定要認清。

艾滋病,這個必死之證,目前還沒有重大進展。

國家也給於一定幫助,這也是生存權。

讓我們回到愛情上來

首先,要知道愛情不是必需品。生存才是第一位的

如果連生存都保護不了,那麼還是要以自己的生命為主,愛情先不要談了。

如果強求愛情,那麼就是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這也是對另外一方的尊重。否則就是欺騙,這又牽扯到愛情,而且法律也不保護。

所以,此時男女雙方一定要相互瞭解對方,這樣才能免於惡略事件發生。

這個事情還有就是山西15名高中生考上大學,並且校方不公佈其隱私。而再次引發的思考。

其中一個女孩被採訪的時候說她渴望愛情。

對於愛情,她是怎麼想的,她有沒有法律觀念,甚至是道德意識的觀念,對她人生命的尊重。

是的,回到問題的核心,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醫療工作者在二者之間,選擇了法律,漠視了生命。德性有虧~

而且醫療工作者把它推給了法律,來換取良心上的安~也許就沒有~

醫療工作者都不做出改變。

話說我不是婚檢處的工作人員,也不敢保證我會怎麼做。要工作還是要良心。

婚檢處的工作人員大概選擇了工作吧


知慍

首先呢,做婚檢,目的是瞭解自己和配偶的身體狀況,醫生做完了檢查,所有的問題都在檢查報告裡。出於法律要求醫生保護病人隱私的考慮,醫生不能將檢查者的信息私自告訴其配偶。

檢查單是給予了被檢查者的,完全可以互相看彼此的檢查單,來了解彼此的身體狀況。1分鐘都用不到,為什麼非要醫生冒著被記過,停職,甚至更嚴重的吊銷執照的風險來給你說。難道別人倒黴了你心裡會很爽?

再其次,假如一個是艾滋病,另一個不知情,醫生沒告訴,自己也不去看婚檢結果,染上了病,就去怪醫生?不看檢查單你們來做婚檢幹嘛,錢多沒地方花嗎?不識字嗎?


白白的窩瓜

正確做法是,雙方約定“一起去婚檢”,報告出來後約定“雙方-互看(或者互相理解,要醫生當著你倆面同時說出你倆的結果)-對方的-完整-體檢報告”,然後以此為前提“再同意結婚領證”否則,拒絕和其結婚,不看到對方的完整婚檢報告就堅決不去領證。“她向你隱瞞她的報告結果”是她的權力,而“是否在獲知體檢結果後再和她結婚”是你的權利。

現實裡大部分的人,都是自願放棄 “提出查看對方報告的要求” 的權利,恐怕自己的報告都不看一眼就扔了,然後迫不及待的去結婚生孩子,活該你被對方感染,更不要推卸責任給醫生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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