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岗位生病 主管未准假 事后救治无效死亡 用人单位该担责吗

案例——

2016年5月份,小琪从江西老家来到深圳打工,在一家酒店做前台服务员。今年的3月23日因病入院,4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上的死因是:休克。小琪姐姐周女士称,主管不准假是导致妹妹最终身亡的主要原因,遂向酒店索赔150万元。

说法——


一、酒店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列举的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小琪病亡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当然,有人认为,小琪是在工作岗位上生病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处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我们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小琪自生病到死亡相距19天,远远超过了48小时,所以其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二、酒店要承担相关补偿责任。

广东省劳动厅于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规定可见,《社会保险法》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少了一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有所争议,但从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部门规章,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因此,在审理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案中,多倾向于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即支持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酒店已为小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就只要承担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如果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应全额承担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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