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將房產轉讓給前妻逃避執行

故意將房產轉讓給前妻逃避執行

安徽南陵一被執行人被判刑

自訴人謝某與被告人楊某原系合夥關係,兩人合夥開辦浴場期間,發生民間借貸和委託合同糾紛。2015年12月,南陵法院判決被告楊某償還原告謝某借款本金83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後,楊某仍拒不還款,謝某於2016年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楊某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置之不理,擅自於同年2月2日將南陵縣籍山鎮某小區兩處房產轉讓到前妻周某名下,周某則將房屋轉讓至第三人名下並過戶,將房款另做他用。

南陵法院於2016年9月27日作出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並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後於2017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為切實維護自身勝訴權益,謝某充分利用拒執罪司法解釋,於2017年9月6日提起刑事自訴,將楊某、周某告至法院。

南陵法院受理這起自訴案件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與被告人周某曾為夫妻,雙方於2015年9月協議離婚。楊某雖提出是按離婚協議的內容將房屋過戶至周某,但該離婚協議對財產歸屬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債權人謝某,且楊某先將房屋無償轉讓給周某,再由周某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辦理過戶登記。該行為是明顯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表現形式,被告人楊某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周某雖然在借款產生時與楊某是夫妻關係,但周某既不是原案件被執行人,也不是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因此自訴人要求周某承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法無據,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無罪。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連同前罪合併執行刑罰。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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