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43期:從網上買假藥再賣給患者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該市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被告人劉某、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7萬元和3萬元;兩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收回其銷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藥進行依法處置,並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1年起,來安縣百姓藥店經營者劉某未按照藥品經營規範的相關要求,驗明藥品是否具備合格證明等標識,從網上聯繫銷售人員,陸續購買“筋骨丹全蠍蝮蛇丸”1906盒,共計銷售1849盒,銷售金額為3.2萬餘元。2017年5月10日,來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對該藥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筋骨丹全蠍蝮蛇丸”57盒。

  自2013年起,來安縣水口鎮擁巷村衛生室醫生王某,在明知劉某銷售的“筋骨丹全蠍蝮蛇丸”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仍以每盒15元到18元不等的價格購買1830盒。王某夥同衛生室另外5名醫生在明知“筋骨丹全蠍蝮蛇丸”系假藥的情況下,作為藥品銷售給患有關節炎、頸椎病和有疼痛症狀的患者使用,獲取不法利潤後6人平分。

  截至案發,包括王某在內的6名醫生共計銷售“筋骨丹全蠍蝮蛇丸”1819盒。2017年5月10日,查獲該衛生室“筋骨丹全蠍蝮蛇丸”11盒。

  經滁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在來安縣百姓藥店、擁巷村衛生室查獲的“筋骨丹全蠍蝮蛇丸”應按假藥論處。

  案發後,包括王某在內的6名醫生共退繳違法所得4.5萬餘元,劉某退繳違法所得3.2萬餘元。

  劉某、王某因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被琅琊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此案5月24日開庭審理後,劉某、王某按照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已於5月29日在《新安晚報》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被告人王某夥同其他醫生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包括王某在內的6名醫生系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應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劉某、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且經相關司法局調查評估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符合緩刑條件,故對其宣告緩刑。同時,法院依法對劉某及王某等6名醫生宣告禁止令,禁止在兩人緩刑期間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劉某、王某銷售假藥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