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公 告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金寨县城规划区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5月31日经县有关部门会议论证通过,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房屋被征收人若有异议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至金寨县安居工程办公室。

地址:金寨新城区明发城市广场D地块明逸城7号楼B区二楼216室(原职高地段)

联系电话:7356091

邮箱:215537193QQ.com

附:金寨县城规划区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31日

金寨县城规划区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

改造项目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为打通新老城区交通瓶颈,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城市,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金寨县城规划区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依法征收,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自发布之日开始。

一、征收范围

金寨县城规划区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大龚岭至老城区方向,详见金江大道(大龚岭段)拓宽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

金寨县安居工程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期限30天,以县政府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为准。

四、房屋确权

1、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使用性质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

2、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报批、登记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在2003年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补偿(其中临时性房屋,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养殖等其他性质房屋只予以货币化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在调查、登记时,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且经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经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不予登记确权。

3、2003年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无标注但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各类建筑,一律不予登记确权,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视情可给予50元~490元/m2 (简易搭建50~100元/m2,活动板房230元/m2,简易结构308元/m2,砖木结构346.5元/m2,砖混结构490元/m2)的成本补助;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申请助拆的除外。2012年航拍之后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4、各类附属物、装璜项目一经登记确认,再有抢建抢修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5、2003年前建设的沿街房屋,在2003年前改变用途并持续合法经营至今的(需提供原始工商、税务登记证照并经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和安居办认定),可确定为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

6、2003年数字化测绘后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以县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批准登记的性质、用途为准。

7、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或者一个房产证有多处房产,合并为一户登记。

8、在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个房产证,而且每个房产证房屋面积在30 m2(含30m2)以上的,可以按实有房产证个数分别登记;若单个房产证房屋面积在30 m2(不含30m2)以下,应和其他房产证合并登记。

9、在征收范围内只有一个房产证的住户,无论房屋面积多大,按证载产权人登记为一户。

10、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去世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安置房的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1、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确权,权属确认不得影响房屋征收工作。

12、2017年12月31日前离婚家庭的房产登记确权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执行。

13、房产证载面积与登记确权面积不符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和房屋测量规范要求经现场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14、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

15、在征收范围内没有住房,只有单独的车库、仓储间只能登记确权为车库、仓储间。

16、2003年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结构、面积给予登记确权(面积减小的按现状面积登记确权)。

17、住宅楼房底层现有公用通道属公众使用的不得分摊登记给本楼住户。

18、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五、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只予货币补偿,按征收时点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因素,按征收时点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签订协议、腾空移交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等程序后,三个月内领取货币补偿款。

3、评估机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安居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4、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以下两种方式供选择:

(1)评估方式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按征收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双方按各自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安置门面房的间数不得超过房屋征收时的被认定为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自然间数。

(2)房屋调换方式

A、住宅房:安置住宅房由征收人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接近(上靠)的安置户型,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情况结算差价(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如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1312元/m2优惠价结算;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未能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按1610元/m2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结算;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住宅房套内面积+被征收人应承担的公摊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部分(不含征收人应承担的公摊部分),按1312元/m2结算,±3%以外的部分按3912元/m2结算。

B、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被征收人被认定为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只予货币补偿,按征收时点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征收人不再另行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C、征收其他性质房屋涉及土地用途、性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安置住宅房在新城区书香弘苑安置区安置。安置住宅房户型为65m2、80m2、100m2、120m2四种,原则上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接近(上靠)的安置户型。一般不得跨档选房,确实需要跨档选择安置住宅房的,原则上只能跨一档,须本人申请,跨档面积单价3912元/m2,在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可用协议内房屋征收补偿款结算跨档房款,如有不足,须在安置房交房结算时付清跨档房款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6、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划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安置房为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毛坯房,内墙面为混合砂浆二遍粉刷,地坪、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住宅房入户安装防盗门一幅,塑钢窗,不设内门,水、电、电话、宽带、燃气、有线电视管线铺设到户内。

7、各类附属物和装璜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金政〔2017〕9号文件执行,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户计算。附属物和装璜缺项的采取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

8、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含有标注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原则上住宅不超过18个月,经营用房不超过24个月,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4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的属现房安置,支付4个月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协议内已结算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超过过渡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期自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以实际签约日期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至安置房选房分配当月底,据实结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或拒绝选房的,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9、选择小高层和高层安置住宅房的,其公摊面积系数均按10%结算,10%以上公摊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实际面积登记。多层安置房公摊面积按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承担。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含有标注房屋面积)由征收人补助64元/m2,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由征收人划入被征收人的个人基金帐户。

11、物业服务收费资金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含有标注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多层(未配电梯)的安置房补助72元/m2;(2)高层(配有电梯)的安置房补助120元/m2。物业服务收费补助资金由县安居办分户建立补助款拨款台账,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分年度拨付至物业主管部门,由物业主管部门拨付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出具收据给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补助款分年度拨完后物业服务收费全部由被征收人自理。

12、征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予以奖励。

(1)签订协议奖,奖励标准:

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奖励10元/m2·日;住宅房奖励6元/m2·日;其他性质房屋奖励2元/m2·日。

在规定签约期间前10天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100%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间第11-20天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70%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间第21-30天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40%奖励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13、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住宅安置房户型的要求: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m2(不含)以下的可选择1套65m2的安置房。也可上靠选择1套80m2安置房,增加的15m2(80m2-65m2)按3312元/m2结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m2(含)~80m2(不含)可选择1套80 m2的安置房。

(3) 被征收面积在80m2(含)~100m2(不含)可选择1套100m2的安置房。

(4) 被征收面积在100m2(含)~12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的安置房。

(5) 被征收面积在120m2(含)~140m2(不含)可选择2套80m2的安置房。

(6) 被征收面积在140m2(含)~160m2(不含)可选择1套100m2和1套80m2的安置房。

(7) 被征收面积在160m2(含)~18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和1套80m2的安置房或2套100m2的安置房。

(8) 被征收面积在180m2(含)~20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和1套100m2的安置房。

(9) 被征收面积超过200m2(含)以上者以此类推选择安置房。

14、安置房按序号选房,房屋腾空初验后以抓阄方式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按时签约的签订协议顺序号编号转为本户选房顺序号。安置房选房分配时,按所需安置住宅房的户型、套数1:1安排安置房源,严格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不参加或不按时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按选房顺序号优先选房的机会,以后只能在剩余指定房源中选择,不再安排新房源。对未取得选房顺序号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指定安置房源。

1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交安置房款及跨档房款,不足部分待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交房手续;若补偿款超出安置房款及跨档房款的,超出部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后三个月内付给被征收人。

16、被征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房屋装璜及费用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

17、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对选择的安置住宅房实行楼层价差结算,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

(1)多层:一、二、三、四、五层价差为零,六层(顶层)价差为100元/m2。

(2)七层(含)以上小高层:一层价差为100元/m2,二层价差为50元/m2,三层以上价差为零。

(3)12层(含)以上高层:一、二层价差为100元/m2,三层价差为50元/m2,四层以上价差为零。

18、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向有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报停,由征收人按规定标准给予移装费补助。

19、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后,屋内所置物品,视为征收人已补偿或被征收人遗弃,征收人有权处理。被征收房屋统一由有资质有实力的拆迁公司管理与拆除,任何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拆除门窗和附属物。如有发生按价赔偿,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0、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同时交给县安居办统一注销。

21、被征收房屋未领办证件的,应当交纳55.76元/m2的办证费用(规划证40.46元/m2、房产证13.8元/m2、土地证1.5元/m2)。

22、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安置房结算证明自行办理,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办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税费。

23、本项目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零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本方案和县城规划区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再另行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涉及公产房屋征收的,按现行公产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六、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结果公示。本项目房屋确权、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同时在金寨政府网、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栏和征收地段同步公示,并在安居办设立征收补偿信息查询台,便于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纪委7356305、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3、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七、其他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建设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结构差价标准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附表二、被征收房屋结算成新(折旧)差价标准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附表三、被征收房屋结算楼层差价标准

「公告」金江大道将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