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

張某、王某、王某勤、陳某等四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0日,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陳某、郝某某歸還原告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72603.66元、利息人民幣10362.01元、逾期利息人民幣1799.44元、違約金人民幣23680.65元、律師費損失人民幣1萬元。判決生效後,陳某、郝某某未履行,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向江干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江干法院受理後於2017年11月6日裁定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陳某、郝某某名下的存款人民幣221622.76元;若存款不足,則查封、凍結、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同年11月8日晚,江干法院執行局執法人員前往南京市雨花臺區執行扣押浙A665RR奔馳車,向該車實際控制人即被告人張某出示了工作證、執行裁定書,告知張某法院要對該車進行扣押,張某拒不配合導致扣押未果。執行員告知張某不得移動、藏匿該車,並與張某約定第二天到車輛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處理。當晚,張某在明知他人拆卸車輛號牌的情況下,將該車開到南京市小市街被告人王某住的公寓樓下,告訴王某法院工作人員要把該車扣押回杭州,並將車鑰匙交給王某,交代王某第二天將車開到修理廠。同年11月9日早上,張某指使王某及被告人王某勤、陳某將該車開到南京市鼓樓區歐暢汽車維修中心,並指使他人將該車的發動機號磨損。執行員會同南京市鼓樓法院執法人員趕至歐暢汽車維修中心找到該車並當場送達執行裁定書和扣押清單,在該車尾部張貼封條,隨後由3輛警車組成執法車隊向南京繞城高速公路出發,準備將涉案奔馳車扣押回杭州。張某得知消息後,要求王某、王某勤、陳某追逐執法車隊攔下被扣押的奔馳車。當執法車隊行駛至南京繞城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路段時,王某、王某勤、陳某駕駛一商務車追逐執法車隊,強行超車並在奔馳車前方突然剎車逼停,造成執法警車和涉案奔馳車發生追尾事故,兩車均有不同程度損壞(警車實際維修費價稅合計人民幣9858.35元,奔馳車實際維修費價稅合計人民幣2400元)。王某、王某勤、陳某下車後繼續阻攔執行,張某隨後趕到案發現場質問法院執法人員,阻攔扣押涉案奔馳車,導致執法行為受阻,並造成寧洛高速G36南京繞城段擁堵3公里,擁堵車流滯留時間約30分鐘。

江乾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明知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並指使被告人王某、王某勤、陳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執行,王某、王某勤、陳某在明知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涉案財物的情況下,受張某指使以暴力手段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因兩罪法定刑相同,故以其目的行為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節,張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車輛追尾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2018年5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王某勤、陳某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明知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並指使他人以暴力手段阻礙執行,被告人王某、王某勤、陳某在明知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涉案財物的情況下,受張某指使以暴力手段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並造成車輛事故和交通堵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法院對涉案四名被告人均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相當,罰當其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良好的警示效果。

2

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自訴人汲某與被告吳某某及林某、寧波市鄞州某酒店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吳某某、林某歸還汲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41977元,並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承擔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500元;寧波市鄞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於2014年8月16日生效,但吳某某一直未履行判決義務。

2014年8月27日,汲某向海曙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曙法院於同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始終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2014年9月26日,海曙法院從吳某某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扣劃存款人民幣18900元,該款已由自訴人汲某領取。吳某某作為被執行人在海曙法院有5起執行案件,執行標的額總計達人民幣460餘萬元。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5月26日,因吳某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海曙法院對吳某某先後11次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實際共執行163天)。2015年8月3日,汲某與吳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吳某某仍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另查明,吳某某於2014年6月至8月間,有轉讓股權收入15萬元和大額存款行為,但均未用於履行判決,海曙法院依法扣押了其名下房屋予以拍賣。

2016年10月25日,海曙法院將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移送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立案偵查,該局於當日受理並立案,後於2017年11月9日,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對吳某某的刑事立案。汲某向海曙法院提起自訴。海曙法院受理並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經人民法院多次採取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執行,又在法院執行期間將其所得款項隨意處分,擅自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起訴的罪名成立。2018年6月8日,海曙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吳某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曾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雖然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撤銷了該案,但是根據相關規定符合自訴條件,法院依法受理並進行了審判,最終對其作出了定罪處罰,有效避免了追究拒執犯罪時的司法機關意見不一、扯皮現象,及時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3

倪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8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倪某某對1000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判決於2016年9月12日生效,同年10月26日立案執行,倪某某未主動履行連帶責任。

2016年11月,被告人倪某某將其拆遷補償款372.3257萬元匯入其岳母的銀行賬戶,並由倪某某對上述款項進行實際控制、支配。其後,倪某某將220萬餘元轉匯他人,10萬餘元用於個人日常開支。2017年1月,倪某某購買房屋一套,並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岳母銀行賬戶向賣方轉匯購房款合計133萬元,將該房屋登記在其岳母名下。執行法院以倪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倪某某與申請執行人自願達成還款協議,倪某某主動履行了部分債務,並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2018年6月20日,鄞州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作出(2018)浙0212刑初484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倪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借用其親友銀行賬戶,並以其岳母名義購買房產等方式,隱藏拆遷補償款,逃避還款責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履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倪某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倪某某和申請執行人自願達成還款協議書並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對倪某某表示諒解。法院為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依法定罪量刑。

4

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嘉善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0421民初3828號民事判決,判令“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履行完畢所欠李某424071元貨款”。

2016年12月1日,李某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2017年2月26日,法院傳喚被執行人莊某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莊某在2017年1月25日前後,從戶籍所在村領取生豬退養補償款近39萬。法院詢問其該款下落及案件債務的履行方案時,其稱款項已經全部還債而無能力再支付申請執行人任何款項。莊某同時稱:“其在案件訴訟至法院前經與李某協商,承諾補助款領到後會支付10萬元給李某,但由於李某當時提出至少要20萬元,他自己因欠債較多無法安排出該金額款項,所以雙方協商未果。後李某提起了訴訟,他又覺得由於李某的起訴導致外面更多債主來討債,所以就索性不再向李某支付承諾的款項。”法院基於查明事實,於當天決定對莊某司法拘留15日,並在第一時間就莊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告人莊某認識到了自己對生效判決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遂積極籌款並將案件債務及時履行完畢,故法院最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嘉善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原是一從事小規模養殖生豬的農戶,從起初的不知法、不懂法,在切身經歷了法律制裁和接受法治教育後,逐漸認識到自己原來的“賭氣”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從而轉變了自己消極對抗法院執行的態度,轉為積極地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並主動與家屬親戚及當地村委等聯繫尋求支持,及時將案件債務履行完畢。被告人知錯就改的悔罪行為,不僅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同時也挽救了自己,法院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5

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與謝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支付謝某貨款7690元、賠償謝某利息損失346.8元並負擔案件訴訟費381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人陳某未按期履行,謝某申請強制執行,上虞法院同日立案,於2004年5月12日向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傳票。直至案發前,陳某仍未履行。

被告人陳某與任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虞法院判決陳某支付任某材料款59900元,陳某負擔案件訴訟費649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陳某未在判決限定的期間內支付上述款項,任某向上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虞法院同日立案,於2008年6月5日向陳某發出履行令及財產申報令。至案發前,陳某仍未履行。

被告人陳某於2016年2月17日購得豐田轎車一輛,購買價為人民幣210800元並取得相應產權證書。上虞法院依法對陳某所有的該車輛進行查封,並要求其將車輛移交給法院執行局,但陳某遲遲未履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上虞法院向上虞公安分局移送陳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上虞分局在接受案件線索後一直未予答覆。2018年6月13日上虞法院對陳某進行司法拘留,同日任某向上虞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陳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責任,法院即日受理,上虞區公安分局於次日對該案立案受理,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陳某的妻子代其與任某達成履行合意,已履行完畢,並取得任某的諒解,自訴人於同日向上虞法院申請撤回自訴,上虞法院於2018年6月19日依法裁定準許自訴人任某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在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中,公安機關進行了立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三種情形,即自訴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但過了一年多又決定立案的,法院依法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並告知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體現打擊拒執犯罪,兩條腿走路,公訴、自訴雙管齊下,公訴優先的原則。同時,為及時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本案實現了快審快結,公、檢、法三家聯動協作,從公安立案並對被告人陳某採取刑拘,到一審開庭宣判,僅用了七天時間(包括三天端午假期)。刑事立案後,被告人全額履行了二份民事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並自覺主動地履行了判決書以外的遲延履行金、執行費以及對申請執行人的額外補償款,申請執行人對該案的處理非常滿意,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6

浙江美亞天奴服飾有限公司、傅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系浙江美亞天奴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天奴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以來,因被告單位美亞天奴公司、被告人傅某某銀行借貸到期無法償還,多名債權人分別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作出多份民事判決,美亞天奴公司、傅某某應歸還借款共計人民幣4600萬餘元。其中,2015年6月10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美亞天奴公司、被告人傅某某承擔歸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600萬元貸款和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該債權後轉讓至義烏東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民事判決於2015年8月6日生效。為逃避法院生效判決,傅某某委託陳某某收取美亞天奴公司廠房租金,將2016年、2017年的廠房租金共計人民幣405.7308萬元打入黃某某的銀行賬戶內,用於歸還黃某某的借款及公司開支。2017年6月19日,傅某某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傅某某家屬退賠人民幣100萬元。

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義烏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美亞天奴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扣押在案的傅某某執行款人民幣100萬元由法院予以執行分配。傅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2018年5月,金華中院依法改判美亞天奴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改判上訴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作為被告單位的浙江美亞天奴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某為逃避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利用虛假的租賃合同,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將本屬於被執行主體的廠房租賃給他人,以及在收取相應租金後,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還款義務,將租金擅自處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本案被告單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主體,被告人傅某某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於單位及自己實施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對傅某某定罪並判處實刑,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出對拒執罪的嚴厲打擊。

7

楊某、顏某、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鄭某死亡,共花費醫藥費20餘萬元,楊某、顏某前後共支付鄭某家屬約20萬元,其他損失雙方未達成協議。鄭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某、顏某賠償損失,衢江法院於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楊某、顏某賠償鄭某家屬因鄭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375526.66元(不含已賠償部分)。判決生效後,楊某、顏某未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鄭某家屬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衢江法院於11月16日立案受理。

衢江法院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查詢到楊某、顏某夫妻名下存款僅數千元,但楊某名下有一套位於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的房產,於2015年2月25日抵押給姜某。衢江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多次聯繫作為被執行人的楊某、顏某瞭解房產情況,並向姜某瞭解其與楊某、顏某借款及抵押情況時,楊某、顏某表示無財產無能力全額賠償,姜某表示其享有楊某、顏某300萬元的債權真實,楊某、顏某位於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的房產已抵押給其,導致衢江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無法執行到位。2016年4月5日,衢江法院以楊某等人偽造證據涉嫌刑事犯罪將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於同年5月3日立案偵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楊某、顏某、姜某三人仍堅稱300萬元的借款真實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後姜某、楊某、顏某開始如實供述。

2017年1月,楊某、顏某履行了生效的(2015)衢杜民初字第91號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楊某、顏某取得了鄭某家屬的諒解。

據此,原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顏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姜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楊某、顏某提出上訴。2018年2月,衢州中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實施的相關隱瞞財產行為,具有一定持續性,其行為延續到裁判生效之後,可以認定為裁判生效之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楊某在鄭某摔傷後尚未進行民事訴訟時,即蓄謀惡意隱瞞財產,夥同姜某虛構高額債務,並辦理抵押登記,該虛假登記狀態一直延續到民事強制執行階段。隱瞞財產行為不僅包括隱瞞財產是否存在的客觀事實,也包括對財產存在狀態,比如他物權的設立等進行虛假陳述,隱瞞客觀情況等,故楊某等虛假登記行為系刑法意義上的隱瞞財產行為。而隱瞞財產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持續犯,其犯罪行為與犯罪狀態持續存在一直延續到裁判文書生效之後,在執行階段仍未如實陳述,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打擊。

8

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仙居縣人民法院對鄭某某與鄭某弟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限鄭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清理其屋後牆壁起6米範圍內其所有的阻礙通行的物品,恢復道路通行。

判決生效後,鄭某某沒有履行判決義務,鄭某弟向仙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仙居法院於2014年4月4日立案,並依法向鄭某某送達責令履行指定行為通知書,鄭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同年4月30日,仙居法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2016年6月10日左右,鄭某某又在上述地方堆放木板等雜物阻礙通行。在要求鄭某某履行判決未果的情況下,仙居法院第二次予以強制執行。同年9月8日,鄭某某再次在上述地方堆放磚頭阻礙通行,仙居法院第三次予以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完畢離開後,鄭某某即將磚頭等雜物搬回原處。

仙居法院將鄭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仙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鄭某某於2016年12月19日經傳喚到案,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鄭某某的兒子代表鄭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鄭某弟達成和解,鄭某弟對鄭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3月,仙居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鄭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鄭某弟系同胞兄弟關係,兩人因家庭矛盾積怨頗深,繼而引發本案民事訴訟。在生效民事判決執行期間,鄭某某故意拒不執行,多次惡意妨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考慮到鄭某某到案後認罪態度好,已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且系年滿七十週歲的老人,故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本案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依法對被告人定罪處罰,有效懲治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在具體量刑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被告人認罪、悔罪且自願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對其適用緩刑,有利於被告人與申請執行人兄弟之間親情關係的修復,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9

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系徐某與其妻子徐某飛出資設立。2013年8月14日,徐某、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因與徐某波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舟山市普陀區法院判令徐某、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對借款人王某及浙江某船務商貿有限公司14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2013年11月底,徐某將其公司位於舟山市普陀區螺門後沙洋螺漁公司北塘油庫儲油罐及相應設備以人民幣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胞弟,將部分款項用於歸還個人其他債務並將剩餘的人民幣40餘萬元隱藏。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普陀法院的該項判決。2014年1月14日,徐某波申請強制執行, 普陀法院受理後作出執行裁定。

2014年6月17日,徐某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普陀法院以判令徐某歸還原告吳某借款75萬元及相應費用。2014年7月23日,吳某申請強制執行,普陀法院受理後作出執行裁定。

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5月間,徐某將隱藏的人民幣40餘萬元用於分期償還個人銀行購房貸款,致使上述判決至案發前無法執行。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普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文兵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2018年6月12日,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徐文兵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徐某將隱藏的人民幣40餘萬元用於分期償還個人銀行購房貸款,導致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得到履行,不僅使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嚴重損害了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通過對其定罪處刑,充分發揮了刑法的懲戒、教育、預防功能,引導被執行人作出正確的選擇,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義務。

10

嘉興馮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0日,金某某與張某某、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張某某、馮某某償還金某某借款337.7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二被執行人均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秀洲法院以郵政特快專遞、當面送達等方式將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送達張某某、馮某某,責令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繳納執行費用、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等。馮某某拒不上交浙F3198M寶馬牌汽車、拒不騰退洪合鎮洪運東路167-169號房屋、洪合鎮毛紗市場1542號門市部。2017年5月10日、5月25日,馮某某因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分別被秀洲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執行過程中,秀洲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馮某某有三張信用卡,一年內累計進賬一百餘萬元;另由馮某某用實際控制戶名為張明良的農行卡分別購買理財產品110萬元。

因馮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秀洲法院於2017年6月12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7月17日,馮某某向法院繳款2036556元。同年8月24日,金某某與張某某、馮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內容為:被執行人馮某某、張某某償還金某某借款3377000元及利息400000元,合計3777000元;張某某持有的農商銀行股權拍賣款已分配給金某某292166元,同年7月17日馮某某已繳納執行款2000000元,餘款1485000元於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馮某某將洪合鎮毛紗市場1542號門市部登記使用權更名給金某某作為擔保,如馮某某與張某某在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則金某某在馮某某等還款十日內將店鋪登記使用權重新更名給馮某某。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秀洲法院於2018年6月13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判令還款義務且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有履行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執行法院曾兩次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進行判決,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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