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一份正規的勞動合同,對於保障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單位經營不規範,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卻未必有效。
哪些情況下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哪些權益?
細心的朋友可能注意到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合同無效,是不是就相當於沒訂立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呢?
雙倍工資何時給
提到這個話題,就得回到立法本意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的懲罰,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無視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沒有雙倍工資一說。
至於簽訂的合同無效,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不能主張雙倍工資,那麼可以主張什麼呢?
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當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收集好相關證據,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損害賠償。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再告到法院。
要注意的是,辭職理由應當表明因單位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如果礙於面子寫了“因個人原因辭職”,那麼十有八九會維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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