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火眼金睛察真相 细致调查巧执行

在一宗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林某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林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但案件并未取得实际进展。

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判决权益得到维护,执行法官继续深入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通过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有一艘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的渔船的实际所有人可能是被执行人林某秀,但该船现已转让给买受人郑某富。了解到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以买受人郑某富为突破口,通过耐心释法和严肃告知责任义务打消了郑某富的抵触情绪。郑某富向法院说明了船舶的详细情况并提供该船的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显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林某秀,张某只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协议还约定船舶买卖款项全部支付至林某秀儿媳唐某的账户内。执行法官立即对案外人唐某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对于法官的冻结措施, 唐某以相关款项是其丈夫准备用于购买渔船的款项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审查法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听证进行了全面审查,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据面前,林某秀不得不承认自己是渔船的实际所有人。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案外人唐某的执行异议,并从其账户上扣划相关船舶买卖款项后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一宗原本可能会因为执行不能而终本结案的借款合同纠纷,在执行法官抽丝剥茧的深入细致调查下得到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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