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需謹慎 簽字摁手印也不夠

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逐漸提高和電腦的廣泛普及,經電腦打印的遺囑形態漸漸增多,即遺囑的正文由電腦打印,落款簽上立遺囑人的名字,再摁上手印。然而,這樣的一份遺囑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嗎?

離婚後叔叔收養侄子患病後由侄女照顧

被繼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兩姐弟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與前妻李梅離婚後,收養了其兄弟莫軍丁的兒字莫志丙作為養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間,莫民甲因身體狀況不大好,便隨著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顧。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遷安置房蓋好後,莫民甲搬進了新房,獨自生活直至離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為其辦理了後事。

“打印”遺囑V.S法定繼承

處理好了叔叔的後事,莫美乙、莫志丙雙方卻在繼承問題上產生了分歧,焦點即在於侄女手中的一份打印遺囑。

繼承開始後,侄女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打印遺囑,說是自己在照顧叔叔期間,叔叔留下的,叔叔希望百年之後其名下遺產按遺囑記敘的內容分配,叔叔還在遺囑上簽名並摁有手印,且有兩位見證人同時見證,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她認為繼承應該按遺囑記敘內容進行。

而養子莫志丙則表示,其從未聽養父提過留有遺囑的事,矢口否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並堅持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

最終,姐弟兩協商不下,莫美乙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打印遺囑法律效力,並按遺囑記敘內容分割遺產。

見證人見證

莫美乙稱,叔叔的遺囑是在蔣某、廖某兩位的見證下確立的,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蔣某與廖某系夫妻關係,妻子廖某與莫美乙是工友關係,丈夫蔣某也是通過工友關係認識莫美乙的,蔣某與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時,遺囑已經寫好了,兩證人都不知道遺囑為何人書寫並打印出來的,也沒有認真看過遺囑記敘的具體內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幫做個見證,在遺囑上籤了各自的姓名,並摁了手印。

法院判定:打印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遺囑為打印件,並非被繼承人莫民甲親筆書寫,且被繼承人在落款時已是73歲的高齡老人,理應在操作電腦打印文件方面與青壯年有別,但卻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打印的,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為自書遺囑。

另外,經質證遺囑見證人均稱該遺囑並非由其代書或代為打印,均未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故該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遺囑無效,駁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訴訟請求。

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遺囑是自然人處理其合法財產及其他身後事宜的重要文件,對立遺囑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嚴格規定遺囑形式,有利於保證立遺囑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而非受脅迫或欺騙所為。

因此,法律明確了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見證人在場等各種規定。同時,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類遺囑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分別對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遺囑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還對代書遺囑見證人合法資格作了明確規定。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立遺囑,還是去專業的機構(如中華遺囑庫),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人民法院報,梁峰 韋林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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