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折壽”30年,房產公司必須賠償

白女士花了20多萬元,買下了這個小區5層的一套房屋。在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切都很順利,新房按時交付,質量、面積都沒有縮水,入住後也樣樣稱心。開始白女士還暗暗慶幸,可到了拿房產證的時候,問題出現了。白女士一共拿到了兩份證書,一份是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另一份是《土地分割轉讓許可證》。而這兩份證書,在內容上是矛盾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土地分割轉讓許可證上,使年限僅為40年,兩者差了30年,而這一巨大損失要攤在住戶身上!更令白女士不明白的是,在關於土地用途一欄中,還赫然寫著商業用地。

新房“折壽”30年,房產公司必須賠償

這一切讓白女士吃驚:我買這房,必須有這房的合法產權。沒有合法的房屋產權,這房就不是我的。而說我有這房產權的,就是這兩份法定的證書。可拿到手的證書,矛盾,又對房主極為不利。這房的使用權到底是70年,還是40年?買房是自己住的,根本沒有什麼商業用途,可證上卻寫著商用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白女士越琢磨越覺得這事不對勁,頻頻去找房產商,但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萬般無奈,白女士將房產商告上法庭,要求房產商對這一切給個合理的說法,並賠償房主由此蒙受的損失。作為白女士的代理人,律師經調查取證後認為,由於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未對房屋使用年限條款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由於兩份證書前後矛盾,白女士作為房屋產權人確實損失了3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一旦到期,白女士無會損失相應的費用用以支付土地使用費,這是不可避免的;而這一切房產商並未告知白女士及其他業主,是有過錯的,對此房產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律師估算了一下,損失大約在萬元左右,對於這筆房主幾十年後不得不支付的款項,應由房產商予以補償。

新房“折壽”30年,房產公司必須賠償

律師特別指出,類似白女士遇到的房屋使用年限的問題,雖然還不太普遍,卻非常致命,百姓在購買房時,一定要留心注意。否則房屋“折壽”了幾十年,自己卻不知道,損失就大了。

在法院的調解下,房產商願意對房主的損失進行賠償。最後法院判決:房產商對白女士作出一次性賠償,賠償數額為1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您:白女士對房產證明的留意,並敢於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值得稱讚。或許還有百姓認為,只要住進房子,房子就鐵定是自己的了。其實不然,只有合法的房產證明才是房屋產權最有力的證據。對這一關鍵問題,百姓決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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