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折寿”30年,房产公司必须赔偿

白女士花了20多万元,买下了这个小区5层的一套房屋。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切都很顺利,新房按时交付,质量、面积都没有缩水,入住后也样样称心。开始白女士还暗暗庆幸,可到了拿房产证的时候,问题出现了。白女士一共拿到了两份证书,一份是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另一份是《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而这两份证书,在内容上是矛盾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上,使年限仅为40年,两者差了30年,而这一巨大损失要摊在住户身上!更令白女士不明白的是,在关于土地用途一栏中,还赫然写着商业用地。

新房“折寿”30年,房产公司必须赔偿

这一切让白女士吃惊:我买这房,必须有这房的合法产权。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这房就不是我的。而说我有这房产权的,就是这两份法定的证书。可拿到手的证书,矛盾,又对房主极为不利。这房的使用权到底是70年,还是40年?买房是自己住的,根本没有什么商业用途,可证上却写着商用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白女士越琢磨越觉得这事不对劲,频频去找房产商,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万般无奈,白女士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商对这一切给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房主由此蒙受的损失。作为白女士的代理人,律师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由于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未对房屋使用年限条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由于两份证书前后矛盾,白女士作为房屋产权人确实损失了3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一旦到期,白女士无会损失相应的费用用以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一切房产商并未告知白女士及其他业主,是有过错的,对此房产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估算了一下,损失大约在万元左右,对于这笔房主几十年后不得不支付的款项,应由房产商予以补偿。

新房“折寿”30年,房产公司必须赔偿

律师特别指出,类似白女士遇到的房屋使用年限的问题,虽然还不太普遍,却非常致命,百姓在购买房时,一定要留心注意。否则房屋“折寿”了几十年,自己却不知道,损失就大了。

在法院的调解下,房产商愿意对房主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商对白女士作出一次性赔偿,赔偿数额为1万元。

​这个案例告诉您:白女士对房产证明的留意,并敢于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值得称赞。或许还有百姓认为,只要住进房子,房子就铁定是自己的了。其实不然,只有合法的房产证明才是房屋产权最有力的证据。对这一关键问题,百姓决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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