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间,被告人唐某、张某经商议,至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限马宕附近的胥河内,使用拖网捕捞螺蛳,共捕得螺蛳1226.12斤。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所捕螺蛳及工具均被扣押。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向高淳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资金人民币各3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唐某、张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张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

螺蛳是一种淡水底栖贝类,喜食有机碎屑、腐殖质、青苔等,其分泌物能在短期内使水质变得清爽,被誉为“水体生物净化器”。螺蛳是固城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水体自净的重要生物门类,亦是水生动物食物链中的重要环节,过度捕捞会影响湖区水质及其他水产品数量。为保持湖区生态平衡,固城湖水域在禁渔期禁捕螺蛳,本案2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螺蛳达1000斤以上,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同时破坏湖区底栖生物栖息地,影响螺蛳及其他水生生物的总群数量,危害了湖区生态安全,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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