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了女職工生育的權益,女性只要懷孕或生育就享有的權益,與婚姻無關,主要如下:
(1)產檢假:屬於正常出勤,不能扣錢;
(2)產假或流產假:產假98天,流產假15天或42天。
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來確定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出勤工資支付產假或流產假工資。
這裡的產假或流產假就與次數無關了。一句話,是能力和權利,任性沒辦法。
(3)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參加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沒參加或的由單位報銷。
(4)哺乳假:孩子滿週歲前,每天1個小時。
(5)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期滿;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裁員,可以調崗調薪,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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