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面部肿胀,双目红肿
与丈夫离婚后,只要心情不好,27岁的女子(四川南充人)就对自己年仅4岁多的亲生儿子施暴。直到近日,被虐男童趁母亲外出,且未被母亲反锁,才得以走出家门,被小区邻居和保安发现后报警。
母亲忘锁门 男孩得以跑出家
据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万达小区的保安黄叔(化名)介绍称,前天中午11时许,家住厚街万达小区5栋的住户方某(化名)慌慌张张地跑到一楼大厅,向他求助称:“她在家门口看到一个小男孩,对方双眼淤青肿胀,且身上遍布伤痕,看着就让人心疼不已。”
听到这位住户反映的情况后,他立即跟着方女士来到所住的楼层,找到了这名小男孩。
“见到我的到来后,这名小男孩立即上前拉扯我,说自己好饿,要吃东西。”黄叔说,“看到小男子身上的伤,我当时都心酸地流下眼泪。”
小男孩告知他们,只要妈妈的心情不好,自己就可能被妈妈打。自己的双眼就是前些天被妈妈打成现在这个样子的。被打后,妈妈不让他外出。他之所以可以独自出来,那是因为妈妈外出时,忘记把门反锁了。
涉事母亲被警方带走调查
旁边的热心业主听闻孩子的事情后,都纷纷从家里拿来吃的喝的,可没过多久,孩子的妈妈回来了。“看到妈妈回来,孩子吓得立马躲在我们身后。”邻居说。
对于业主和保安的关心,孩子的妈妈显得格外生气,大声斥责他们,并表示,“我打自己的孩子天经地义,谁也管不着。”这位妈妈一边叼着香烟一边冷漠地说:“我生他的时候他7斤多,我差点难产死掉,早知道他不听话,还不如当时掐死他,不听话就得挨打。”
经该院急诊科、眼科、儿科等多科室医生的全面检查,发现小男孩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伤口,伤口已有脓液渗出,其额头眼睑肿胀充血,躯干四肢散在多处新旧淤青。
庆幸的是,小男孩的这些伤势均未危及其生命,医生对其伤口进行了清创防感染处理。小男孩的母亲已被警方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看到男孩的样子
网友们心痛不已
纷纷对其母亲进行谴责
@80后那年彼岸678:4岁的孩子,能多听话呀,心情不好就打孩子,不配为母亲。
@圆小蛋:太可怕!虎毒不吃儿。这变态女人连禽兽都不如。不但判她坐牢,还要剥夺监护权。
@WAN_0912: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 导致出现了很多悲剧 而孩子是最无助的人。
@Ada_tamtam: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怎么能这么狠,妈妈是否有些抑郁症状啊?
@sweet丫:希望社会热心人士能多关爱这个可怜的儿童。
@Kay_晴:完全不能理解这个妈妈的行为。你心情不好打自己可好?打小孩干嘛。这个爸爸呢,离婚就不顾孩子生死吗?
@Anita:看到这孩子心好痛,这样对待一个四岁大的孩子,这亲妈还配当人么。
@毕竟郭冷静:我的天,好可怜啊,那可是一个孩子最亲的人啊……
官方通报如下:
关于厚街一男童被殴打的情况说明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薛某是受伤男童黄某的亲生母亲,其对殴打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黄某伤势为轻伤一级。目前,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虐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男童黄某已暂时交由其外婆看护。
(厚街镇新闻办)
律师说法:此母亲做法或已构成虐待罪
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宋安平律师表示,这位母亲的行为或构成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件中的小男孩,其伤势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孩子母亲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情况还得结合案件的侦查情况来定性。
延伸阅读↓
以下7种情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了7种情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①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②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③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④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⑤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⑥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⑦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种情形不得判决恢复监护人资格
①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②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③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閱讀更多 江津檢察 的文章