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片酬,陰陽合同,娛樂圈的稅還差多少

(PS:本文不針對任何明星)

崔永元最近天天上微博熱搜,很多吃瓜群眾都知道他因為大小合同的事在手撕范冰冰、馮小剛和劉震雲。

但吃瓜群眾沒想到,事情會發展的如此聲勢浩大。現在不僅大V們紛紛爭相報道,甚至驚動了國稅局和財經報。吃瓜群眾也明白了娛樂圈的潛規則——大小合同。

虛假片酬,陰陽合同,娛樂圈的稅還差多少

崔永元微博裡的合同,每一項條款“觸目驚心”——

片酬5000萬,拍攝五天,配備專職司機、化妝師、外加五星級酒店住宿。

乍一看,合同上沒什麼貓膩,就是一個典型的“耍大牌”合同,估計被網民diss幾天也就過去了。

直到驚動了國稅局之後,吃瓜群眾們才從法律層面發覺了合同中的“奧秘”:

那5000萬是隱藏合同的部分,並沒有申報就直接進了明星的口袋,這不就是明晃晃的偷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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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時,網友一片譁然:

爾等平民,即使每月只有幾千幾萬的收入也會認認真真的繳稅,明星動輒幾百萬上千萬的收入竟然天天想著如何逃稅,成何體統?

痛心吶,小團對於娛樂圈,再次失望了。

虛假片酬,陰陽合同,娛樂圈的稅還差多少

在這裡科普一下,前面提到的“大小合同”,也稱“陰陽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偷稅方法。

陽合同用來備案報稅,可對外公佈;陰合同用來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內容對外保密;

按照崔永元曝光的內容來看,陽合同的片酬是1000萬,而陰合同的片酬是5000萬,這個明星實際的片酬是6000萬元。

扒一下咱們國家的稅法,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

這麼著來計算一下,明星應該按照6000萬的片酬繳稅,按照階梯算法,僅一項稅款總共應將近2400萬;

然而這個明星用來備案報稅的陽合同僅有1000萬,因此實際上只需要上交400萬左右的稅款。

就這麼一套流程下來,偷稅將近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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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高昂的偷稅價格那還得了?若情況屬實,牽涉其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面臨的不僅有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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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痛心的是,偷稅事件在娛樂圈的並不是個例。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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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劉曉慶組建公司,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2008年,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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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往回倒30年,依然能抓出一片偷稅漏稅的明星。可見,偷稅已經成為娛樂圈的常規現象。

甚至行業律師對於偷稅的行為也很無奈:“大小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明星逃稅這塊大家都習慣了,睜一隻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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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值得慶幸,還是有很多明星用合法的行為少交稅。

像李冰冰、徐崢等等明星選擇成立了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義孵化作品,根據國家扶持的政策,可將稅率由45%降至35%(部分地區還會更低)。

這些明星,不僅履行了納稅人的職責,甚至比之前單獨籤經紀公司掙得還多。可以說是納稅掙錢兩不誤,粉絲會贊他們“有經商頭腦”。

而利用大小合同偷稅,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必然激起社會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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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大家都明白,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僅僅是娛樂圈“偷稅大軍”的冰山一角,未被曝光的偷稅行為還有很多。

幸運的是,網絡上還有崔永元這樣肯說真話的人,敢於揭開娛樂圈的陰暗面。

有他們的存在,娛樂圈光鮮亮麗的背後就會少一分陰暗險惡,有著大V和群眾們幫忙監督,以後我們也能看到更乾淨、更純粹的作品。

最後,小團願網絡上有越來越多的“娛樂圈紀檢委”出現,帶領我們這些吃瓜群眾一起diss危害社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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