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及时申报特殊工种不赔,离职员工争取权益受阻

刘某于2007年4月进入重庆某化工公司工作, 2016年6月3日与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单位不及时申报特殊工种不赔,离职员工争取权益受阻

后刘某因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提起劳动争议,对仲裁不服后,提前上诉,二审之后,申请高院再审。

刘某的陈述

原单位设立于2005年5月18日,按照《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其应于2006年5月1日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特殊工种检测,但其却直到2010年才申请检测,使我所从事的工作(熔硫工)被延迟认定为特殊工种,导致我在达到55周岁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应当承担赔偿延迟5年退休的损失。

单位不及时申报特殊工种不赔,离职员工争取权益受阻

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或者赔偿其延迟5年退休的工资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为特殊工种(包括是否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起止时间等),是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认定或者对错误认定申请补正,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审理。

单位不及时申报特殊工种不赔,离职员工争取权益受阻

至于其主张的延迟5年退休的工资损失,本院认为,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所谓损失根本没有发生,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2005年12月25日发布。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本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特殊工种,但未按特殊工种有关规定办理的企业;

(三)因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企业;

(四)需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以后企业发生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检测。

因此,从上述规定判断,刘某的诉求不无道理。而从刘某的诉求中可以看到,他从事的熔硫工直到2010年才申请检测,应该是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只是对刘某而言,如果自2010开始,到2016年3月离职,特殊工种工龄显然不满8年,届时即便年满55周岁,也无法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如果未来刘某仍存从事特殊工种,并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刘某不存在相关损失,但是如果未来不再从事特殊工种,按照目前情况,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假如单位及时办理特殊工种的检测,刘某的特殊工种工龄将超过8年,符合提前退休标准。

单位不及时申报特殊工种不赔,离职员工争取权益受阻

显然,在此情形下,单位违反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存在过失,让刘某的特殊工种工龄少了几年,给未来是否能提前退休,带来不确定性。

但从法院的判决来看,王顾左右而言他,首先是不予受理,事实上,如果到刘某55岁申请提前退休,人社局以特殊工种工龄不够不予审批,依然是上诉到法院来处理。

另外,以刘某尚未到退休年龄,将争议搁置。只是当下都处理不好关于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还能指望若干年后吗,即使若干年后法院能判刘某胜诉,那家单位是否存在还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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