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質量問題施工承諾補償業主100萬,為何判決時沒有扣下?

一、案例索引

1、吉林高院《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延邊雙鹿化纖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4)吉民一終字第174號,審判長姜濤,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最高院《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延邊雙鹿化纖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5)民申字第911號,審判長虞政平,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二、案情簡介

案涉工程發包方延邊晨鳴,施工方為思源水業。延邊晨鳴後將債務轉讓給晨鳴紙業,施工方思源水業一審認可債務轉讓行為。後延邊晨鳴更名為雙鹿化纖。

思源水業訴請晨鳴紙業和雙鹿化纖支付工程款4892504.30元及利息。

一審查明,2012年5月21日,思源水業向延邊晨鳴發出《關於對延邊晨鳴汙水深度處理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同意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30萬元,並以物抵款70萬元(機動車及庫存積壓物資),作為對上問題的整改補償,但是一審二審包括再審皆未扣除。另,思源水業明確表示同意將開具普通發票稅款差額515492.31元從涉案工程款中扣除。

三、裁判摘要

(一)吉林高院

雖然雙方在2012年1月11日的詢證函中明確工程款數額為4892504.30元,但不能以此便簡單的認定思源水業撤回了此前同意扣除515492.31元稅款的承諾。延邊晨鳴與晨鳴紙業所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中確定的債務數額4377011.99元,亦是扣除該稅款差額515492.31元后所形成,思源水業既然在一審庭審中認可該《債務轉讓協議》的效力,便同樣應當認可該《債務轉讓協議》中確定的債務數額。因此,晨鳴紙業應當向思源水業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數額為4377011.99元。

(二)最高院

關於涉案債務即所欠工程餘款數額是多少的問題。思源水業同延邊晨鳴在2012年1月11日詢證函中核對確認了所欠工程款為4892504.3元。在2011年8月15日思源水業給延邊晨鳴出具《證明》中明確表示同意扣除因開具普通發票稅款差額515492.31元從工程款中扣除。2013年4月30日,晨鳴紙業與延邊晨鳴簽訂《債務轉讓協議》,該協議在庭審中得到債權人思源水業的認可,協議中約定的轉讓涉案債務款項為4377011.99元,該數額與思源水業同意扣除發票稅款差額後所剩工程款欠款相符,思源水業亦認可該協議,故所欠工程款餘額4377011.99元可以確認。二審法院此項認定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因工程質量問題施工承諾補償業主100萬(30萬+70萬物資),為何判決時沒有扣下?這是我對本案的疑問。通過對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定發現,一審、二審期間僅是抗辯思源水業不應承擔工程款給付義務,思源水業一審二審均未主張這筆費用可以抵扣工程款,直到再審才主張抵扣,故此,法院未作處理將上述100萬元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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